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行为,创新市场监管方式,提高市场监管效能,营造公平竞争的发展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和市县人民政府关于“双随机、一公开”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是指随机抽取市场主体等检查对象和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的公示信息、登记事项、经营行为实施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是指经工商业务部门登记注册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司企业法人、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
第三条 “双随机”抽查分为不定向抽查和定向抽查。
第四条 政策法规股和案件管理股负责指导和监督各股室、各直属单位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统筹协调相关日常工作。
第五条“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应当严格依法进行,遵循公平公正、高效规范、公开透明的原则,实行抽查事项公开、抽查程序公开、抽查结果公开。
第六条 建立以“双随机”抽查为重点,推进跨部门、跨行业的联合随机抽查检查,探索依托大数据支撑监管、风险分类监管的新机制,并积极推动社会共治格局的形成。
第七条 对市场主体等检查对象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进行,下列情形除外:
(一)被投诉举报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二)通过大数据监测发现的违法违规线索;
(三)上级交办、督办案件线索;
(四)其他部门移交案件线索;
(五)其他不适用于“双随机”抽查方式的。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八条 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年初由政策法规股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并动态调整,工作计划及调整情况应及时报县人民政府。
第九条 由政策法规股统筹推进、组织实施职责范围内“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计划,按业务条线明确随机抽查的检查要求,制作检查文书格式,规范检查方式、检查要点、检查程序等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十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采取登记监管与网格监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列入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登记事项的检查,由其登记机关实施。
对列入抽查名单的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检查,由具有管辖权的相关股室、各直属单位实施。
在开展市场主体“双随机”抽查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实行对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登记事项和经营行为合并抽查,一次性完成,提高监管效能,减轻市场主体负担。
第十一条 对管辖的市场主体等检查对象实施抽查检查,检查结果记载于市场主体名下。
第十二条 在“双随机、一公开”名单抽取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邀请纪检监察机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风监督员、新闻媒体和市场主体代表现场监督。
第十三条 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应属于行政执法类公务员、事业编制等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工作人员。
在对执法人员实施“双随机”选派时,应考虑地域分布、行业特点、业务专长、人员配备、保障水平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全局内随机、局机关和执法大队随机、分专业随机等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提高行政效率,降低执法成本。
第十四条 市场主体等检查对象名录库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实行动态监管。
被随机确定的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的市场主体有利害关系的,应当按照回避原则予以调整。
第十五条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日常监督管理需要,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方式等。
对“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修订情况和工作实际,进行动态调整并通过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和市场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定向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对投诉举报多、列入经营异常或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等情况的市场主体,加大“双随机”抽查力度,对重点行业、高危行业、群众反映强烈的行业等开展定向抽查。
第四章 检查内容
第十七条 检查内容包括市场主体公示信息、登记事项、经营行为。
市场主体公示信息检查,是指依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农民专业合作社年度报告公示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对市场主体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四川)上公示的年度报告信息和即时信息的完整性、真实性、及时性进行的监督检查。
市场主体登记事项的检查,是指依照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在登记机关的登记事项是否发生变化进行的检查。
对市场主体经营行为的检查,是指依照关法律法规,对市场主体在经营活动中的经营行为是否合法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章 检查程序
第十八条 在对市场主体及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应当严格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九条 检查人员对市场主体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相关市场主体检查记录表格。检查记录表应当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
检查人员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采取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检查情况。
第二十条 开展市场主体抽查,可以依法采取书面检查、实地核查、网络监测等方式。检查中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咨询等相关工作,依法利用其他政府部门作出的检查、核查结果,专业机构作出的专业结论或人民法院的生效文书。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对被抽取的市场主体实施检查时,应当切实履行法定监管职责;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被检查对象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收取或变相收取费用。
对监管工作中失职渎职和违纪的,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第六章 结果运用
第二十二条 检查人员对检查发现的涉嫌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当场纠正的,依法提出整改要求。
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立案查处的,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进行。
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应当依法移送具有管辖权的其他机关处理。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二十三条 市场主体在接受检查中有下列情形且不予配合情节严重的,通过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
(一)拒绝检查人员或者委托的专业机构进入被检查场所的;
(二)不如实或者不按要求提供情况或者相关材料的;
(三)其他阻挠、妨碍检查工作的行为,致使检查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
第二十四条 直属单位按照“谁登记、谁查处”的原则,自抽查结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抽查检查结果交到政策法规股,并通过旺苍县人民政府网站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市场主体信用机制、失信联合惩戒和黑名单制度。在随机抽查工作中,要根据市场主体的信用情况,采取针对性强的监督检查方式,将随机抽查结果纳入市场主体的信用记录,让失信者一处违规、处处受限。
第二十六条对市场主体实施抽查检查过程中形成的书面材料,应当建立市场主体抽查检查监督管理档案,统一存放。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旺苍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