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外负担,促进校外培训机构规范有序发展,日前,四川出台《四川省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实施方案》。
根据《方案》,四川将重点对“存在安全隐患、证照不全、强化应试、培训结果与招生入学挂钩、非零起点教学、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培训机构讲”等方面问题进行专项整治。2019年6月底前,完成校外培训专项督查任务,建立健全校外培训机构监管机制。
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
《方案》对培训场地进行了严格要求,校外培训机构法人注册地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不少于300平方米,其依法增设的培训点实际使用的办学场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办学场所总建筑面积的2/3,且同一培训时段内生均教学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3平方米,确保不拥挤、易疏散。办学场所不得选用居民住宅、半地下室、地下室及其他存在安全隐患的场所。
同时,在师资力量上,根据办学项目和办学规模配齐专兼职教师,其中同一培训时段内师生比不低于1:20,一个培训点专职教师不得少于3人。从事语文、数学、英语及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知识培训的教师应持有与教学内容相对应的《教师资格证》,非学科类教师应持有相对应的专业技能资格证。
根据要求,校外培训机构须经消防部门检查合格后,方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取得办学许可证后,登记取得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下同);证照齐全后,才能开展培训。
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县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颁发办学许可证,未经教育部门批准,任何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以家教、咨询、文化传播等名义面向中小学生开展培训业务。
校外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
除此之外,《方案》还对培训行为进行了规范,《方案》强调,培训内容不得超出相应的国家课程标准,培训班次必须与招生对象所处年级相匹配,培训进度不得超过所在县(市、区)中小学同期进度。校外培训机构培训时间不得和当地中小学校教学时间相冲突,培训结束时间不得晚于20:30,不得留作业;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校外培训机构不得举办、受托举办或变相举办与招生入学挂钩的测试活动。
在收费管理方面,校外培训机构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关于财务与资产管理的规定,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培训机构收费项目及标准应当向社会公示,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不得在公示的项目和标准外收取其他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培训对象摊派费用或者强行集资。
严禁在职教师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行为
此外,《方案》还提出,四川将实行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定期通报制度,对校外培训机构年检结果和日常监管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全面推行校外培训机构黑白名单制度,对证照齐全、办学规范、社会信誉良好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白名单,对无办学资质、违法违规办学、办学声誉较差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黑白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并根据校外培训机构办学情况实时更新。
《方案》强调,坚持依法治教,严肃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纪律,坚决禁止中小学校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坚决查处将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并依法追究有关学校、校外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对中小学校不遵守教学计划、“非零起点教学”等行为,要坚决查处并追究有关校长和教师的责任。
对中小学在职教师“课上不讲课后到校外培训机构讲”、诱导或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等违反师德师风行为,要严肃处理,视情节轻重,撤销职称资格、荣誉称号、人才称号等,5年内不得申报评聘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及各类人才项目、表彰奖励项目,情节严重的取消教师资格。
严禁任何机构和个人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严禁出借、涂改、转让、变造、倒卖教师资格证书,违者吊销有关机构的办学资格、营业执照,取消有关教师的教师资格,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记者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