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各县、区发展改革局,旺苍县、朝天区物价局:
为进一步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改革,疏导天然气价格矛盾, 根据《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理顺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278 号)、《四川省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管理办法》(川发改价格﹝2017﹞64 号)和《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加强和完善我省配气价格管理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18﹞305 号)精神,经七届市人民政府第 50 次常务会审议同意,决定理顺广元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理顺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一)核定居民用气配气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加准许收益” 的配气价格定价机制和“总量控制、合理分摊”原则,核定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居民用气配气价格为 0.73 元/立方米。
(二)理顺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照“基准门站价格加配气价格”的终端价格定价机制,核定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居民用气终端基准销售价格为 2.27 元/立方米,综合燃气企业经营状况、居民承受能力、周边城市居民用气价格水平等因素, 分两步执行:
第一步:居民用气终端基准销售价格由 1.86 元/立方米
调整为 2.06 元/立方米,上调 0.20 元/立方米。
第二步:执行居民用气配气价格 0.73 元/立方米,居民用气终端基准销售价格由 2.06 元/立方米调整为 2.27 元/立方米, 上调 0.21 元/立方米。
居民用气阶梯气价各档终端销售价格调整如下:单位:元/立方米
档 次 及 类 别 |
现行价格 |
分步执行价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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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步 |
第二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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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居民阶梯气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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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档(户年用气量 480 立方米及以下) |
1.86 |
2.06 |
2.27 |
第二档(户年用气量 481-660 立方米) |
2.23 |
2.47 |
2.72 |
第三档(户年用气量 661 立方米及以上) |
2.79 |
3.09 |
3.41 |
居民合表用户 |
2.05 |
2.27 |
2.50 |
二、取暖用气(户年用气量 1500 立方米) |
2.05 |
2.27 |
2.50 |
二、执行范围
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执行范围,包括:居民家庭生活用气、学校(包括幼儿园、托儿所)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部队食堂和非营利性社会福利机构食堂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等,其中除居民家庭生活用气执行居民阶梯气价政策外,其他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气均执行居民用气合表用户价格。
执行居民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可自主选择执行居民用气价格或非居民用气价格类别,一经选定,应在 12 个月内保持不变并以供用气合同形式约定。
三、执行时间
第一步从 2018 年 11 月 1 日抄见气量起执行;第二步根据今后省内市州城市居民用气配气价格及终端销售价格政策出台执行情况,择机出台执行。
四、其他规定
(一)进一步完善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为保障多人口家庭基本生活用气需求,对 4 人以上(不含 4 人)的居民家庭,每增加 1 人,各档年用气量增加 120 立方米。居民阶梯气价各档气量标准、比价关系、计量周期、计费办法、居民取暖用气气量标准及执行方式等按原规定执行。
(二)对低保户实行临时价格补贴。为确保低保户基本生活不受天然气价格上涨的影响,对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供区使用天然气的低保户一次性补贴 8 立方米天然气,由市天然气公司负责落实。
(三)规范延伸服务收费。燃气计量表和燃气计量装置前产权属用户的供气管网设施的维护维修、更新费用由燃气企业承担,计入配气价格,不得再向用户收取。燃气计量装置后的燃气设施及燃气器具的维护维修、更新费用由燃气用户承担;老旧小区新建、改扩建的供气管网设施,所发生的费用按照“受益者付费”原则由燃气用户承担。
五、有关要求
(一)各级价格主管部门、市天然气综合利用工业园区管委会、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要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密切配合,做好本次理顺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政策的宣传解读和引导,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争取社会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确保调价措施顺利实施。
(二)市天然气有限责任公司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 保障天然气供应,切实维护天然气市场供应和稳定运行。要认真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落实明码标价制度,进一步提高服务水平, 提高服务质量。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强化天然气价格监管工作,加大价格监督检查和巡查力度,鼓励消费者和新闻媒体开展社会舆论监督,依法查处、打击各种价格违法行为,确保天然气市场秩序稳定。
(四)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市发展改革委。
广元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8 年 10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