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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力建立全过程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解读《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
发布时间:2019-03-22 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量:579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新华社北京3月21日电 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事关师生身体健康,事关亿万家庭幸福,事关社会和谐稳定。将于4月1日起施行的《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有哪些实质性举措,将如何让孩子们“吃得安全”“吃得健康”?教育部、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等部门有关负责人21日作出了解读。

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

为保障学生在校用餐的质量,管理规定提出,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均应当有学校相关负责人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管理规定同时提出,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各校可根据本校实际情况,酌情建立相应工作机制。

有关部门表示,陪餐制度将有助于推动学校校领导更加重视学校食品质量的日常监管,及时发现问题、反馈问题和解决问题,更好地保障学生用餐安全与营养健康。鼓励家长参与陪餐,有利于家长和社会更好地了解学生用餐情况,减轻不必要的疑虑,结合实际提出各类改进建议,推动学校集中用餐相关工作良性发展。

针对学校用餐人员相对集中、学生体质较为敏感等特点,结合近年来学校食品安全事件发生原因,管理规定对学校提出了一些特殊要求。如学校食堂不得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中小学、幼儿园食堂不得制售冷荤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蛋糕,不得加工制作四季豆、鲜黄花菜、野生蘑菇、发芽土豆等高风险食品等。

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有关部门介绍,管理规定结合学校特点,专设一章,规范食堂加工制作全过程控制,对学校食堂设施设备配备、布局流程、从业人员管理,以及食品采购、进货查验、食品贮存、加工制作、餐饮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各环节作出详细规定,力求建立贯穿采购、贮存、加工制作、供应全过程的学校食品安全风险防控体系。

管理规定强化了学校食品安全社会共治。除提出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外,管理规定还要求,学校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学校在食品采购、食堂管理、供餐单位选择等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有条件的学校食堂应当做到明厨亮灶,通过视频或者透明玻璃窗、玻璃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

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教育

管理规定在总则中明确提出,学校应当开展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

据介绍,为明确健康教育的各方责任,管理规定要求,教育部门指导和督促学校推进健康教育,提升营养健康水平;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学校提供营养指导,倡导健康饮食理念,开展适应学校需求的营养健康专业人员培训,指导学校开展营养健康知识教育。

管理规定要求,学校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并根据有关标准,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用餐。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的宣传教育。有条件的中小学、幼儿园应当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