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证明材料名称 |
要求开具单位 |
用途 |
保留依据 |
1 |
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
市工商局 |
依法登记住所(经营场所备案),公示市场主体法定的送达到、确定市场主体司法和行政管辖地;明确市场主体实际从事生产、销售、仓储、服务等经营活动的所在地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个体工商户条例》 |
2 |
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 |
市公安局、市司法局、银行 |
正常死亡注销、公证、银行业务办理等 |
公厅治法﹝2015﹞19号 《公证法》;《继承法》。 |
3 |
村(居)委会同意落户证明 |
市公安局 |
收养、迁移入户业务 |
公厅治法﹝2015﹞19号 |
4 |
乡镇准予变更户籍信息的证明 |
市公安局 |
成年人变更姓名、民族 |
公厅治法﹝2015﹞19号 |
5 |
分户申请证明(农村) |
市公安局 |
证明分户申请情况属实 |
公厅治法﹝2015﹞19号 |
6 |
因自然灾害造成的车辆灭失证明 |
市公安局 |
办理机动车注销业务 |
《机动车登记工作规范》(公安部124号令)第三十条 |
7 |
社区矫正的相关证明 |
市司法局 |
在核实居住地时,用于证明社区服刑人员在本地连续居住时间;在社区服务和社会调查评估时,证明社区服刑人员按时参加社区服务,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开展社会调查评估工作 |
四川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 |
8 |
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 |
市国土资源局 |
办理不动产登记 |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9 |
农村承包经营权变更事项证明 |
市农业局 |
办理户主、田块变更 |
《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办法〉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04年第33号)第十五条 |
10 |
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生产用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 |
市林业园林局 |
办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 |
《四川省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
11 |
经济困难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市法院 |
市卫生计生委用于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市司法局和市法院用于公民申请法律援助。 |
《四川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四川省法律援助条例》 |
12 |
未到民政部门登记领取结婚证的事实婚姻和生育情况证明 |
市卫生计生委、市司法局 |
外出务工人员免费享受现居住优惠政策、申请奖扶、特扶、特困家庭扶助,手术并发症、病残儿医学鉴定,办理公证等
|
1、《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工作规范》的通知(川卫办发﹝2016﹞223号文件) 2、《四川省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解释》的通知(川卫发﹝2016﹞76号) 3、《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 4、《公证法》 |
13 |
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人员领取资格协查表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认证 |
《社保法》 |
14 |
亲属关系证明 |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司法局 |
领取保险、办理财产继承、声明、港澳台、出国留学、探亲、工作需办理亲属关系公证等 |
《公证法》、《社保法》、《继承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