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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破碎及长皮带输送改造、朱家坡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2-08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913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府函〔2021〕22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破碎及长皮带

输送改造、朱家坡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的通知


白水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破碎及长皮带输送改造、朱家坡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1年2月8日


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破碎及长皮带

输送改造、朱家坡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

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方案


为做好旺苍县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破碎及长皮带输送改造、朱家坡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切实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及个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本方案适用于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破碎及长皮带输送改造、朱家坡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用地规划红线范围内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第二条  县政府是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破碎及长皮带输送改造、朱家坡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用地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的主体,对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负总责。白水镇人民政府及县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各负其责,切实做好规划红线范围内的土地房屋征收和补偿安置工作。

县政府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处理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破碎及长皮带输送改造、朱家坡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跟踪审计等相关工作;县经济信息化和科学技术局负责上下协调、补偿资金的审核拨付、财务管理、会务接待、后勤保障及其他日常工作;县发展和改革局、县公安局、县民政局、县司法局、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县自然资源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利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白水镇人民政府是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和具体问题协调处理的实施主体,负责做好辖区内土地房屋征收的宣传发动工作,组织完成土地房屋征收及土地交付工作,负责处理与土地房屋征收、人员安置等方面问题,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广电、通讯、电力、天然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杆管线迁改及相关协调配合工作。

第三条  为保障被征收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本着公平、公正原则,征占用土地位置、面积、地类及房屋拆迁面积等一律以测绘机构实地勘测成果为准。


第二章征收土地补偿与安置


第四条  征收集体土地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面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

第五条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倍数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标准执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按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标准执行。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计算方法:

(一)征收每亩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均按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10倍计算。

(二)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依据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按以下标准计算:

1.人均耕地1亩及以上的,征收每亩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2.人均耕地1亩以下的,每个安置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倍计算。

(三)征收园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执行。

(四)征收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征收耕地标准减半执行。

第六条  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耕地青苗补偿费按征地统一年产值的60%计算。

第七条  人员安置计算。征收耕地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耕地面积计算。

第八条  因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而导致失去全部或大部分土地,在征地时享有农村集体土地承包权,户籍在被征地所属村(社)年满16周岁的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且按征地政策应纳入社保安置人员。

第九条  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原则上由农民个人、农村集体、政府或用地单位共同承担。政府或用地单位承担部分按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8〕46号)执行。

第十条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支付给地上附着物及青苗所有者。土地补偿费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统一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再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规定支付到户。

第十一条  工程项目若需使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已依法取得的国有土地房屋,经中介评估机构评估后,项目指挥部参照评估结果进行适当补偿,并依法按程序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十二条  因项目施工造成规划红线外土地、青苗、房屋、林木等损毁的,一律由施工单位按照本方案规定的标准进行补偿。

第十三条  临时用地。根据项目规划建设需要,占用临时土地的,由用地单位按程序向县自然资源局申报审批;占用林地的,由用地单位按程序向县林业局申报审批,临时用地时间为二年。临时用地补偿标准:耕地为1730.00元/亩/年,非耕地为865.00元/亩/年。临时占用耕地的应依法编制土地复垦方案,缴纳复垦保证金(标准为20元/㎡)。项目建设结束后,按照“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由用地单位进行复垦,由临时用地所在乡镇牵头,会同县自然资源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林业局、广元市旺苍生态环境局等部门验收合格后,交由土地所有者恢复种植,同时退还用地单位缴纳的复垦保证金。临时用地无法复垦和恢复的,参照项目红线内土地征收标准予以补偿,补偿费由用地单位承担。


第三章 征收房屋补偿与安置


第十四条  征收房屋、附属设施及林木的补偿标准,按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各市(州)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川府函〔2020〕217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征收房屋补偿相关说明

(一)征收集体土地上具有合法产权手续或划地建房手续且在规定建筑面积内的房屋,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房屋补偿标准予以补偿,并对房屋产权人及其家庭成员按政策规定予以安置。

不能提供合法手续或证明的房屋,由县自然资源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进行合法性调查,经调查认定为合法建筑的,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按政策标准予以补偿和安置;调查认定为违法建设的,不予补偿。

(二)征收房屋的户数以被征收房屋中常住人口持有的有效农业户口本为准。具体户数的认定,依据户籍调查情况,以实际的自然家庭户计算。

(三)其他事项

1.房屋登记补偿以建筑面积为准,即在丈量房屋时以外墙体为准(该项目登记补偿面积均以中介机构出具的测绘报告面积为准)。

2.房屋拆除工作在被拆迁户按照《房屋拆除通知》确定的时间搬离交房后,由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和白水镇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过渡费、搬家补助费和奖励

(一)过渡费:被拆迁人均采取领取过渡费的方式自行安排临时过渡,过渡费的标准为200元/人/月;因安置房交付滞后导致总过渡期超过一年的,其超出时间段的过渡费上浮20%。过渡期限为被拆迁人实际搬离被拆迁住房并交付钥匙当日起,到土地房屋征收部门通知办理安置房交接手续后三个月截止。选择货币化安置的被拆迁人一次性给予3个月的过渡费补偿。

(二)搬家补助费:按被拆房屋补偿费总额的1%支付,因被拆迁户在实际搬迁中存在二次搬家的,再支付一次搬家补助费。

(三)奖励: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并按协议约定拆迁完毕的给予奖励,每户奖励金额在5000元范围以内,并在拆迁补偿协议中约定。

第十七条  征收房屋安置。对被征收的农村住房采取“货币安置”为主、“还房安置”为辅的原则予以安置。具体安置方式:对符合安置政策的被拆迁户,由被拆迁户根据被拆迁住房和家庭人口的实际情况自行选择;多人的家庭也可选择“还房安置”与“货币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本次拆迁安置后,选择货币安置的拆迁户不得以任何形式在集体土地上建购房屋,如有违反者,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依法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一)货币安置

标准一:10万元/人。

标准二:8万元/人。

(二)还房安置

方式一:无偿还住房35平方米/人(高层40平方米/人),并可按成本价再购买相同面积的住房。

方式二:以房还房,以被拆迁住房砖混结构甲等为标准,还房面积不予补偿,装修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人均住房面积经折算后大于70平方米的,按70平方米/人(高层80平方米/人)的标准还房,大于部分按拆迁补偿标准给予补偿;人均住房面积经折算后小于70平方米的,按1:1还房后,被拆迁人可自愿按成本价申购至70平方米/人(高层80平方米/人)。

(三)安置住房位置。白水镇大兴社区一组(老焦厂)。

(四)安置住房的成本价格。安置住房成本价为1490.00元/平方米。

(五)安置住房的选房原则

安置住房的选房顺序按照先签订补偿安置协议和先搬离交房优选的原则确定。

1.同时间段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房屋拆除通知》搬离交房的时间确定,若签订补偿安置协议与《房屋拆除通知》确定搬离交房在同时间段的,采取摇号抽签的方式确定。

2.已签协议的被拆迁户未按照《房屋拆除通知》确定时间搬离交房的取消优先选房资格。

3.若被拆迁户已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不履行协议约定和《房屋拆除通知》确定的搬离交房时间,则以实际履行协议和搬离交房时间确定选房顺序。

(六)不动产权证书的办理

无偿还房及按成本价购买的房屋面积均为划拨性质,拆迁还房后,统一办理房屋和土地不动产权手续。对给被拆迁户无偿提供的和按成本价购买的住房分摊的土地,办理划拨土地不动产权证书。对住户自愿按现行政策规定标准补交出让金的和按市场价购买的,办理出让土地不动产权证书。

第十八条  安置人员资格审查。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会同县公安局、白水镇、各村社集体及群众代表负责对拆迁安置人员的资格进行审核,并通过公示后确认。

第十九条  资金支付。签订征收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后,土地房屋征收部门按协议先支付房屋拆迁、附属设施及林木补偿费。货币安置费按照《房屋拆除通知》确定的时间,在被拆迁户搬离交房后三日内一次性支付。


第四章 工作经费


第二十条  依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第六条规定,征地拆迁工作经费按征地总成本费用的1.5%计取,主要用于工作人员办公、培训、资料、宣传、差旅、外业补助等公务费用支出。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一条  征地拆迁补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不准抵扣任何费用,确保补偿资金足额到位。


第六章 争议解决


第二十二条  对本方案征地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三条  在土地征收中,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无正当理由拒不确认的,以乡镇人民政府组织调查并经自然资源、农业农村、林业等部门审核结果为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土地依法补偿并安置后,当事人拒不搬迁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搬迁;逾期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搬迁。

第二十五条  征地实施单位及其他任何相关单位和个人私分、平调、挤占、挪用、截留以及虚报冒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的,由当事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征地拆迁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挪用征地各项补偿费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相关规定,由其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机关依法追究过错责任;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在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中,凡漫天要价、无理取闹或采取暴力、威胁、发布不实信息、组织或煽动他人阻碍交通和扰乱公共秩序等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应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测绘、评估等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出具虚假或有重大偏差报告的,依法对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应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根据《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或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意见的,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县土地房屋征收事务中心提出书面申请。

第三十条  对未明确补偿标准的补偿项目和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实际情况,报请县人民政府及上一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方案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县自然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旺苍川煤4400t/d熟料新型干法水泥生产线、石灰石破碎及长皮带输送改造、朱家坡石灰岩矿技改扩能项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结束后自行终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