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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9-01-31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量:732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日前,省政府印发《四川省高速公路“建设—运营—移交”管理办法》,2014年12月10日印发的《四川省高速公路BOT项目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办法》所称项目是指四川省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省政府)授权市(州)人民政府,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择投资人,依法特许经营的高速公路。

根据《办法》,项目特许经营的期限包括准备期、建设期和运营期(含收费期)三个阶段。项目投资人应依法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资金筹措、建设实施和运营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办法》规定,开展投资人招标的项目应具备符合国家和省高速公路专项规划;符合《收费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技术等级和规模;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编制并经审查;省政府已授权采用“建设—运营—移交”方式建设等条件。

评标办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期限法或者综合评估法。采用最短特许经营期限法的,在投标人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的前提下,满足项目准备期、建设期的时限要求,评标委员会推荐出经评审的最短收费期限中标候选人。

在建设管理上,项目建设应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依法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度、工程招标投标制度、工程监理制度、合同管理制度和项目资本金制度。严格执行批准的项目建设工期,不得擅自延长或随意压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