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等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精神,经四川省人民政府(川府土〔2019〕428号批文)批准征收集体土地,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建设用地项目。广元利泰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旺苍分公司三江供电所综合楼。
二、征收土地位置。旺苍县三江镇三江坝社区二社(具体地块四至范围详见征地红线图)。
三、被征地权属、地类、面积。本次共征收集体土地0.516亩,其中建设用地0.516亩。
四、征收土地及青苗费补偿标准
(一)征收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依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征地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问题的意见〉的通知》(川办函〔2008〕73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执行,耕地61200元/亩,建设用地30600元/亩。
(二)征收耕地的青苗补偿费。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备案的函》(广府函〔2014〕203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规定执行,大春为1224元/亩,小春为816元/亩。
五、地上附着物及征收房屋补偿安置标准。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转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广元市征地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批复〉的通知》(广府函〔2012〕115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收农村住房货币安置标准的通知》(广府发〔2018〕13号)规定执行。
六、人员安置途径。按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集体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17〕36号)规定执行。对需安置农业人口实施户口“农转非”,发放安置补助费,按照“应保尽保”原则纳入社会保障。
七、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三江坝社区居委会办理征地补偿登记,请互相转告。
八、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办理征地补偿登记将被视为放弃其应有的权益。
九、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依法婚嫁、生育的人口外,其他新迁入人员不予安置;抢种、抢栽的农作物、经济林木和抢建的建筑物、构筑物等一律不予办理补偿登记。
十、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对征地批复不服的,请在六十日内向四川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