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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县力争三年内完成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
发布时间:2019-12-02 来源:县应急管理局 点击量:1110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颁发的《关于印发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能源【2019】178号)文件精神,推动煤炭行业“上大压小、增优减劣”和产业结构调整,旺苍县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及时印发了《旺苍县30万吨/年以下煤矿分类处置工作意见》的通知。

意见提出,通过三年时间,到2019年底,全县9万吨/年煤矿基本退出。到2021年底,全县30万吨/年以下煤矿数量原则上比2018年底减少50%以上。

意见明确了本次煤矿分类处置工作的四项主要任务。

一是严格执法限期关闭一批。通过严格安全环保质量标准等措施,加快关闭退出不达标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属于满足林区、边远山区居民生活用煤需要或承担特殊供应任务,且符合资源、环保、安全、技术、能耗等标准的煤矿,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暂时保留或推迟退出。

二是政策引导主动退出一批。通过煤炭产能置换、财政奖补资金支持等政策,以9万吨/年的“僵尸矿井”为重点,引导资源条件差、竞争力弱、生态环境影响大的30万吨/年以下煤矿主动退出。

三是具备条件升级改造一批。支持剩余资源有保障、安全条件较好的煤矿改造提升至30万吨/年及以上规模并实现机械化开采。近三年来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煤矿不得作为升级改造的实施主体。升级改造后的煤矿应具备合理服务年限,新增产能部分要落实产能置换要求。鼓励具备条件的相邻矿井通过联合改造提升能力。

四是严格落实监管责任。严格落实行业监管、属地监管责任,采取分片包干、专人盯守等措施,将限期关闭退出的煤矿和改造升级煤矿盯死看牢、严禁在允许的范围外生产作业,严禁在升级改造煤矿在改造过程中非法生产,严禁不按设计组织施工,严防限期关闭煤矿最后盲目疯狂生产。

意见还提出,要加强财政资金支持。对符合财政奖补资金支持条件的,按有关程序和规定申请、使用中央、省、市、县奖补资金。财政奖补政策继续执行至2020年底。煤矿关闭后,相关部门按规定及时退还采矿权出让收益(价款)。(县应急管理局 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