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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的通知》解读
发布时间:2018-11-26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量:3477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为进一步扩大就业渠道、促进城乡协调发展,增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活力,鼓励和支持农民工、大学生和复员转业退役军人等人员返乡下乡创业,日前,四川出台《促进返乡下乡创业二十二条措施》。

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为保障返乡下乡创业者住宿问题,《措施》提出,要将符合条件的返乡下乡创业者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和住房公积金制度范畴,支持返乡下乡创业较为集中的开发区和产业园区因地制宜发展公租房。

《措施》提出,鼓励返乡下乡创业者建立返乡下乡创业农村电子商务服务平台,并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对场地租金和网络使用费等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补贴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返乡下乡创业者开展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以及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按国家相关规定执行农业生产电价。

创办小微企业可给予最高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在金融信贷方面,返乡下乡创业者符合贷款条件的,按不超过10万元发放创业担保贷款。创办小微企业符合条件的,可给予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同时,省财政对各地实施创业担保贷款分险奖补,对返乡下乡创业者创业担保贷款损失,按照各地担保基金实际分险金额的50%给予奖补,奖补资金全额用于补充各地创业担保贷款担保基金。

鼓励农村承包土地经营权、农民住房财产权、农村集体经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试点县(市、区)的创业者利用“三权”进行抵押贷款。

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最高奖励10万元

根据《措施》,符合条件的大学生返乡下乡创办企业吸纳就业,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其吸纳就业(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人数,给予创业吸纳就业奖励,最高奖励总额不超过10万元。

返乡下乡创业者创办的企业,招用贫困家庭劳动力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招用人数给予企业1000元/人一次性奖补。

对首次创业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返乡下乡创业农民工、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正常经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创业大学生,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打造一批省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给予资金奖励

《措施》提出,对在境内主板、中小板、创业板和境外资本市场首发上市融资的企业,以及在新三板、天府(四川)联合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挂牌的企业给予一次性费用补助。

同时,支持返乡下乡创业企业创建技能大师工作室,对成功创建国家级和省级技能大师工作室的,按规定从就业创业补助资金中分别一次性给予10万元、30万元经费补助。

此外,按规定评选打造一批省级返乡下乡创业示范市(州)、示范县(市、区)、示范园(孵化园),并给予一定的资金奖励。 (记者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