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牵头拟订并实施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 (四)统筹建立覆盖城乡的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拟订社会保险政策和标准。贯彻落实养老保险全国统筹办法和全国统一的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关系转续办法。组织拟订基本养老、企业年金、职业年金、失业、工伤保险基金管理和监督制度,编制全县社会保险基金决算草案,参与制定全县社会保障基金投资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实施全民参保计划。拟订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化建设总体规划、年度计划,制订相关制度、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督促企业参加工伤保险。 (五)负责就业、失业、社会保险基金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拟订应对预案,实施预防、调节和控制,保持就业形势稳定和社会保险基金总体收支平衡。 (六)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和劳动关系政策。统筹拟订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制度,负责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管理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工作,指导开展劳动、人事争议预防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处理跨地区的重大劳动、人事争议。完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拟订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和假期制度,拟订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政策。依法督促用人单位在劳动用工、合同签订与履约时,载明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条款。组织实施劳动监察,协调劳动者维权工作,依法查处重大案件。 (七)牵头推进深化职称制度改革,拟订专业技术人员管理、继续教育和博士后管理等政策,负责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和培养工作,拟订吸引留学人员来旺(回旺)工作或定居政策。组织拟订技能人才培养、评价、使用和激励制度。贯彻落实职业资格制度,健全职业技能多元化评价政策。指导、监督各级各类技工学校、民办职业培训机构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履行安全管理责任。 (八)会同有关部门指导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按照管理权限负责规范事业单位岗位设置、公开招聘、聘用合同等人事综合管理工作,拟订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管理政策,贯彻落实有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政策和特殊人员安置政策,将安全生产责任履行情况作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惩、考核的重要内容。 (九)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收入分配政策,贯彻落实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工资正常增长和支付保障政策,贯彻执行事业单位人员和机关工勤人员福利和离退休(职)政策。 (十)组织实施国家表彰奖励制度,综合管理政府奖励表彰工作,承担评比达标表彰等工作,根据授权承办以县委、县政府名义开展的奖励表彰活动。承办提请县人大常委会和县政府决定的人事任免事项。 (十一)贯彻执行农民工工作相关政策和规划,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负责将安全生产纳入农民工技能培训内容。 (十二)负责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领域内的对外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三)承担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生态环境保护、审批服务便民化等工作。 (十四)完成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十五)职能转变。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事项,规范和优化对外办理事项,贯彻落实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清单管理制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就业和社会保障等公共服务方式,加强信息共享,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
职责边界 |
与县教育局的有关职责分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会同县教育局等部门拟订。高校毕业生离校前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教育局部门负责;高校毕业生离校后的就业指导和服务工作,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社会力量举办的技工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范畴的职业培训机构等,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管理。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立、分立、合并、变更及终止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一条“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权限审批,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摘要)。”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设立民办学校的审批权限,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办法》第七条第六款“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初级的由县(市、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中级的由市(州)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高级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并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设置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4]10号)。 5.省人社厅《关于做好省政府下放第三批行政审批项目衔接工作的通知》(川人社函[2013]63号)第一点“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及内容之三“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审批”“实施国家职业资格三级(高级)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设立审批。” |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许可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至第四十条。 2.《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四至第十五条、第十八至二十条、第二十三至第三十一条。 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年9月11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1号公布 根据2005年3月22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5年4月30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五至第十二条。 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007年11月5日劳动保障部令第28号公布;根据2014年12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3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修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决定》修订)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至第五十条。 5.《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87号)第二十一至第二十二条。 6.《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5号)第七至第十条。 |
责任主体 |
人力资源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审批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主席令第28号,2009年8月27日予以修改)第三十七条:对实行计件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根据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工时制度合理确定其劳动定额和计件报酬标准。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2.《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劳部发〔1994〕503号)第七条:……地方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等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办法,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依据专家评审意见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务派遣经营许可 |
实施依据 |
人社部《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负责对全国的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县级以上地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许可管辖分工,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工作以及相关的监督检查。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查,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3.决定责任:对专家评审意见进行复审,经评审合格并公示无异后,作出行政许可书面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并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5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单位未按规定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申报失业保险费数额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接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罚。” 4.《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二条“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特别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二)在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缴费单位依法终止后,未按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变更登记或者社会保险注销登记的;(三)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数额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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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6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号)第十四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一)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二)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三)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伪造变造社会保险登记证的,或者未按规定从缴费个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或者未按规定向职工公布本单位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7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缴费单位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账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础无法确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缴费单位违反有关财务、会计、统计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或者不设帐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刑事处罚外,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征缴;迟延缴纳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依照第十三条的规定决定加收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三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5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一)因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帐册、材料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二)因不设帐册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三)因其他违法行为造成社会保险费迟延缴纳的。”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缴费单位涉嫌伪造、变造、故意毁灭社会保险缴费等财务账册、材料,或者不设账册,致使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无法确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8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七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及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等社会保险服务机构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属于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的,解除服务协议;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有执业资格的,依法吊销其执业资格。”第八十八条“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骗取社会保险待遇或者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并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失业保险条例》第二十八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4.《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条“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骗取工伤保险待遇,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骗取工伤保险基金支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处骗取金额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其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以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或者社会保险待遇支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9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失业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单位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可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告知失业人员应当享受的失业保险待遇、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证明、或者不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失业人员名单、档案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10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对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2.《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11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参加,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12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有下列行为:(一)发布虚假招聘广告或者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二)招用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从事国家规定须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特种作业工种;(三)向求职者和被录用人员收取或者变相收取费用;(四)扣押被录用人员的身份证、学历证和资格证等证件;(五)其他违法行为。” 2.《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一)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二)、(三)项规定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向职业介绍机构提供虚假招聘信息的;(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学历证、资格证等证件的。”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向求职者或被录用人员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13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2.《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审核需要可以对事故伤害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职业病诊断和诊断争议的鉴定,依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对依法取得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不再进行调查核实。”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拒不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工伤事故进行调查核实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14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九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违反<劳动法>行政处罚办法》第三条“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应给予通报批评。”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制定的劳动规章制度涉嫌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15
序号 |
1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二条“劳动者被用人单位招用的,由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备案,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于录用之日起30日内办理登记手续;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后,应当于15日内办理登记手续。”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七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十二条规定,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及时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16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有关建立职工名册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劳动行政部门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规定建立职工名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17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和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三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规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扣押劳动者档案或其他物品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18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未按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必须核查被招用人员的身份证;对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一律不得录用。用人单位录用人员的录用登记、核查材料应当妥善保管。”第八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四条的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的罚款。”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按照规定保存录用登记材料,或者伪造录用登记材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19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不提供或不如实提供签订或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抵触、集体合同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及其他违反集体合同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保障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者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拒绝或者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的;(二)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签订、履行集体合同所需资料的;(三)劳动合同中的劳动标准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四)企业制定的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相抵触的;(五)集体合同文本不按时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审查的;(六)其他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对有前款行为的企业,并可以处以其法定代表人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拒绝或拖延签订集体合同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20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三条“禁止用人单位的下列行为:……(六)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六)项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集体合同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21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的特殊保护权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十九条“企业应当保证协商代表履行职责所必要的工作时间。协商代表履行职责占用的时间,视为正常出勤。企业对协商代表不得有打击报复的行为。企业对协商代表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企业进行经济性裁员,协商代表有优先保留工作的权利。”第三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责任人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侵害集体协商代表特殊保护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22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以罚款。”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规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23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四川省最低工资保障规定》第十三条“用人单位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可给予警告,仍不改正的,可处以欠付最低工资差额和赔偿金总额1至3倍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拒绝补发最低工资差额和拒绝支付赔偿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24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用人单位使用童工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在使用有毒物品的作业场所使用童工的,按照《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规定的罚款幅度,或者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从重处罚。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并应当责令用人单位限期将童工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用人单位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前款规定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将童工送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的,从责令限期改正之日起,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使用一名童工每月处1万元罚款的标准处罚,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其营业执照或者由民政部门撤销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用人单位是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由有关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现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25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事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四)用人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在招聘活动中向应聘人收取费用或以招聘为名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26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单位和个人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七条“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每介绍一人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职业中介机构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并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介绍许可证。”第九条“无营业执照、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单位以及未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使用童工或者介绍童工就业的,依照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标准加一倍罚款,该非法单位由有关的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为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27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九十五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的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第二款“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第九条第一款“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第十三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二款、第七条、第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按照受侵害女职工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按照受侵害的劳动者每人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标准计算,处以罚款:(一)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劳动、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的;(二)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或者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的;(三)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的;(四)安排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夜班劳动或者延长其工作时间的;(五)女职工生育享受产假少于90天的;(六)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1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或者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以及延长其工作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的。” 4.《四川省集体合同条例》第四十条“企业违反集体合同规定,延长劳动时间、克扣或者无故拖欠职工工资、违反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及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保护规定的,由劳动保障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对职工造成损害的,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侵害女职工、未成年工劳动保障权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28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娱乐场所非法招用未满十八周岁未成年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五条禁止用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第九十四条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2.《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2006年第458号令)第五十一条 娱乐场所招用未成年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按照每招用一名未成年人每月处5000元罚款的标准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发现用人单位涉嫌非法招用未成年人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阶段: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人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 (3)审查阶段: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阶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5)决定阶段: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阶段: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阶段:依照已经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8)其他: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29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六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岗位以外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关规定在招用人员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30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应当真实、合法,不得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的歧视性内容。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发布或者向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提供的单位基本情况、招聘人数、招聘条件、工作内容、工作地点、基本劳动报酬等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含有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方面歧视性内容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31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七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招聘人员或者开展其他人力资源服务,不得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不得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不得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采取欺诈、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以及以招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介绍单位或者个人从事违法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32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八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应当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提前将招聘会信息向社会公布,并对招聘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应当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举办现场招聘会未制定组织实施办法、应急预案和安全保卫工作方案,未核实参加招聘会的招聘单位及其招聘简章的真实性、合法性,未提前向社会公布招聘会信息并对招聘会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管理,以及举办大型现场招聘会不符合《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33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二十九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发布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确保发布的信息真实、合法、有效。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业务活动中收集用人单位和个人信息的,不得泄露或者违法使用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建立健全人力资源供求信息发布审查和投诉处理机制,发布的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泄露或者违法使用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34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三十一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的规定。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通过互联网提供人力资源服务,违反《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和国家有关网络安全、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35
序号 |
3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三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的,不得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不得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发布的招聘信息不真实、不合法,未依法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给个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接受用人单位委托提供人力资源服务外包时改变用人单位与个人的劳动关系,与用人单位串通侵害个人合法权益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36
序号 |
3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就业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和登记,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其他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关闭;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2.《四川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批准从事职业介绍活动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职业介绍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37
序号 |
3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自工商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分支机构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二十一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自工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办理完毕之日起15日内,书面报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设立分支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务未备案,设立分支机构及办理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变更或者注销登记未书面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38
序号 |
3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二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下列事项,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市场监督管理、价格等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一)营业执照;(二)服务项目;(三)收费标准;(四)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五)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还应当在服务场所明示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内部制度建设,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建立服务台账,如实记录服务对象、服务过程、服务结果等信息。服务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 第四十四条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明示有关事项,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未按照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按规定在服务场所明示营业执照、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监督机关和监督电话、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未按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制度或者保存服务台账、提交经营情况年度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39
序号 |
3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证照的用人单位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伪造、涂改、转让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40
序号 |
3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于2007年8月30日通过并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六十六条第二款“违反本法规定,职业中介机构向劳动者收取押金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阶段:执法人员填写立案审查表,并按程序报批。 2.调查阶段:2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检查,依法收集整理证据材料。 3.审查阶段:案件审理委员会对证据材料分析讨论,集体决定处理决定。 4.告知阶段:依法制定并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 5.决定阶段:制作决定文书。 6.送达阶段:将决定文书送达至当事人处。 7.执行阶段:监督执行处罚决定。 8.其他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41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职业中介机构提供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的,应当退还向劳动者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第七十三条“职业中介机构违反本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中介机构涉嫌在职业中介服务不成功后未向劳动者退还所收取的中介服务费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42
序号 |
3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职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四条“禁止就业中介服务机构的下列行为:(一)为无合法证照的单位或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六)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七)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八)违规收费。”第二十一条“就业中介服务机构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七)项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十四条第(八)项的,由物价行政管理部门给予相应处罚。其中有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至(五)项所列行为之一的,审批机关还可依法吊销其办学、职业介绍、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无合法身份证件的人员提供就业中介服务、未经许可从事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为没有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或鉴定不合格的人员申报职业资格证书、违规收费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43
序号 |
3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未依法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八条“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涉嫌未依法开展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或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44
序号 |
4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不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未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职业技能鉴定试题、拒不受理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不严格执行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和乱收费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第十八条“单位或个人申报职业技能鉴定,均应按照规定交纳鉴定费用。……(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财政部、劳动部(92)财工字第68号《关于工人考核费用开支的规定》,商当地财政、物价部门做出具体规定。”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项,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涉嫌乱收费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45
序号 |
4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滥发、伪造、仿制职业资格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工人考核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的核发办法和规定,滥发上述证书的,除应当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当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2.《职业技能鉴定规定》第三条(二)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职业技能鉴定证书制度。(一)对技术等级考核合格的劳动者,发给相应的《技术等级证书》;对技师资格考评合格者,发给相应的《技师合格证书》或《高级技师合格证书》;(二)《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和《高级技师合格证书》是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的凭证,同时,按照劳动部、司法部劳培字〔1992〕1号《对出国工人技术等级、技术职务证书公证的规定》,是我国公民境外就业、劳务输出法律公证的有效证件;(三)上述证书由劳动部统一印制,劳动行政部门按规定核发。”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滥发、伪造、仿制《技师合格证书》、《技术等级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等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46
序号 |
4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单位和个人涉嫌未经行政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47
序号 |
4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劳务派遣单位涂改、倒卖、出租、出借、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及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劳务派遣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的;(二)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劳务派遣单位涉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48
序号 |
4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 2.《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二条“劳务派遣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吊销其《劳务派遣经营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涉嫌违规派遣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等违反有关劳务派遣规定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49
序号 |
4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用工单位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二十二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第三条第三款“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辅助性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工单位涉嫌违反辅助性岗位确定程序规定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50
序号 |
4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社会组织和个人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符合本法及有关法律规定的民办学校条件的,可以补办审批手续;逾期仍达不到办学条件的,责令停止办学,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社会组织和个人涉嫌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51
序号 |
4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违规办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涉嫌违规办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52
序号 |
4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出资人违规取得回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审批机关没收出资人取得的回报,责令停止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民办学校的章程未规定出资人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出资人擅自取得回报的;(二)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不得取得回报而取得回报的;(三)出资人不从办学结余而从民办学校的其他经费中提取回报的;(四)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计算办学结余或者确定取得回报的比例的;(五)出资人从办学结余中取得回报的比例过高,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出资人涉嫌违规取得回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53
序号 |
4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民办学校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民办学校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学校涉嫌未按规定将出资人取得回报比例的决定和向社会公布的与其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有关的材料、财务状况报审批机关备案,或者向审批机关备案的材料不真实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54
序号 |
5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九条“继续教育机构应当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证明。继续教育机构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远程教育,形成开放式的继续教育网络,为基层、一线专业技术人员更新知识结构、提高能力素质提供便捷高效的服务。” 2.《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九条 “继续教育机构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继续教育机构未认真实施继续教育教学计划,向社会公开继续教育的范围、内容、收费项目及标准等情况,建立教学档案,根据考试考核结果如实出具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证明,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55
序号 |
5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吸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二十二条 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一)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对各自管辖学校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 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第二十五条 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第三十九条 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抽烟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不予立案应当告知理由)。 2.调查责任:依法进行调查,执法不得少于两人,出示执法证件,告知申请人、利害相关人享有的权利。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56
序号 |
5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企业违反企业年金管理规定行为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第二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本办法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 2.《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法人受托机构、中央企业集团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账户管理人、托管人、投资管理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责令改正。其他企业(包括中央企业子公司)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费、信息披露相关规定的,由管理合同备案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用人单位涉嫌未依法参加企业年金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57
序号 |
5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第三十条“对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外国人和用人单位,由劳动行政部门收缴就业证和许可证书,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外国人或者用人单位涉嫌伪造、涂改、冒用、转让、买卖就业证和许可证书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58
序号 |
5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不按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行政处理决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有第(一)项、第(二)项或者第(三)项规定的行为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的;(二)不按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要求报送书面材料,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拒不履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行政处理决定的。” 2.《社会保险费征缴监督检查办法》第十五条“对缴费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一)阻挠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依法行使监察职权,拒绝检查的;(二)隐瞒事实真相,谎报、瞒报,出具伪证,或者隐匿、毁灭证据的;(三)拒绝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用人情况、工资表、财务报表等资料的;(四)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监督检查询问书的;(五)拒绝执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下达的限期改正指令书的;(六)打击报复举报人员的;(七)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况。对上述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相关组织和个人涉嫌无理抗拒、阻挠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劳动保障监察员进行调查不得少于2人并应佩戴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标志,出示劳动保障监察证件。劳动保障监察员办理的劳动保障监察事项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处理报批表,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听证情况以及依法享有的复议和诉讼权利等内容。” 6.送达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日内,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59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劳动保障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劳动保障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用人单位予以配合,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60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条“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符合监察执法条件的组织实施劳动保障监察。”第十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督促用人单位贯彻执行;(二)检查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三)受理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举报、投诉;(四)依法纠正和查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责任主体 |
县人社局人力资源和职业能力建设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贯彻落实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及时予以立案查处,并依法作出处理、处罚等决定。 3.移送责任:对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劳动保障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用人单位予以配合,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61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社会保险稽核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县级以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稽核部门具体承办社会保险稽核工作。” |
责任主体 |
县社保局稽核股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市本级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费的缴纳情况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检查。 2.处置责任:被稽核对象少报、瞒报缴费基数和缴费人数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被稽核对象拒绝稽核或伪造、变造、故意毁灭有关账册、材料迟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报请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发现社会保险待遇领取人丧失待遇领取资格后,本人或他人继续领取待遇或以其他形式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应当立即停止待遇支付并责令其退还。 3.移送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稽核过程中未发现违反法规行为的,应当在稽核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其稽核结果,如发现稽核对象在缴纳社会保险费或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存在违反法规行为的,应在10个工作日内将稽核意见书送达被稽核对象。 4.事后监管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采取日常稽核、重点稽核和举报稽核三种方式进行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应当责令其改正。经办机构应定期将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开展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62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力项目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执行情况监督检查 |
实施依据 |
1.《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二十六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对用人单位、继续教育机构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四川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条例》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继续教育的综合管理、指导和监督工作。” |
责任主体 |
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对管辖范围内的用人单位和继续教育机构执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有违反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的,责令整改。 3.移送责任:对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行为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移送司法机关。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日常监管制度,重点加强对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对涉嫌犯罪行为的移送有关部门。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63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未按规定缴纳或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加收滞纳金、划拨社会保险费 |
实施依据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社会保险基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 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
责任主体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下达催告通知书,履行催告义务。 2.决定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 3.执行责任: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64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强制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予以封存 |
实施依据 |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实施监督检查,有权采取下列措施:(一)查阅、记录、复制与社会保险基金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相关的资料,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资料予以封存。” |
责任主体 |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责任事项 |
1.催告责任:发现被检查单位有可能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有必要采取封存强制措施,事先须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决定责任:当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 3.执行责任:对可能被转移、隐匿或者灭失的社保基金资料,由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予以封存,并按有关规定制作现场笔录。 4.事后监督责任:对封存的资料应妥善保管,不得丢失或损毁;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
表2-65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2号》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工作管理,保证考试的公平、公正,规范对违纪违规行为的认定与处理,维护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
责任主体 |
县人社局职称专家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股 |
责任事项 |
1.立项责任:对发现或被举报的应试人员和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违规行为予以如实记录并上报省厅。 2.审查责任:就违纪违规行为经于考务工作人员现场查实取证。 3.决定公布责任:经报上级部门研究决定并向相关单位、个人公布。 4.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04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