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全力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扎实做好防输入、防扩散、防蔓延等各项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和社会大局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法律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从湖北等地来旺苍人员,途经湖北等地或已明确知道接触过湖北等地来旺苍人员(以下简称涉疫重点人员),要第一时间向居住地或暂住地所在社区、村社和乡镇登记备案,或拨打110向公安机关报告,接受相关检疫及服务。对故意隐瞒事实或在工作人员询问时不如实告知,造成不良后果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二、涉疫重点人员未按规定在家自我隔离,擅自进入公共场所、扰乱疫情防控秩序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协助有关部门对其实施强制隔离。涉疫重点人员已出现发热、乏力、干咳等疑似症状,应就近主动向居住地或暂住地所在社区、村社和乡镇报告,不按要求主动报告,拒绝接受检疫、治疗或强制隔离等措施,故意或者放任传播新型冠状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利用疫情制造、传播谣言,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妨害社会管理,或在疫情防控期间,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公共场所正常秩序的,依法从严从重处理。
四、对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检疫、隔离观察、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强行冲闯防疫检查站点、隔离区、警戒区,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疫情防治物资运输车辆通行,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
五、对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经济秩序,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或者在疫情防控期间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含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危险物质,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在疫情防控期间,假借研制、生产或者销售用于预防、控制疫情等灾害用品的名义实施诈骗的行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从重予以行政处罚。未取得医师执业资格非法行医造成感染或者疑似新型冠状病毒的病人贻误治疗,或者造成交叉感染等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全体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要按照全市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Ⅰ级响应,积极服从社会管理,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相关部门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相关情况。否则,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九、党员干部、国家工作人员实施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的,从严处理,处理结果一律通报纪检监察部门。鼓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举报涉及疫情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疫情防控期间的社会治安秩序。
举报电话:110;0839-4312034
特此通告
旺苍县公安局
2020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