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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进公众参与立法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发布时间:2019-03-15 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量:592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促进公众参与立法 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司法部负责人详解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相关规定

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在制定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司法部负责人就《通知》的有关问题回答了经济日报记者提问。

问:《通知》出台的背景和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近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制定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过程中,通过扩大听取意见范围、拓宽听取意见渠道等方式,为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创造了条件,取得了积极成效。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仍有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反映,在制定涉及企业切身利益或者对其权利义务有重大影响的制度过程中,存在着听取意见对象覆盖面不广、代表性不足,征求意见事项针对性不强、程序不规范,意见采纳反馈机制不健全等问题。

通过制定《通知》,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有利于增强制度的针对性、有效性、可操作性,有利于充分反映企业诉求、提高企业贯彻执行的积极性、促进政策制度的顺利实施,有利于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和“放管服”改革,保障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在制度建设中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营造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营商环境。

《通知》主要从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运用多种方式听取意见、完善意见研究采纳反馈机制、加强制度出台前后的联动协调、注重收集企业制度建设诉求信息、加强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等6个方面具体规定了相关措施。

问:《通知》在科学合理选择听取意见对象部分突出了要注重听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等的意见,主要是什么考虑?

答:《通知》将听取意见的范围明确为与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在制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通知》明确提出,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不同规模企业的承受力不同,更多地听取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意见。这有效兼顾了听取意见主体的普遍性和针对性,对于更好地保障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从当前实践反映看,仍不同程度地存在政策变动过快、出台的政策上下不一致、政策执行不协调等问题。针对以上问题,《通知》提出在有关制度制定过程中,要结合实际设置合理的缓冲期,加强对即将出台政策的宣传、解读,促进社会公众了解政策出台的背景、主要内容等,做好执行新政策的相关准备,从而增强政策的可预期性。同时,加强政策出台和执行的上下协调,有效避免政策相互打架、政策执行简单化、“一刀切”等问题。

问:为确保《通知》严格贯彻落实,主要规定了哪些举措?

答:《通知》明确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在制度建设中充分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作为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加快建设法治政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参与制度建设工作机制,完善与企业的常态化联系,主动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多途径做好宣传工作,鼓励、支持、引导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积极有序参与制度建设;要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落实,不断提高听取企业和行业协会商会意见的实效;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行政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动态清理机制,加大规章备案审查和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力度,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纠正。(记者 李万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