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4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我国《刑法》第115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115条第2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隐瞒者如果被证明导致接触者被传染,甚至导致多人被传染,符合该条的情形,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三、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我国《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 ”
"按甲类管理的传染病",是指乙类传染病中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炭疽中的肺炭疽、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以及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报经国务院批准公布实施的其他需要按甲类管理的乙类传染病和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
在1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公告(2020年第1号)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
卫健委2020年1号文的出台,以及武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发布紧急通告,意味着在这个非常时期,如果武汉市民恶意逃离武汉,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从而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处7年有期徒刑。
四、妨害公务罪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医疗工作者依法履行为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根据《刑法》第277条第1款、第3款的规定,涉嫌妨害公务罪,最高可判处三年有期徒刑。
五、寻衅滋事罪
在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根据《刑法》第293条的规定,涉嫌寻衅滋事罪,视情节轻重可判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六、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在“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聚众“打砸抢”,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刑法》第289条、第234条、第232条的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依法从重处罚。
七、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广大人民群众要保持客观理性,对网上来源不明或未经核实的信息,不要轻易相信、随意转发,做到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社会公众编造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的虚假信息、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根据《刑法》第291条之一第2款的规定,涉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最高可判处七年有期徒刑。
八、虚假广告罪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假借预防、控制“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灾害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根据《刑法》第222条的规定,涉嫌虚假广告罪,视情节轻重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九、非法经营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5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或者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结算业务的;(四)从事其他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
《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 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规定,违反国家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照刑法第225条第4项的规定,以非法经营罪定罪,依法从重处罚。
十、其他情形
广大人民群众、餐饮服务经营者、乡厨及专业加工团队要清醒认识当前疫情防控工作的严峻性和组织群体性聚餐可能引发疫情扩散的危害性,在疫情防控期间不得组织、承办群体性聚餐宴席(如坝坝宴)。对违规组织群体性聚餐活动的举办者、承办者等相关责任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从严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