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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商务局“双随机、一公开”工作细则
发布时间:2019-05-27 来源:县商务局 点击量:1220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为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加快政府职能转变,进一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优化我局经济社会发展环境,《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办发〔2015〕100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推广随机抽查规范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方案的通知》(广府办发〔2016〕35号)和《旺苍县全面推行“双随机 、一公开”工作方案》(旺办发〔2016〕10号)文件精神,现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指商务部门依据本部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采取随机方式抽取被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并将随机抽查工作全流程公开的监管方式。

第二条  各职能检查人员应认真履行监管任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相关要求;按照分工负责、协作配合、各负其责的原则,依法进行检查;必须做到内容明确、程序合法、文书规范。

第三条   制定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在政府网站公开,并根据法律法规规章修订情况和行政权力调整情况随时进行动态更新。各抽查事项由责任股室牵头,严格按照已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事项名称、抽查依据、抽查内容、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并会同相关股室开展辖区内有关事项的随机抽查工作,并将随机抽查作为选取日常监督检查的主要方式。

第四条  对投诉、举报,由上级部门交办或其他部门移送案件线索等,需要对具体被检查对象工作检查时,不采取“双随机”检查方式。

第五条  建立随机抽查人员名录库,并在政府网站公开,根据人员调整情况进行动态更新。开展随机抽查工作前,各抽查事项由责任股室牵头,相关股室配合,从本单位的执法检查人员目录库中通过摇号的方式随机抽取2名以上执法检查人员,并负责对执法检查人员进行必要的业务培训指导。

第六条  执法检查人员与被检查对象有利害关系的,应依法回避。回避可采取与其他执法检查人员交换被检查对象的方式,也可以采取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方式。确定不参与本次执法检查的,再次抽取替代执法检查人员。

第七条  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建立随机抽查市场主体名录库,且公开在门户网站,同时,市场主体名录库依据单位、企业存续状态进行动态调整。对抽查事项所涉及的市场主体作为随机抽查对象,通过摇号的方式从市场主体名录库中随机抽取。

第八条  各抽查事项的责任股室根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规定,原则上每年开展随机抽查不少于2次(对于涉及市场主体个数5个以下的事项,每年抽查一次即可),每次抽查市场主体的数量不低于各产业市场主体名录库总数的50%(小微企业可根据市场运行的具体特点适当减少),具体抽查时间由责任股室自行安排。有关对被投诉举报较多、有严重违法违规记录、失信等级高等特殊监管对象,要加大随机抽查力度,适时提高抽查比例和频次。

第九条  对同一市场主体的多个检查事项,按照联动工作机制要求实行,如有必要,应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抽查,一次性联合完成,避免多个部门重复检查。

第十条  依据随机抽查事项清单载明的抽查内容及相关要求,采取现场检查、书面检查等方式进行抽查检查。法律法规和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检查。

第十一条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要全面公开、全程留痕,实现责任可追溯。检查人员开展抽查工作时,现场检查笔录和现场照片、录像等证据资料应当作为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备案。检查人员应当自检查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检查报告,及时呈报牵头检查事项的责任科室并形成最终报告上报局领导。检查报告应当包括检查时间、检查内容、现场检查笔录、对被查对象执行法律法规等情况的评价、检查情况的处理意见和建议等事项。责任股室要及时做好检查档案归档并妥善保管。

第十二条  检查人员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严格执法。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从严格、快速处理,该整改的及时责令整改,该处罚的依法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公安进行处理,确保违法问题整治到位、处罚到位、移交移送到位、责任追究到位。

第十三条  抽查人员应遵守保密守则,按照《保密法》规定程序依法办事。在抽查工作未进行公开之前,执法人员不得私自或在无保密保障的情况下制作、传递、复制相关资料。不准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抽查信息。被抽查单位名单要严格保密,坚决防止跑风漏气、失密泄密现象发生。

第十四条  抽查工作情况,应当按要求录入行政权力依法规范公开运行基础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抽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予以惩处,并按照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要求,及时公开相关信息,并纳入市信用评价体系,接受社会监督,形成有效震慑,增强市场主体守法自觉性。

第十五条  在抽查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纪律处分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六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附件1-3.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