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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旺苍县委 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9-03-11 来源: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 点击量:2012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一图读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旺委发〔2019〕8号 

中共旺苍县委  旺苍县人民政府

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乡镇党委和政府、各街道党委和办事处,县级各部门,旺苍经开区党工委和管委会:

民营经济是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是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重要主体,也是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重要力量。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中央、省、市关于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提振民营企业发展信心,激发民营经济活力,推动全县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现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进一步激发民间投资活力

(一)降低民营企业市场准入门槛。放开民间投资市场准入,鼓励民间资本投入县内骨干特色产业发展,积极支持民间资本进入教育、医疗、康养、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服务领域,清理招投标环节限制性条款,营造公平竞争的投资环境。

(二)拓宽民间投资领域。支持民营企业积极参与发展先进制造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军民融合产业、现代商贸物流业、生态康养旅游业、脱贫攻坚以及乡村振兴等,建立民间资本投资重点领域项目库,适时进行民间投资项目推荐。通过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投资补助、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民营企业参与金融、交通水利设施建设、土地整理、矿产资源勘探开采等行业和医疗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教育机构、文化体育设施以及市政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危旧棚户区等公共服务领域的建设运营活动。

(三)建立民间投资激励机制。大力支持民营企业创业兴业,加大对民间投资项目的财政奖补优惠力度,激发民间投资热情,撬动民间资本创业投资。积极为民营企业争取国家、省、市技术改造、技术创新及项目投资等方面的财政资金支持。县内本土民营企业新增投资同等享受招商引资政策。

1.工业项目。对当年完成投资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10亿元的制造业企业,分别给予0.5万元、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2.服务业项目。对新建且投资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专业市场和投资额在200万元以上800万元以下的农贸市场,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建且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的专业市场和800万元以上的农贸市场,给予10万元奖励。

3.农业产业化项目。对农业产业化经营上投资超过5000万元的企业,采取“一事一议”方式落实优惠政策。

二、降低民营企业经营成本

(四)降低税费成本。全面落实国家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政策,促进西部大开发所得税优惠政策,以及支持企业改制重组的契税、土地增值税减免等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民营企业的负担。

(五)降低用工成本。严格落实国家、省、市降低社保缴费费率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企业按规定返还失业保险费,并按规定给予当年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职工技能提升补贴;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或应届高校毕业生并交纳社会保险的小微企业,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鼓励人力资源中介机构为民营企业输送人才,并按规定给予就业创业服务补贴。强化就业技能培训,根据企业需求,免费开展“企业订单+劳动者选单+定向职业(工种)培训”,补助企业职业培训补贴,有针对性的开展绿色家居产业和煤化工清洁能源产业劳动技能培训,为企业提供用工保障。

(六)降低用地成本。对属于省、市、县确定的优先发展产业且用地节约集约的工业项目入驻旺苍给予相适应的优惠补贴。

1.需供地的工业项目。土地出让底价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工业用地最低价的70%的标准执行。推进工业用地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和弹性年期出让供应,以配建、设立地役权等方式,保障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移动基站等多点分布的新产业配套基础设施用地。对民营企业投资非营利性教育、科研、体育、公共文化、医疗卫生、养老、社会福利、公用设施等用地,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按划拨方式供地。利用工业厂房、仓储用房等存量房产、建设用地资源兴办现代服务业项目的,可享受5年内不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过渡期支持政策,过渡期满需办理改变用地主体和规划条件的手续时,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协议方式办理。

2.不需供地的工业项目。租赁已建好的园区厂房、空闲仓储用房或收购储备中心储备的空闲房屋等进行生产经营的,前三年租金可按第三方评估公司给定的租赁指导价的50%的标准收取。

(七)降低用水成本。全面落实民营企业用水手续简化办理流程,对民营企业项目建设用水开通先通施工用水,后办理立户资料的便捷通道。在符合工业用水政策的条件下,对使用自来水的企业,供水单位缓收、减收或免收用水企业配套费。

(八)降低用电成本。全面落实“一般工商业电价下调10%”政策,开展转供电环节收费清理,推进一般工商业与大工业用电同价,同价后变压器容量315KVA及以上的商业用户可选择执行两部制电价。宣传引导大工业两部制用户自愿选择按变压器容量或合同最大需量缴纳电费以及选择按实际最大需量缴纳电费。正确进行无功补偿,减少功率因素调整电费,及时申报暂停,减少基本电费,合理调整生产负荷,错峰谷段用电,切实降低用电成本。实行小微企业“零成本”接电,零星居民客户和低压非居民客户的电能表及以上供配电设施全部由供电企业投资建设,为符合条件的民营企业争取扩大直购电政策覆盖范围。

(九)降低用气成本。积极争取落实资源地气价优惠和国家直供气政策,从源头降低用气成本。积极协调燃气企业对民营工业企业用户入网费减半收取,减免后每户最高不超过12.5万元,从2019年4月1日起全面取消。推进工业用气“一气一价”,支持民营工业用气大户与燃气企业协商确定价格。

(十)降低物流成本。依托我县现有电商平台,为民营企业做好配套服务,鼓励商贸、物流企业协同开展共同配送、夜间配送。积极为大宗货运物流企业争取铁路量价互保优惠政策。承接成都家具企业过渡转移时,按照每使用1000平方米厂房补助2万元标准,给予企业转移搬迁运输补助。

三、缓解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十一)加强信贷支持。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确定民营企业的贷款期限、还款方式,适当提高中长期贷款比例。对符合授信条件且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但暂时经营困难的民营企业,协调银行业机构不盲目抽贷、断贷。对成长型先进制造业企业,丰富合格质押品种类,在资金供给、贷款利率方面给予适当倾斜。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

(十二)创新融资服务。实施中小企业融资能力提升专项行动,完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鼓励支持政策性融资担保公司为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良好的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根据贷款投放额度适当给予补助。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存货、设备、金融资产等动产质押信贷,积极推广“园保贷”等政策。合理运用市应急转贷资金为企业服务,降低企业转贷成本。

(十三)鼓励直接融资。支持引导符合条件的企业通过主板、中小板、创业板、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除省、市扶持奖励资金外,县财政给予适当奖励,对在主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奖励;对在中小板、创业板成功上市的企业,给予20万元奖励;对在“新三板”和成都(川藏)股权交易中心挂牌融资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企业在港交所或境外证券交易所发行上市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进行奖励。对新迁入我县的上市公司,给予50万元奖励。

四、支持民营企业创新创业

(十四)支持培育企业创新主体。实施高新技术企业培育计划,对首次新建并通过认定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技术创新平台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首次新建并通过认定的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五)鼓励提升知识产权竞争力。鼓励和支持民营企业运用知识产权参与市场竞争,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和管理能力,培育一批具有知识产权综合竞争力的优势企业。

(十六)推动标准体系建设。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或参与制定(修订)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打造一批以主导技术标准引领行业发展的领军企业。对主导制定修订国家标准的企业,给予10万元奖励;对主导制定修订行业标准或省级地方标准的企业,奖励5万元;对主导制定修订区域性地方标准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十七)加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建设。推动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网络服务向园区、乡镇延伸。发挥中小企业创新创业服务联盟作用,整合聚集创新创业服务资源,建立跨行业、跨部门的小微企业创新创业辅导师队伍。

五、支持民营企业做强做优

(十八)大力支持“个转企”。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的,给予2万元奖励;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为企业,不改变住所(经营场所)的,转型后企业设立无需重复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

(十九)大力支持“小升规”。对新进规的工业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培育的资质类建筑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对新增的限额以上商贸流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增的规上服务业企业,给予3万元奖励。对新增的外贸进出口实绩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

(二十)大力支持做大做强。

1.工业企业。对当年产值首次突破5000万元、1亿元、3亿元、5亿元、8亿元、10亿元、15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奖励。

2.建筑和房地产企业。对当年产值首次突破1亿元、5亿元、10亿元、20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奖励。

3.限上零售业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突破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且年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5000万元后,按每新增1000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2万元奖励。

4.限上批发业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2亿元且年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亿元后,按每新增1亿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2万元奖励。

5.限上餐饮住宿企业。对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300万元、500万元、8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且年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后,按每新增1000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2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省、市、县各类厨艺比赛活动的企业,分别给予0.8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补助,比赛获得国家、省、市、县级一等奖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二等奖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1万元奖励;获得国家、省、市三等奖的,分别给予0.3万元、0.1万元、0.05万元奖励。餐饮企业利用本地食材开发新菜品,申报获得国家、省、市级奖励的,分别给予1万元、0.5万元、0.3万元奖励。

6.规上服务业企业(不含房地产企业)。对当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且年度增幅达到20%以上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1亿元后,按每新增1000万元设一档,每个档位增加2万元奖励。

7.现代物流服务业。对农业、工业企业“主辅分离”发展商品销售、现代物流、仓储配送等商贸服务业业务,并另注册成为独立商贸服务业企业且上限或上规的企业,除新增奖励外,其年主营业务收入首次达到500万元、1000万元、2000万元、5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对当年出港快件量首次达到1万单、3万单、5万单、10万单的企业,分别给予0.3万元、0.5万元、1万元、2万元奖励。

(二十一)大力支持大企业大集团发展。积极支持企业成长为行业旗舰企业以及国家、省、市行业龙头企业,对首次获得国家、省级龙头企业称号的,分别给予100万元、30万元奖励。

(二十二)大力支持兼并重组。对当年收购重组停产或倒闭企业,新增设备等固定资产投入200万元以上并正常生产的企业,给予5万元奖励;收购重组停产或倒闭企业的新企业实现税收后的当年,以原企业停产或倒闭前最后一年的税收为基数,每增加50万元税收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奖励10万元。对与世界500强、国内500强或国内行业10强龙头企业、上市公司进行合资合作并重组成功的企业,给予原企业20万元奖励。

(二十三)大力鼓励发展总部经济。结合我县实际,重点支持引进符合我县产业发展导向的投资、研发、销售、物流、金融等职能型总部(基地)项目,按照“一企一策”给予综合性优惠支持。

1.对入驻我县的总部经济企业,根据招商协议,对其财政贡献的县级财政留存部分,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财政奖补。

2.对总部企业的核心高层管理人才,按照《广元市创新创业人才特殊支持十条措施》予以奖励。

3.对带动性强和对地方经济发展贡献大的重点总部经济项目,实行“一企一策”。

(二十四)大力奖补税收贡献企业。

1.工业企业。对在我县注册且首次实纳税金达到100万元、3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1500万元、2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1亿元的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15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100万元奖励。

2.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对在我县注册且首次实缴税金达到50万元、100万元、200万元、500万元的企业,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8万元奖励。

3.商贸服务业企业。对在我县注册、正常营业满一年以上且首次实缴税金达到100万、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分别给予2万元、3万元、5万元、10万元奖励。

六、支持民营企业开拓市场

(二十五)加大政府采购支持力度。加大政府采购对民营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将中小微企业名录纳入政府采购目录库。县内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使用本地企业产品和服务。支持县内企业“抱团发展”和“互采互用”。 

(二十六)大力支持市场体系建设。对在省会城市、地级城市的商场、超市或三星级以上酒店设立“旺苍造”特色产品专柜的企业,分别给予每个新设专柜1万元、0.5万元补贴。对在省会城市、一线城市、地级城市建有品牌专卖店且年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企业,每建一店分别给予3万元、2万元补贴。在我县注册重组第三方大型物流企业且招引入驻8家以上物流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二十七)大力支持企业网络营销。对通过电商平台外销本地农特产品首次达到200万元、500万元、1000万元、3000万元、5000万元的电商企业,分别给予1万元、2万元、3万元、4万元、5万元奖励。对被评为国家、省、市、县电商示范企业的,分别给予0.5万元、0.3万元、0.2万元、0.1万元奖励。对组织开展免费电子商务培训等活动的行业协会或县内电商企业,报县商务局审定备案后,每人每天补贴50元,年补助总额不超过3万元。对年网络交易额首次达到5万元、1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乡镇、村级电商综合服务站点,分别给予0.8万元、1万元、2万元、3万元奖励。

(二十八)大力支持展销推荐活动。鼓励民营企业参加“万企出国门”“川货全国行”“惠民购物全川行”“广元造”产品推荐会及其他展销展示会,按实际产生费用给予补贴。积极组织企业参加县内各种促销活动,切实帮助民营企业拓展市场,提高市场占有率。鼓励组建餐饮行业协会,运作规范且年举办行业内竞赛活动1次以上的,每年给予5万元奖励。

七、支持民营企业品牌质量建设

(二十九)大力支持商标创建。对首次获得驰名商标的企业,每件一次性给予50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国际商标的企业,每件一次性给予0.5万元奖励。对获得国际商标节金奖、银奖的企业,每件商标分别给予10万元、5万元奖励。对首次获得集体商标、地理标志商标(证明商标)的商标权人,每件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十)大力支持质量创建。将我县“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标识免费提供企业使用。对荣获中国质量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广元市市长质量奖的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荣获中国质量奖提名奖、四川省天府质量奖提名奖的企业,分别给予30万元、10万元奖励。

八、着力提升民营企业管理水平

(三十一)引导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在县民营办设民营企业现代企业制度服务机构,聘请专业财会、法律团队引导民营企业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进一步规范公司治理结构,确保规范运营。

(三十二)鼓励培育企业优秀人才。支持成立“企业家协会”,搭建企业人才沟通联系的平台和拓展视野的舞台。鼓励民营企业优秀人才参加“技能大师”“技术能手”和技能选拔大赛,支持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大力培育“红城匠人”。

九、营造法治化便利化营商环境

(三十三)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定期清理和废止阻碍民营企业参与公平竞争的各项规定,加强反垄断执法和垄断行业监管,开展不正当竞争行为专项治理,严禁利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民间资本进入自然垄断行业的竞争性业务领域。严禁以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方式限制竞争。全面落实招标投标法,倡导正当竞争,维护市场环境。

(三十四)建立信用承诺和信用公示制度。建立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约束机制,健全信用“红黑名单”制度,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和异议处理机制,对失信企业采取市场准入和任职资格限制,并进行联合惩戒。大力推进“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和“信用监管”,统筹开展跨部门、跨层级双随机联合检查。

(三十五)严格清理规范涉企收费。全面落实国家持续清理规范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加快推进省定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零收费的各项政策,落实涉企收费公示制度,进一步降低政府定价管理的涉企经营服务型收费标准。开展重点领域专项监督检查行动,严肃查处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十六)营造便捷高效政务环境。企业开办实行“一窗受理、一站式服务”,扎实推进“多证合一”和“证照分离”改革,致力打造“盖章最少、收费最少、资料最少、时间最少”的“四个最少”服务环境。严格落实“最多跑一次”“马上办”等制度,全面践行“围墙内帮办、围墙外包办”的服务理念,大力推行项目审批全程代办、网上办理等制度,着力打造最佳政务服务环境。

(三十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自主经营权。依法保证各类市场主体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完善政策执行方式,无法律法规依据,不得要求企业停工停产或采取停水、停电、停气等措施限制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不得随意进行检查和罚款。在安监、环保等领域,执行政策不得搞“一刀切”,凡涉及责令企业停产、停业、关闭的,必须按程序报批,对执法不当、“一刀切”行为严肃追责。

(三十八)依法保护民营企业财产权。加强对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的保护。加大民事刑事审判司法保护力度,严格依法使用调查措施,妥善审理涉及民营企业的税收、工商等行政案件,严禁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民营企业和企业家正当财富和合法财产。对侵害企业和企业家产权的行为,坚决予以纠正。

(三十九)建立完善合法权益保护机制。加大司法救助力度,整合律师、公证等法律服务资源,组建民营企业专项法律服务团,为经济困难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帮助,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体检”,帮助民营企业有效预防和化解重大风险。建立健全旺苍县企业维权服务平台,切实维护企业劳动用工、债务纠纷、物业产权等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充分发挥行业协会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作用,组织开展“以调释法”工作,强化诉调对接机制,促进商事纠纷快速化解。

(四十)增强企业依法维权、依法经营的意识。加大对民营企业的法治宣传和培训力度,提高民营企业家和职工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能力。密切关注民营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民营经济资金准入、融资担保、自主创新、内部治理和市场退出机制等法律问题进行调研,有针对性的对企业提供意见建议。同时,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健全裁判规则,统一司法尺度和裁判标准。

十、加强组织保障

(四十一)健全完善体制机制。切实加强民营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力量,充分发挥县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的作用,加大统筹和协调力度,并在县民营办设立民营经济发展投诉举报热线0839-4202365,负责受理和协调处理涉及民营经济发展的相关问题。

(四十二)加强民营企业党的建设。抓实“双千双百”三年行动计划、结对帮带、全覆盖选派党建工作指导员、发展党员专项计划、党建带群建等工作,扩大党的组织和工作覆盖面。实施党员先锋岗、先锋车间班组以及党员责任区、党员突击队、党员志愿服务等行动,促进民营企业党建与发展深度融合。

(四十三)构建“亲”“清”政商关系。建立县级领导和县级相关部门联系重点企业、重点项目、重点行业商会(协会)的挂联制度,实时监控挂联企业运行情况,做到政企无缝对接,及时为企业分忧解难。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和审批行为,建立政商交往“负面清单”,严肃查处党政机关干部在服务企业和涉企执法过程中的“吃拿卡要”“慵懒散浮拖”、侵害企业和投资商合法权益、破坏营商环境的行为。

(四十四)优化民营经济工作机制。建立民营经济健康运行制度,夯实县民营办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落实的民营经济发展工作责任制。切实发挥“四个会商平台”作用,定期或不定期召开重大投资项目、工业企业、商贸企业、外贸出口企业困难问题会商会,研究解决具体困难和问题。建立问题督察督办机制,督促有关部门切实解决企业困难和问题。

(四十五)建立统一的涉企政策发布平台。根据省、市民营经济健康发展有关政策的变动,及时梳理、更新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强涉及民营经济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进一步完善涉企政策的咨询、论证、公示等制度。


中共旺苍县委  旺苍县人民政府

2019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