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公示公告 > 旺苍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 24 号)
旺苍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 24 号)
发布时间:2020-03-16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5003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苍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公     告

(第 24 号)


近期,新冠肺炎疫情在境外呈加速蔓延态势。为严防境外疫情倒灌,现就进一步加强境外来(返)旺人员疫情防控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凡近期有拟从境外来(返)旺人员的家庭,要主动向所在村(社区)报告。在掌握家庭成员及亲属拟从境外来(返)旺的信息后,要如实主动向村(社区)报告拟入境人员的返程日期、具体行程、联系方式等信息,配合做好相关防控工作。

二、境外来(返)旺人员,必须提前一周向目的地村(社区)、所在单位主动申报。入境前一天,要再次向村(社区)报告通过哪个口岸入境、通过何种交通方式到达旺苍。到达旺苍后,必须主动向火车站、汽车站、防疫检测点、健康服务站和所在村(社区)如实报告本人基本情况、入境时间、途经口岸、旅居史、健康状况等,自觉接受相关疫情防控管理。向所在村(社区)报告时间不迟于到达旺苍后的三个小时。

三、全县所有居民,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得知有亲属、朋友由境外来(返)旺的信息后,务必及时向村(社区)或本人所在单位报告。宾馆、酒店等要严格落实境外来(返)人员住宿登记报告义务。各乡镇(街道)要充分发挥社区网格化作用,严格落实相关防控措施。

四、境外来(返)旺人员故意瞒报、谎报、迟报,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或违反疫情防控措施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存在失职、漏管的单位、村(社区)实行责任倒查、追责问责。


旺苍县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

(旺苍县人民政府代章)

2020年3月16日16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