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函〔2019〕43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农村道路客运通行条件联合
审核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各相关部门:
《旺苍县农村道路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细则(试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8月27日
旺苍县农村道路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完善农村客运审核机制,规范全县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根据《四川省农村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班线通行条件审核规则的通知》(交运发〔2014〕258号)、《四川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建制村通客车相关标准的通知>》(川交函〔2019〕213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需对通行条件进行联合审核的新增(延伸)农村道路客运线路主要指拟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公路(含改造后需重新恢复通行农村客运的农村道路;需延伸农村客运线路的农村道路)和具备条件的建制村拟通行农村客运的等外公路(含途径等外公路)。农村道路客运线路通行条件主要包括农村道路客运途经公路的技术条件、公路安全设施状况、中途停靠站点情况、车辆技术要求及相互匹配情况。
第三条 农村道路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工作由县政府组建联合审核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实施。其组成单位和人员为:县人民政府分管交通运输的副县长为组长;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局长、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县应急管理局局长、县公安局分管道路交通安全的副局长为副组长;县公安局、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县应急管理局、县交通运输局、各乡镇(街道)为成员单位。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交通运输局,由县交通运输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按职能职责坚持“分工合作”的原则,加强协调配合,其职责分工如下:
县交通运输局:统筹做好审核小组的日常工作,协调各职能部门和有关乡镇开展联合审核工作。负责组织运管、路政、公路养护、农建办、质监站等局属相关行业管理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对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进行审核。
县应急管理局:负责农村客运班线通行条件中应急管理方面的审核;配合交通运输、公安交警部门做好相关安全评估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对通行条件隐患进行排查并督促整改。
县公安局、县公安交警大队:负责认定农村公路中途停靠站点和线路安全设施情况;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乡镇(街道):负责向县政府提出拟开通辖区内农村道路客运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通行农村客运线路的道路名称、起止点、路面状况、道路宽度、通行线路所覆盖村(居)委、人员分布、道路安全防护设施设置、标志标牌设置等情况。同时做好政策宣传,配合公安交警部门对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农村客运提出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限制性要求,及时协调处理各类突发情况。
第四条 拟通行农村道路客运线路起止点所在地的乡镇(街道)应提交公路验收合格证明和桥梁技术合格证明(不含国、省、县道及专用道路的相关资料)。
第五条 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农村客运通行条件联合审核领导小组对拟开通农村客运道路条件进行联合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农村客运途经公路技术条件、安保设施状况、起止点和中途停靠站点情况、相互匹配的车辆技术要求等。对具备条件通行的建制村确需开通农村客运或农村客运需途经等外公路的,应征求等外公路所在地乡镇(街道)意见,对途经的客车车型、载客人数、通行时间、运行限速等提出限制性要求。
第六条 经竣(交)工验收合格,有合格的工程验收档案,路线技术指标符合行业标准规范要求的等级公路,可通行符合《道路运输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2016)要求的对应车长的营运客车。
第七条 按照《四川省具备条件的建制村通客车标准》相关规定,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受限路段单车道隧道净高不应当小于3.5米,行车道宽度不应当小于4.0米;与单车道路基连接时,洞口两端应按规定设置错车道。
第八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桥梁技术状况不得低于《公路桥梁技术状况评定标准》(JTG/T H21)规定的三类桥梁。
第九条 农村客运线路途径的农村公路受限路段尤其是起始点,应当增设必要的警示、警告等公路安全设施。
第十条 实地踏勘结束后,审核小组应形成统一的意见,并在《旺苍县农村客运通行条件审核表》上签字确认。审核工作结束后,所有审核资料由审核小组办公室归类存档。
第十一条 本规则要求的农村公路的有关技术指标由县交通运输局依据公路工程竣(交)工资料或施工图认定。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二年。
第十三条 本细则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