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函〔2018〕92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县城中心城区个户建房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东河镇、嘉川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县城中心城区个户建房管理办法(暂行)》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1月9日
县城中心城区个户建房管理办法(暂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县城总体规划顺利实施,规范管理县城中心城区个户建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四川省城乡规划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旺苍县城市总体规划》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的个户建房管理适用本办法。具体范围:东至广巴高速旺苍东出入口,南抵广巴高速及青林山公园,西到嘉川镇和平村,北至东河镇长滩坝齐家沟及新建的G542旺苍县城嘉川至东河公路北侧。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个户建房是指村(居)民新建、改建(含加层)、扩建住房的行为。
第四条 个户建房必须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城乡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严禁村(居)民超高、超层、超用地面积建设和搞小产权开发。
第二章 建设审批原则及标准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个户建房的不予批准:
(一)不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各专项规划要求的区域;
(二)近期重点项目建设、棚户区改造计划和空闲国有土地范围内的区域;
(三)占用可成片开发建设的区域;
(四)违法占地或违法建房未处理结案的;
(五)未提供合法土地使用手续的;
(六)文物古迹、文物保护单位保护区范围内的区域;
(七)城市道路红线、河道蓝线范围内的区域;
(八)已确定的规划拆迁区域;
(九)影响环境、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公用设施、地下管线、公共绿地、供电走廊、防洪排涝的区域;
(十)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情况。
属于第(二)、(三)款规定范围内的原有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并经房管部门审查认定的,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可通过房屋征收、货币补偿、产权置换、原址原规模改建、到居民聚居点内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等方式予以解决。
第六条 居民聚居点规划由城乡建设住房部门牵头,会同国土资源、城市执法等县级部门以及东河镇、嘉川镇,严格按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选址,按程序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居民聚居点基础设施配套由乡镇人民政府建设,费用由县财政解决。
第七条 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个户建房申请,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分类办理。
(一)国有土地
1.规划区内的重要地段、临重要道路地块(规划道路宽度22米及以上的)、城乡重要节点需建房的,严格按城市规划进行管控。
2.其他临街临路地块,确需对原有房屋进行改造的,在符合城市规划、满足城市景观需要、符合相关法律规范的条件下,允许个户采取自主修建或联建的方式建设多层或高层建筑。
3.非临街临路地块,原有住房经鉴定为D级危房并经房管部门审查认定,确因无法按相关规划技术管理规定进行房屋建设设计的,在协调好相邻关系,符合消防、城市规划要求的前提下可申请原址改建。
4.城市重要地段已出让的地块,因城市建设需要统一整合使用的,由县政府收储或另行安置,不再受理其建房申请。
(二)集体土地
1.城镇居民和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得在集体土地上建房。
2.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用地标准的宅基地。
3.严禁在集体土地上进行小产权开发。
4.符合下列情形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1)原宅基地被依法征收征用的(在原宅基地依法征收征用时,选择一次性货币补偿或其他方式安置的除外);
(2)村民无住房或现有住房占地面积低于人均30平方米,并符合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
(3)因自然灾害、国家建设或实施规划建设需要搬迁的;
(4)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建房条件的。
5.村民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使用宅基地:
(1)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2)申请的宅基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3)已有一处达到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
(4)将原有住宅以出售、出租、赠与等形式处置或擅自改作生产经营用途,再申请宅基地;
(5)原有住宅拆迁时已按规定安置;
(6)村民有违法违章建筑未拆除,或异地新建住宅原宅基地未退还集体;
(7)夫妻共有一处宅基地,即使有分列的户口,仍不得再以分户为由另行申请宅基地;
(8)不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情形。
6.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的宅基地,即人均占地面积不超过3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农户按3人计算,4人的农户按4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农户按5人计算)。
第八条 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划拨土地和集体土地的,严格控制建设规模,即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建筑高度不超过10米,并按照家庭户口人数确定建筑面积,具体标准为:4人及以下的每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70平方米(3人及以下的每户按3人计算),5人及以上的每户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第九条 土地性质属于国有出让土地的,个户建房建设规模按照出让合同用地指标和城市规划要求确定。
第十条 需经国土资源、交通运输、林业园林、水务、路政、气象等部门审批的个户建房申报材料,应分别取得相关部门许可或同意。
第三章 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个户建房审批按以下程序执行:
(一)提交书面申请。申请人持下列材料向建房选址所在地居(村)委会提交书面建房申请:
1.建房申请。申请需写明建房理由、位置、面积、层数、结构、使用性质;
2.户口簿复印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并提供原件现场查验;
3.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证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使用土地的证明文件;
4.相邻协议。协议中要就拟建层数、建筑高度、山墙是否开窗、日照、采光、通风、通行、间距、排水等问题与周边利害关系人达成明确书面意见。
(二)公示征求意见。居(村)民委员会收到建房申请后,要按程序进行讨论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包括申请人家庭人口情况、建房原因、拟建位置、申请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原有房屋情况、相邻协议等内容。在公示期间内有人检举或反映相关情况的,由居(村)民委员会负责核查和协调。对申报资料齐全、真实有效、符合建房条件的,由居(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后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核。
(三)资格审查。县政府组织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进行审查,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通过的申报资料汇总后提交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住房等相关部门进行核查和签署意见。经核查通过的,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核意见和部门核查意见汇总后,上报县城中心城区个户建房联席会,会审确定用地指标、建筑风貌、建筑高度等建设标准。
(四)告知审查结论。乡镇人民政府将审查意见及时告知建房申请人,审查通过的督促办理土地和规划建设手续,不得以政府审查意见代替相关土地、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未通过审查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相关资料退还申请人,并告知退回原由。
(五)依法开工建设。个户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依法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必须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后,按照规划要求,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测绘单位进行建设工程坐标放线。完成放线后向城乡建设住房部门提出验线申请,城乡建设住房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城市执法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共同验线,经验线合格后方可开工建设。
第四章 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规定,个户建房达到以下条件之一的,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一)建筑层数3层及以上;
(二)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
(三)跨度6米及以上;
(四)工程总投资30万及以上。
第十三条 县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负责对办理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进行质量安全监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依法不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进行质量安全监管。
第十四条 住房建设必须选择经过建筑技能培训、满足技能要求的建筑施工人员或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施工(建筑施工人员个人不得承揽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或者跨度6米及以上的住房建设)。受委托的建筑施工人员或者施工企业必须按图施工,落实抗震设防措施,形成施工记录,对承担的住房建设施工作业安全与质量安全负责。
第十五条 文明施工
(一)建房户和施工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文明施工,自觉执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四川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并接受城乡建设住房、城市执法等部门的监督管理。
(二)因建房需要占用或挖掘城市道路等市政设施的,必须向城市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施工。个户建房在施工中损坏市政设施、绿化树木、草地的,应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
(一)建立县城中心城区个户建房联席会议审查制度。由县级领导召集县国土资源局、县城乡建设住房局、旺苍经开区、县城市执法局、县房管局、国网旺苍县供电公司、天然气旺苍分公司、县自来水公司、东河镇、嘉川镇等常设单位,并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县纪委监委、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环境保护局、县交通运输局、县农业局、县林业园林局、县水务局、县文广新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县安全监管局、县公安交警大队、电信旺苍分公司、移动旺苍分公司、联通旺苍分公司、广电网络旺苍分公司等相关成员单位参加会议,集体审议个户建房相关事宜。原则上联席审查会议每月召开一次。
(二)建立属地管理机制。东河镇、嘉川镇要加强日常巡查,协调解决因个户建房引发的邻里纠纷,制止和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建设,确保辖区内个户建房依法有序实施。嘉川镇、东河镇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配合城乡建设住房、国土资源等部门和旺苍经开区做好违法用地、违法建筑拆除的组织、协调和管理。
(三)建立巡查员制度。东河镇、嘉川镇要落实1至2名建房巡查员,对辖区内的个户建房进行日常巡查,及时制止违法违规行为,并上报县级相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巡查员日常工作所需经费由县财政足额保障。
第十七条 明确部门职责
(一)城乡建设住房部门负责对县城中心城区个户建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的个户建房进行规划审批和监管,负责对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但未按规划许可建设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认定和查处;
(二)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办理县城中心城区个户建房联席会议审查通过的个户建房土地手续,并进行用地监管,依法制止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的行为;
(三)城市执法部门负责对县城中心城区个户建房进行日常巡查,对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违法建设行为进行制止、认定和查处;
(四)食药工商质监部门负责违规开发经营行为的查处;
(五)房管部门负责对房屋鉴定行为的管理和房屋鉴定报告的认定;
(六)东河镇、嘉川镇负责核实建房申请资料和相邻协议,负责辖区内个户建房的巡查监管,依法制止和查处违规违法建设行为。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房屋不得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个人以违法建设房屋作为生产和经营场所申请办理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手续的,食药工商质监、税务、文广新、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不得办理。
第十九条 自来水、供电、天然气等不得为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房户接通水、电、天然气,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商混企业不得为违规建设的个户建房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城乡住房建设部门负责认定违法建设(本办法所称违法建设行为,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违法建设认定后,应书面告知国土资源、房管、食药工商质监、税务、文广新、安全监管、公安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以及水、电、气等要素保障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城中心城区个户建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在个户建房审批、监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8年11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二年。本办法由县城乡建设住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