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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18 来源:县发展改革局 点击量:6683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局属股室,各县域粮食企业:

现将《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0年11月15日


旺苍县发展和改革局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加强对粮食生产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规范粮食系统日常监管行为,提高事中事后监管的效率和执行力,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5〕58号)、及《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工作方案》(旺府办发〔2016〕10号)要求,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日常监管“双随机”抽查工作(以下简称抽查工作)是指粮食部门依据涉农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名单的粮食生产加工主体进行现场抽查,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三条  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四条  县级粮食部门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日常监管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对象的主要方式。结合粮食局实际,建立粮食、粮油生产加工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包含人员姓名、性别、执法证号、所属部门、执法类别、有效期限、发证时间、岗位职级等内容),根据抽查对象的生产经营范围,从相应产业目录库中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执法检查人员与抽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五条  将辖区内所有从事粮食、粮油生产加工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依据加工类别分别建立生产、加工业抽查对象名录库,抽查对象通过电脑摇号的方式从抽查对象名录库中随机抽取。抽查对象名录库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行政审批台账相关信息对抽查对象名录库进行动态更新。

第六条  重点对粮食、粮油产品质量安全、加工、收购、储存等事项进行抽查检查。按照县发改局政权力清单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及要求等。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门户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每年开展随机抽查1—3次(原则上应保证每年对辖区所有抽查对象进行一遍巡查)。每次抽查生产经营主体的数量不低于各产业抽查对象名录库总数的10%。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八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

第九条  “双随机”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使用移动执法系统制作并上传,对执法进行全过程记录。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负责人。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检查档案要及时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从快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机关进行处理,确保农业领域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一条  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如有必要,应联合公安等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

第十二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三条  按照信息公开要求,将随机抽查情况和查处结果及时在门户网站公开,并纳入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企业生产经营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四条  对于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