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说明
继2018年4月8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规定》(厅字〔2018〕13号,以下简称《规定》)出台后,2018年8月8日,省委省政府出台《四川省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细则》(川委办〔2018〕27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根据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批示精神,市政府安办就我市落实地方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工作进行了专题调研。在认真学习(厅字〔2018〕13号)(川委办〔2018〕27号)文件的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广元市党政领导干部安全生产责任制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
二、适用范围
《实施办法》适用于市、县(区)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市、县(区)党委工作机关、政府工作部门及相关机构领导干部,乡镇(街道)党政领导干部,各类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党政领导干部参照本办法执行。
三、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共分为六个部分、28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总体要求。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两个原则;明确了各级党委和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地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班子其他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二)主要工作职责。一是明确了各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方面的六项职责;二是明确了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方面的六项职责;三是明确了各级党委常委会其他成员安全生产方面的四项职责;四是规定市、县(区)政府原则上由担任本级党委常委的政府领导干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确定1名政府副职领导干部协助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明确了分管安全生产的领导六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五是明确了各级政府其他领导干部六项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处置责任。按照“一岗双责”、“三个必须”和“分级负责、属地为主”的原则,明确了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发生特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较大事故、一般事故赶赴事故现场的情形。
(四)考核考察。建立了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安全生产责任考核情况公开“三项”制度;将党政领导干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情况纳入党委和政府督查督办重要内容,纳入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结果的重要参考,纳入党政领导干部任用考察和奖励的重要内容。
(五)表彰奖励。一是对在加强安全生产工作、承担安全生产专项重要工作、参加抢险救护等方面作出显著成绩和重要贡献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二是对在安全生产工作考核中成绩优秀的党政领导干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记功或者嘉奖。
(六)责任追究。对党政领导干部在落实安全生产工作责任问责的情形、方式、一票否决、从重追究、从轻或者减轻追究、不予追究、终身追究、管辖权限进行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