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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发布时间:2019-03-08 来源:广元市人民政府网 点击量:6127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广元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出台
预售商品房必须一房一价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维修资金、契税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商品房预售管理,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确保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近年来房地产市场出现的新形势、新局面、新问题,我市出台《广元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实施办法》(下称《办法》),3月1日起正式实施,有效期5年。

《办法》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我市城市商品房预售的管理。其中商品房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开发企业)在依法出让取得的国有土地上开发建设并向社会公开出售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商品房预售,是指开发企业将正在建设的房屋预先出售给承购人,并由承购人支付定金或房价款的行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是商品房预售管理的主管部门。

预售

实行许可制度必须一房一价

商品房预售实行许可制度。开发企业进行商品房预售,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预售许可,依法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我市将办理预售许可的时限缩短为7个工作日。

商品房预售应当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或相关证明材料;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25%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应当提交商品房预售许可申请表;开发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占工程建设总投资的比例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工程施工合同;项目手册备案;商品房预售方案等材料。“商品房预售方案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预售房屋套数、面积预测及分摊情况等,特别是明确了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必须一房一价,以前有的可能是一栋楼统一报价,现在必须落实每一户一个价格。”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人员介绍道。

开发企业有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采用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暂停预售,依法采取责令限期整改、处以罚款、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停业整顿等措施,并记入信用档案。

交易

取得许可后10日内推出全部预售房源

各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网上签约系统平台,《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必须实行网上签约。开发企业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后,应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商品房买卖合同必须使用《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自签订之日起10日内到当地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合同备案手续。同时,开发企业在取得预售许可后应在10日内将预售房源全部推出预售,不得捂盘或延迟预售。确需延迟预售的要书面报请住房和城乡建设(房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开发企业在进行商品房预售时应当在预售场所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业主临时公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川省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示范文本》;新建房屋白蚁防治合同;设置抵押权的基本情况;预售商品房房源信息;一房一价清单;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和账号;房屋户型平面图等。

禁止

开发企业不得代收维修资金、契税

针对近年来出现的开发企业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等行为,《办法》对开发项目严格执行规划设计作出了要求。已批准预售的房地产项目不得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确需变更应取得所有承购人书面同意并报相关部门依法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开发企业制作沙盘应严格按规划方案进行制作,按楼栋号、层号、间距、绿化率等项目在沙盘中真实反映现状,不能虚假宣传,不得隐瞒层高、建筑物误导消费者。住宅商品房应当按套销售,不得分割销售;商业用房、写字楼、以及依法可售的地下室停车位等应按幢、层、套、间、位具有明确范围界限的单位进行销售。

《办法》还明确了开发企业不得擅自代收维修资金、契税等费用,防止开发企业挪用资金,切实保障购房群众权益。

记者尹泽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