局属各执法单位,机关各股室:
为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行为,结合我县交通运输工作实际,制定《旺苍县交通运输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旺苍县交通运输局
2020年10月25日
旺苍县交通运输系统“双随机、一公开”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创新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在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实施的“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模式,是指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采取随机方式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及时公开检查结果。
第三条 “双随机、一公开”的实施原则是:统筹安排、综合实施,谁检查、谁反馈,公开、公正、透明。
统筹安排、综合实施,是指各执法单位统筹安排本单位的检查事项,尽量组成联合执法检查小组,综合实施检查。
谁检查、谁反馈,是指各执法单位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具体实施检查行为和事项的执法机构负责向被检查对象反馈各自实施的检查结果。
公开、公正、透明,是指检查清单、检查计划、抽取结果、实施过程、检查结果等检查工作全过程应当依法、公开。
第四条 县交通运输局负责统筹县局及局直属各执法单位“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局属各执法单位负责统筹本单位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五条 县交通运输局机关各股室负责指导全县交通运输系统各直属单位的对口业务机构的实施,并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各单位的业务机构,负责具体实施本机构业务范围内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
第六条 各执法单位的“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实行全程电子化管理,通过“双随机”系统操作和实现。
第七条 县交通运输局及局各执法单位应当根据县人民政府公布的权责清单,梳理本单位依法应当实施的监督检查职责,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事项名称、内容、依据等,录入“双随机”系统,及时向社会公示。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层级监督权限的调整等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2020年底前应当达到本单位行政执法事项实现全面覆盖。
对因投诉、举报,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原因,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实施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九条 各执法单位应建立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录入“双随机”系统,并对外公示。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随人员单位变动、岗位调整等因素给予动态调整。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明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姓名、单位、性别、执法证号、执法岗位情况等。
“双随机”系统根据执法人员名录库汇总的信息,实现按人员信息分类检索、按照检查事项分类随机抽取。
第十条 各执法单位根据本行业建立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企业生存状态,动态确定抽查频次,动态调整。
“双随机”系统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对检查企业实现分类、分事项检索并随机抽取检查对象。
第十一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底之前,确定并通过“双随机”系统提交本机构年度检查计划。
第十二条 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包括被检查对象的范围、对执法检查人员的要求、抽查的比例和频次、实施检查的时间等。制定年度检查计划,要保证必要的被检查对象覆盖面,保证必要的监管力度,同时防止过度检查。对于守信企业,在抽取时可予以不抽查或降低抽查次数;对社会关注度高、投诉举报多的企业,要加大抽查力度和频次。
第十三条 各执法单位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通过“双随机”系统,采取系统随机抽取的方式,从检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中确定被检查对象,从执法人员名录库中确定执法检查人员。被检查对象和检查人员确定后,由系统随机进行分配。
各执法单位实施年度检查计划,应当具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检查方案,明确检查的具体流程、内容和时间段。检查人员按照规定的流程和内容,在检查方案规定的时间段内自主确定具体的检查时间。
第十四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由系统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五条 原则上,在同一年度内对同一企业的抽查次数不超过2次。上级交通运输部门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下级交通运输部门在抽查时,应当予以排除。本单位业务机构在同一年度内已抽查的企业,其他业务机构实施抽查计划时,应当予以排除。或者对同一企业,同一抽查部门不同执法机构实施检查时,应当同时实行综合检查。
但是,对于进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等处于经营异常状态、因违法已受到行政处罚的企业,不受前款限制。
第十六条 实施年度检查计划时,可以采取定向抽查或者不定向抽查方式。对专业性较强的监督检查工作,一般应当采取定向抽查的方式,设定类别条件选择被检查对象,或者同时设定资质资格条件选择执法检查人员。
第十七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在对单个被检查对象的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检查情况、对被检查人评价,以及处理意见和建议等内容。
实施联合检查的,从最后单项检查结果的确定时间开始计算检查报告的完成时间。
第十八条 各执法单位应当在检查报告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向被检查对象反馈检查结果。
第十九条 反馈检查结果,可以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自反馈结果送达被检查对象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查报告与反馈情况录入“双随机”系统。
第二十条 被检查对象在收到书面反馈的检查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可以书面向检查单位反馈对检查部门及执法检查人员的意见建议。
第二十一条 在每年1月中旬之前,各执法单位应当公开上一年度检查计划的执行情况:被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的抽取,检查的时间、过程与结果,检查的反馈情况,被检查对象的意见建议,检查结果的运用等。
第二十二条 各执法单位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第二十三条 各执法单位不依照本《实施细则》开展“双随机、一公开”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将依法依纪追究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