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公告
四川省吉程食品有限公司:
我局在依法查处你单位拖欠工资一案中,因无法通过直接、留置、邮寄等方式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旺人社监罚告字〔2020〕11号)至你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自发出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
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旺人社监罚告字〔2020〕11号
四川省吉程食品有限公司:
经查,你单位拖欠工人工资,经我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上述行为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六条规定。
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三)项、《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规定,拟对你单位从重行政处罚:处罚款人民币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你单位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如要求陈述和申辩,可在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7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视为自动放弃权利,我局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
联系地址:旺苍县东河镇兴旺大道兴旺西路108号
邮编:628200
联系人:何洋 电话:0839-4200022
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