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县有关政务服务行政审批营商环境建设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 (二)负责统一组织实施教育、民政、水利、林业等方面的行政审批(许可)及相关现场踏勘、技术论证、社会听证等工作,并承担对应的法律责任。 (三)负责行政审批改革及“放管服”工作,推进行政审批依法规范公开运行;负责清理规范行政审批(许可)前置条件;负责对行政审批(许可)事项流程进行规范和优化,推进行政审批、公共服务的标准化、智能化、便捷化建设。 (四)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行政审批(许可)、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信息化建设。 (五)负责协调管理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共服务事项的全程办理;负责对大厅内行政审批、政务服务行为进行监督检查;负责对大厅内工作人员进行日常监管、教育培训和检查考核。 (六)负责指导全县各级政务服务、便民服务体系建设;负责建立行政审批、公共服务运行规程和考核体系。 (七)负责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组织协调公共资源交易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开展公共资源交易监管工作;受理投诉质疑,协助有关部门查处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的违纪违法行为。 (八)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各级各部门营商环境建设工作,督促落实改善营商环境政策措施,构建市场化、法治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九)负责牵头推动深化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改革,减少不必要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建立服务高效、公共竞争、运行规范、监督有力的审批中介服务市场。 (十)完成县委和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一)职能转变。按照县委、县政府的改革部署,逐步将县政府各部门承担的行政审批(许可)事项划入县行政审批局;将原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县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的管理职责划入县行政审批局。 |
职责边界 |
(1)县行政审批局负责划转后的行政审批事项的审批工作,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相关职能部门负责行政审批后的事中事后监管。 (2)县行政审批局在实施行政审批后应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通报审批事项办理情况,各职能部门负责审批后的监管,将本部门涉及审批的法律、法规、行业规划以及与行政审批相关的文件及时转送县行政审批局。需上报省、市部门审批的事项,由县行政审批局负责上报省、市部门审批,县级相关职能部门协助办理。 (3)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业务受县行政审批局指导,人员和事项管理以乡镇管理为主。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实施中等及中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审批 |
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1995年主席令第四十五号,2015 年主席第三十九修改)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中等及中等以下教育在国务院领导下,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第二十八条: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2018年修正)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民办教育工作。第十二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第五十三条:民办学校的分立、合并,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四条: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第五十五条: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的变更,由学校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报审批机关批准。第五十六条: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并经审批机关批准的;(二)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三)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审批 |
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 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的通知》第十九条 学生休学由父母或其他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审核同意后,通过电子学籍系统报学籍主管部门登记。复学时,学校应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自行实施义务教育审批 |
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2018修正)第十四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批准招收适龄儿童、少年进行文艺、体育等专业训练的社会组织,应当保证所招收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自行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教师资格认定 |
实施 依据 |
1.《教师法》第十三条 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2.《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三条 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依法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组织专家评议。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作出转报决定或许可决定(不予转报或许可的应当告知理由)。 4.送达责任:制发送达文书;信息公开。 5.事后监管责任:组织或委托第三方,定期或者不定期依法对其教育教学等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加强后续监督管理。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校车使用许可 |
实施 依据 |
《校车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申请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向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条件的材料。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交通运输部门征求意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教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决定批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并在机动车行驶证上签注校车类型和核载人数;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受理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提出是否同意的审核意见;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实施 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七条地方性的社会团体,由所在地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由所跨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的登记管理机关负责登记管理。 3.《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4.《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5.《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6.《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社会团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及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社会团体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7.《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社会团体处分注销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8.《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社会团体成立、注销或者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实施 依据 |
1.《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 法律、行政法规对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六条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同级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 3.《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和其他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完成清算工作。清算期间,民办非企业单位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5.《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八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注销以及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公告。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经营性公墓、农村公益性墓地审批 |
实施 依据 |
1.《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的殡葬工作规划和殡葬需要,提出殡仪馆、火葬场、骨灰堂、公墓、殡仪服务站等殡葬设施的数量、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 2.《殡葬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8号)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殡葬设施,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3.《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2号)第七条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地、州)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利用外资建设社会公共墓地,经省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同意后,报国务院民政部门审批。经民政部门批准建设的社会公共墓地,还应依法向城乡规划、土地行政管理部门申办定点、用地等手续。 4.《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92号)第十条设置农村公益性墓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5.《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26号)第二十五条 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社会公共墓地是社会公共服务设施,属于殡葬事业单位。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根据需要设置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兴办和经营。兴办公益性公墓,应经乡(镇)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县(市、区)民政局批准。公益性公墓为本乡(镇)村民提供服务,不得从事经营活动。建设殡仪馆、火葬场,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提出方案,报市、州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根据省民政厅的布局规划,由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市、州民政局审核同意后,报省民政厅审批。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实施 依据 |
1.《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2.《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筹备期间不得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实施 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审批 |
实施 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慈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慈善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三号)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3.《慈善组织公开募捐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59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依法对其登记的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和公开募捐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公开募捐的有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林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
实施 依据 |
《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1992年5月13日予以修改)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农业主管部门、林业主管部门所属的植物检疫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植物检疫任务。第七条: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属于下列情况的,必须经过检疫:(一)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的,运出发生疫情的县级行政区域之前,必须经过检疫;(二)凡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不论是否列入应施检疫的植物、植物产品名单和运往何地,在调运之前,都必须经过检疫。第八条:按照本条例第七条的规定必须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经检疫未发现植物检疫对象的,发给植物检疫证书。发现有植物检疫对象、但能彻底消毒处理的,托运人应按植物检疫机构的要求,在指定地点作消毒处理,经检查合格后发给植物检疫证书;无法消毒处理的,应停止调运。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及在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建设审批(核) |
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 《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木材运输证核发 |
实施 依据 |
1.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2009年修正本)第三十七条 从林区运出木材,必须持有林业主管部门发给的运输证件,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除外。依法取得采伐许可证后,按照许可证的规定采伐的木材,从林区运出时,林业主管部门应当发给运输证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林区设立木材检查站,负责检查木材运输。对未取得运输证件或者物资主管部门发给的调拨通知书运输木材的,木材检查站有权制止。
第三十五条 从林区运出非国家统一调拨的木材,必须持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的木材运输证。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临时占用林地审批 |
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七条、《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5年国务院令第35号)。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森林经营单位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 |
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278号)第十八条 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占用林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修筑其他工程设施,需要将林地转为非林业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前款所称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一)培育、生产种子、苗木的设施;(二)贮存种子、苗木、木材的设施;(三)集材道、运材道;(四)林业科研、试验、示范基地;(五)野生动植物保护、护林、森林病虫害防治、森林防火、木材检疫的设施;(六)供水、供电、供热、供气、通讯基础设施。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17
序号 |
17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猎捕非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狩猎证核发 |
实施 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二条规定: 猎捕非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狩猎证,并且服从猎捕量限额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1992年2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2年3月1日林业部令第29号发布,2016年2月6日国务院令第666号修改)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狩猎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印制,县级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核发。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18
序号 |
18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森林防火期内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活动审批 |
实施 依据 |
1.《森林法》(2009年)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在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林区野外用火;因特殊情况需要用火的,必须经过县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授权的机关批准; 2.《森林防火条例》(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 第二十五条 森林防火期内,禁止在森林防火区野外用火。因防治病虫鼠害、冻害等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应当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要求采取防火措施,严防失火;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因处置突发事件和执行其他紧急任务需要进入森林防火区的,应当经其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必要的防火措施。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19
序号 |
19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活动审批 |
实施 依据 |
《森林防火条例》(1988年1月16日国务院发布,2008年12月1日国务院令第541号修订后公布,2009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九条 森林高火险期内,进入森林高火险区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范围活动,并接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20
序号 |
20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核发 |
实施 依据 |
1.【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2015年修正本)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21
序号 |
21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许可 |
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01年8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五号公布 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六条 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应当先与土地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签订协议,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在治理活动开始之前,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并附具下列文件:(一)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二)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三)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22
序号 |
22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林木采伐许可 |
实施 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1984 年 9 月 20 日主席令第十七号公布,2009 年 8 月27 日修改)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采伐林木必须申请采伐许可证,按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除外。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 国森林法实施条例》(2000 年 1 月29 日国务院令第 278 号公布,2016 年 2 月 6 日修改)第三十二条 除森林法已有明确规定的外,林木采伐许可证按照下列规定权限核发……(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自治州所属的国有林业企业事业单位、其他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由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核发……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23
序号 |
23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核发 |
实施 依据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年 11月 8 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 年 8月 27 日修改)十七条 国家鼓励驯养繁殖野生动物。驯养繁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持有许可证。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规章】《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管理办法》(林策字〔1991〕6 号,1991年 4 月 1 日起施行,2015 年 4月 30 日国家林业局令第 37 号修改)第五条 驯养繁殖野生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县级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申请表》。凡驯养繁殖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24
序号 |
24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出售、购买、利用非重点保护(“三有”)陆生野生动物或其产品审批 |
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1988 年 11月 8 日主席令第九号,2009 年 8月 27 日修改)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出售、收购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等特殊情况,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需要出售、收购、利用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或者其产品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单位批准。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25
序号 |
25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征占用草原审批 |
实施 依据 |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26
序号 |
26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审批 |
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1985年6月18日主席令第26号,2013年6月29日予以修订)第五十二条“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应当符合有关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并事先征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同意,方可办理有关手续。在草原上开展经营性旅游活动,不得侵犯草原所有者、使用者和承包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不得破坏草原植被。”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4222362 |
表2-27
序号 |
27 |
权力 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 项目 名称 |
甘草和麻黄草采集证核发 |
实施 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国务院令第204号发布,2017年国务院令第687号修订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甘草和麻黄草采集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1年第1号第十一条:申请采集甘草和麻黄草的单位和个人须填写采集审批表,由采集地县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级人民政府农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2002年农业部第21号令发布,2004年农业部第38号令修订、2013年农业部第5号令修订第十五条第一款:申请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应当填写《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申请表》,经采集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签署审核意见后,向采集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野生植物保护管理机构申请办理采集许可证。 |
责任 主体 |
旺苍县行政审批局业务股 |
责任 事项 |
1.受理责任:窗口工作人员收到申请材料后当场或者规定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办理机关应在规定时间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对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 2.审查责任:办理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办理机关负责人依据审查意见签署审批结果。对予批准办理的,由办理机关向申请人核发办理结果,不予批准的,由办理机关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对结果有异议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加强监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 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 电话 |
0839-42223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