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有效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林区野外火源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发布森林防火禁火命令。
一、禁火时间: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
二、禁火区域:全县行政区域内的所有林区(含自然保护区、风景区)及距离林地边缘50米区域范围内。
三、禁火规定:在禁火时间内凡进入森林禁火区域活动的人员,必须依法遵循下列规定:
(一)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林区。
(二)严禁违规野外用火、随意扔丢烟头、野炊、生火取暖、点火照明、燃放烟花爆竹、焚香烧纸、燃放孔明灯等。
(三)严禁在林区烧灰积肥、烧木炭、烧地炼山、烧秸秆、烧田边地脚等。
(四)严禁烧火驱蜂驱兽以及使用枪械和铺设电网狩猎等。
(五)在禁火区域内进行实弹演习、爆破、勘察等活动,应报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做好灭火准备工作。
(六)严禁其他违规野外用火及易诱发森林火灾的行为。
四、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负有监护责任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被监护人野外用火、玩火。
五、林区、林地经营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其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职责;铁路、公路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负责本单位所属林地的防火工作;电力、通信线路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经营单位或管养责任单位,应当在森林火灾危险地段开设防火隔离带,并定期组织人员进行巡护,排除森林火灾隐患。
六、进入林区的车辆和个人,应自觉接受森林防火工作人员的登记检查,严格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和义务。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野外用火,应立即向旺苍县森林防灭火指挥部办公室举报;发现森林火灾,应立即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旺苍县森林防灭火报警电话0839-4204119,12119-4。
八、凡违反本禁令的单位和个人,由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森林防火条例》《四川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