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扶贫协作领办〔2018〕19号
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关于印发《<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
办法><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管理办法><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
办法><旺苍县2018年度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相关乡镇,县级有关部门:
《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管理办法(试行)》《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旺苍县2018年度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经十八届县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1.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2.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公告公示管理办法(试行)
3.旺苍县2018年度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4.旺苍县2018年度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实施办法(试行)
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旺苍县发展改革局(代章)
2018年10月19日
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附件1
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国开发〔2017〕6号)《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管理办法(修订)》(浙发改帮扶〔2018〕109号)和省、市、县东西部扶贫协作有关协议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经商东部协作县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扶贫协作项目是指由浙江省对口支援旺苍县的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扶贫协作项目包括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非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第三条 坚持扶贫协作项目和资金使用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在精准识别贫困人口的基础上,把资金使用与建档立卡贫困人口脱贫相衔接,向深度贫困乡(镇)、村(社)倾斜,将有限的帮扶资金用于扶贫的“刀刃”上,与脱贫成效挂钩,确保帮扶资金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确保项目建设取得绩效,切实让扶贫协作项目惠及贫困村和贫困人口。
第四条 项目实施和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检查到项目、验收到项目。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县扶贫协作领办)负责项目的资金分配、管理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项目实施单位为项目法人,对项目具体实施负总责。项目审计由仙居县和旺苍县双方协商,共同组织,共同参与。
第五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不得安排以下项目:
(一)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各类娱乐设施;
(三)违背当地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群众意愿的项目;
(四)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不合格的项目;
(五)不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技术、质量、规模标准的产业项目;
(六)产能过剩等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
(七)单独性餐饮、娱乐、旅游等各类接待支出类项目;
(八)其他与扶贫协作无关的支出。
第二章 项目管理和实施
第六条 规范项目计划管理。制定东西部扶贫协作年度计划和三年行动计划方案,项目应符合县“十三五”规划、县扶贫专项规划等,遵循生态环保要求,前期工作成熟。扶贫协作年度项目的确定,原则上从东西部扶贫协作三年行动计划方案中选择。
第七条 规范项目审批及程序管理。坚持扶贫协作项目审批流程,即:部门(或乡镇)申报项目→县扶贫协作领办初选项目→县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审定项目→省评审下达资金计划→项目实施单位编制项目实施方案→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市发改委备案→县扶贫协作领办下达项目资金计划→采购或招标→项目实施及报账→项目验收和评价→项目审计→报送年度工作总结。
第八条 实施方案编制。项目实施单位应编制具体的项目实施方案,方案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性质、实施主体、建设地点、建设标准、规模内容、计划投资、资金来源、建设期限、管理方式、可行性及经济社会效益分析、利益链接机制、受扶贫困户名册及补助标准、资金用途和使用方式等。
第九条 实施方案审批。行业主管部门对实施方案进行评估论证后,县扶贫协作领办会同县发展改革局、县扶贫移民局、县财政局等部门进行评审,报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第十条 规范招投标原则。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施和管理过程中有关事项属于政府采购和招投标范围的,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有关规定执行;未达到政府采购和招投标标准的,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要求阳光操作。行业有其特殊规定的,从其行业规定。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管理。项目实施方案批复后,必须严格按照批复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或缩减项目内容、规模和技术标准,不得随意停工。项目实施建设内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申请,按程序审批。
第十二条 规范项目利益联结。扶贫协作项目必须建立健全贫困户利益联结机制,实施到村(社)、落实到户,确保贫困户受益。扶贫协作资金投入到户形成的资产为项目受益农户所有,非到户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为项目受益村民集体所有。
第十三条 项目实行检查通报制度。县扶贫协作领办会同县目督办、县发展改革局、县扶贫移民局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组成项目监督检查工作组,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方式,深入到项目施工现场,开展项目监督检查工作。建立项目沟通机制,及时向援助方通报项目前期工作、资金拨付和建设进展等情况。
第十四条 项目实行公告公示制度。扶贫协作项目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公告公示,同时在项目实施所在乡(镇)、村政务公开栏进行张贴公示,并在建设地安置项目基本情况介牌,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 项目验收和绩效评价。项目完工后,由乡镇组织自验,行业主管部门初验,县级组织验收。验收结束后,由县扶贫协作领办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完善相关工作,于12月底前报送市级有关部门,并做好迎接国家、省、市绩效考评工作。
第十六条 项目档案管理。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按照《四川省扶贫开发档案管理细则》要求,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档案,严格实施专人、专项、专柜管理,并作为项目检查、验收、运行维护和审计监督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项目后续管护。验收合格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移交并制定后续管护措施。
第三章 资金管理和报账程序
第十八条 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实行县级报账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应设专账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规范项目报账。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可根据项目建设进度实行阶段性报账,以项目决算审定金额作为最终报账依据。
第二十条 对一次性采购项目和非固定资产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县扶贫协作领办审定同意后,可一次性报账和拨款。
第四章 项目验收
第二十一条 验收依据。主要依据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和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验收。
第二十二条 验收条件。项目验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单位必须按照项目批复的实施方案完成建设任务;
(二)工程建设项目经试运行或技术检测,质量达到技术指标;
(三)项目实施方案、批复文件、有关图表、实施单位合同或组织实施责任书、初验报告、总结材料、财务决算报表和项目资金审计报告、管护措施等文件资料齐全。
第二十三条 验收方法。采取听汇报、查对项目档案、现场察看和走访受益群众等方式进行验收。
第二十四条 验收权限。扶贫协作项目实行分级验收。
(一)乡镇自验。对实施完成项目,乡镇组织人员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自查验收,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自验合格后,形成《项目乡镇自验报告》,报请行业主管部门初验。
(二)行业主管部门初验。行业主管部门收到乡镇自验报告后,应及时组织相关人员按照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初验,对初验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乡镇并督促整改。项目初验合格后,形成《项目初级验收报告》,报请县扶贫协作领办验收。
(二)县级验收。行业主管部门向县扶贫协作领办上报《关于申请项目验收的请示》并附《项目初验报告》,由县扶贫协作领办组织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出具《项目验收意见》。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实行县级报账制是加强扶贫协作资金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县级相关部门必须严格执行。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应加强对扶贫协作资金报账制管理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定期组织检查扶贫协作资金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接受上级财政和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第二十七条 县扶贫协作领办要严格按照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全国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的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帮扶项目建成后评价和工作绩效考核,全面评估项目效益,及时总结经验,并强化评价和考核结果应用。次年1月底前完成上一年度计划执行评价报告,并将有关情况报送上级主管部门。
第二十八条 监察、审计机关要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落实、资金使用、项目建设的审计监督,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扶贫协作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实施单位要主动配合县扶贫、财政、审计等部门对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进行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工程项目资料、图片、实物、现场、财务凭证等。
第三十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调整扶贫协作资金使用方向,改变扶贫协作资金用途,截留、挤占、挪用扶贫协作资金,利用扶贫协作资金平衡财政预算。
第三十一条 对下列行为将进行严肃查处:
(一)违反规定,擅自调整项目实施方案、改变项目实施内容、缩减建设规模的行为;
(二)弄虚作假,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扶贫协作资金,违反规定出具虚假项目申请、财务审计报告、验收报告的行为。
(三)对应当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的行为。
(四)项目实施过程中,相互推诿、扯皮、办事效率低下,严重影响扶贫协作项目实施的行为;因管理不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使扶贫协作资金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影响的行为;无特殊原因,项目建设没有按期开工、项目进展缓慢、未按期竣工且严重影响全县扶贫项目形象的行为;项目建设完工后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行为;以及其他违规违纪行为。
第三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所在乡镇必须加强后续管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对帮扶项目及其资金管理没有明确规定的,参照《旺苍县扶贫项目监督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扶贫协作领办负责解释,执行期暂限定三年,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件2
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公告公示
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和加强扶贫协作项目资金使用管理,增强扶贫协作项目资金管理的公开透明度,加大社会监督力度,切实提高帮扶资金使用效率,确保帮扶协作资金项目阳光运行、阳光脱贫,根据省扶贫和移民局、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公告公示实施办法的通知》(川扶贫移民发〔2016〕347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公告公示的对象。使用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的项目。
第二条 公告公示的内容。包括扶贫协作资金和扶贫协作项目的公告、公示。扶贫协作资金公告主要包括资金总量、来源、性质、用途、安排原则和计划等。扶贫协作项目的公告、公示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实施地点、建设内容及规模、实施期限、利益联结机制、利益联结户数及人口数、监督单位和监督电话等。
第三条 公告公示的形式。项目采取公告与公示相结合的方式。项目年度建设任务应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实施乡(镇)、村应在镇、村政务公开栏张贴公示,并在建设地安置项目公示牌。
第四条 公告公示的时限。原则上在资金计划下达后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公告公示。项目公告公示时间不得少于30天;扶贫协作项目竣工后,应对扶贫协作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公告公示。
第五条 反馈意见的受理。公告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对公告公示内容向公告公示单位提出意见。公告公示单位对群众反映的有关问题要严肃对待,认真调查核实并作出合理解释或相应处理。对群众反映强烈的应向群众公布调查结果和处理意见,对署名的应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本人或单位,对违规违纪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对触犯法律的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上述情况的处理结果应及时向上级报告。
第六条 公告公示的督查。按照公开透明的原则,严格实施扶贫协作项目资金公示公告制度,让扶贫协作项目资金接受社会监督,纪检监察、审计、财政、扶贫等部门要对公示公告制的落实情况和扶贫协作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督查。县行业主管部门对帮扶项目进行竣工验收时,要将公示公告制度的落实情况纳入检查,未进行公示公告的项目不予竣工验收。
第七条 本办法由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执行期暂定三年,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3
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国开发〔2017〕6号)等文件精神,根据《浙江省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管理办法》(浙财建〔2018〕95号)、《四川省中央和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7〕102号)等省、市、县扶贫资金管理、东西部扶贫协作有关协议等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经商东部协作县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项目(以下简称扶贫协作项目)是指按规定列入旺苍县仙居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年度实施方案中的项目。本办法所称的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以下简称扶贫协作资金)是指由仙居县负责筹集设立的,专项用于支持旺苍县扶贫协作项目的资金(包含浙江社会帮扶资金)。
第三条 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扶贫协作办)负责项目的资金分配、管理和项目的监督、检查、验收。项目计划、建设管理、资金拨付、监督检查、竣工验收由仙居县和旺苍县双方协商,共同组织,共同参与;审计以县审计局为主,可委托第三方审计。
第四条 扶贫协作资金遵循“公开透明、精准使用、规范管理、注重实效”的原则,确保资金使用规范、安全、高效。
第二章 资金筹集与分配
第五条 在坚持精准使用、精准管理、精准问效扶贫协作资金的同时,根据我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统筹安排上级相关专项资金、盘活存量资金、优化县本级投入,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金投入,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确保东西部扶贫协作目标如期完成。
第六条 扶贫协作资金分配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正规范,科学合理。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
(三)绩效评价,结果导向。
第七条 扶贫协作资金综合考虑绩效评价结果、以前年度资金分配结果和其他因素进行合理分配。
第三章 资金使用与管理
第八条 扶贫协作资金使用坚持聚焦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瞄准建档立卡贫困户,实施整村建设、产业带动、就业创业、人才和劳务协作、民宿培育、电商引领、技术指导、金融支撑、社会帮扶等九大精准扶贫工程,把有限的扶持资金集中用于扶贫的“刀刃上”,向深度贫困乡(镇)、村(社)倾斜,集中力量帮助贫困群众解决突出难题,确保项目建设有成效。
第九条 使用扶贫协作资金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是项目的实施主体,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实施的主体责任,严格按照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竣工自验。使用扶贫协作资金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实施的督导、监管、竣工初验、报账支付和绩效评价,确保资金安全高效使用。
第十条 扶贫协作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一)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办公用房;
(二)城市广场和公园、各类娱乐设施;
(三)违背民族习惯、宗教信仰和群众意愿的项目;
(四)不符合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打赢脱贫攻坚战精神要求和不符合精准脱贫、精准扶贫要求的项目,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业项目;
(五)各类公务接待活动;
(六)未列入东西部扶贫协作规划和年度计划的项目;
(七)未按规定使用资金,擅自改变项目规划或实施方案的项目;
(八)存在质量问题,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项目;
(九)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支出;
(十)其他与东西部扶贫协作无关的支出。
第十一条 扶贫协作资金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制度,实行县级报账制。各行业主管部门应设专账核算,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 以项目管理方式推进的扶贫协作项目,报账时须提供项目实施合同、项目验收报告或阶段性验收报告、相关税务发票。实施单位需用原始发票记账的,可用加盖实施单位公章的复印件报账。直接补助到户的扶贫协作项目,报账时提供受益建档立卡贫困户“一折通”花名册和相关验收资料。
第十三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报账资料后,报账依据充分、报账手续完备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报账。需补充报账资料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通知报账单位补充资料。
第十四条 扶贫协作项目启动时,项目实施单位根据项目建设需要提出用款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可预拨部分启动资金,预拨资金比例由行业主管部门视项目具体情况确定,原则上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额的30%。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实施单位根据客观需要,可按项目进度提出阶段性验收和报账申请。项目完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提供完整的报账凭证,报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后予以报账。
第十五条 扶贫协作资金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竣工结算后,明确必须审计的项目,原则上可拨付工程合同价款的80%,待审计完成后除预留5%质保金外,其余款项全部拨付项目实施单位;未明确必须审计的项目竣工结算后,除预留5%质保金外,其余款项全部拨付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六条 扶贫协作项目实施中所需的大宗物资、材料等要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采购资金实行直接支付。同时,必须建立严格的物资领用和保管制度。
第十七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对扶贫协作资金的拨付,应通过转账支付结算,严禁现金支出。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八条 严格项目计划管理。扶贫协作项目的立项原则上从东西部扶贫协作三年行动计划方案中提取,坚持项目审批流程,严格按照程序逐级确定项目。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照东西部扶贫协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具体负责项目规划、设计、检查、初步验收等项目管理工作。
第十九条 严格项目实施管理。要严格按照项目工作操作流程,做好扶贫协作项目的财政评审。扶贫协作项目一经批准下达,必须按照方案组织实施,不得随意调整和更改,不得超标准建设,不得擅自超概(预)算或负债建设。个别确因特殊原因需调整的,必须按相应规定履行项目调整报批程序。
第二十条 严格项目检查验收。扶贫协作项目实行乡镇自验、部门初验后县级验收的分级验收办法,要严格按照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以下达的项目资金文件、批复的项目实施方案为依据,结合听汇报、查档案、走现场、访群众等多种方式,及时开展项目验收工作,确保在当年12月底前全面完成各项建设任务。
第二十一条 严格项目公示公告。在项目建设前、过程中和竣工后,应通过广播、电视宣传、信息报道、网络平台、村务公开栏公示、碑牌和张榜公布等形式,对建设的工程项目地点、内容、规模、财政资金补助金额、资金补助环节和标准、群众投工投劳情况等七个方面进行公示公开,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增强项目建设透明度。
第二十二条 严格项目产权与管护。对扶贫协作资金形成的资产,要及时移交、明晰产权归属、落实管护主体、建立管护机制。积极完善以“股权量化、按股分红、收益保底”为主要内容的资产收益扶贫机制,拓宽贫困人口收入渠道。
第五章 监督管理与绩效评价
第二十三条 县纪委监委、县发改局、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将扶贫协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加大审计和监督检查力度。
第二十四条 县目督办要定期对扶贫协作项目分阶段进行督察督办。县财政局定期组织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管理情况专项检查,扶贫协作办要定期或不定期对扶贫协作项目进行实地检查,发现问题及时通报,限期整改,确保取得实效。
第二十五条 坚持和完善县、乡(镇)、村三级项目公示制度,提高扶贫协作资金分配、使用透明度,接收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六条 扶贫协作办、县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扶贫协作资金使用的绩效评价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报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各监管部门要创新监管方式,积极建立完善引入社会组织等第三方力量开展绩效评价的机制。
第二十七条 对擅自以拨作支、挤占、截留、挪用、套取、虚报、冒领和贪污扶贫协作资金,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财政局负责解释,执行期限暂定为三年,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本办法未明确内容参照脱贫攻坚相关管理办法执行,如遇上级有新规定则按上级规定执行。
附件4
旺苍县2018年度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
实施办法(试行)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打赢脱贫攻坚战的决定》和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东西部扶贫协作座谈会议精神,切实做好仙(居)—旺(苍)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6〕69号)、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关于印发<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目的
充分发挥考核指挥棒作用,通过考核激励先进、鞭策后进,调动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参与仙(居)—旺(苍)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完善工作机制,明确工作任务,压实工作责任,推动各项工作落实落地,提升工作实效,加快全县脱贫进程,提升脱贫质量。
二、考核原则
(一)坚持科学合理。以中央、省、市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新思想、新要求作为根本遵循,把定性与定量、进度与质量、措施与成效、业务与作风、共性与个性结合起来,推动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各项目标任务落实落地,确保考核指标设置科学,考核结果准确。
(二)坚持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把平时考评与年度考评结合起来,确保考评结果客观公正。
(三)坚持聚焦精准。坚持精准是脱贫攻坚的生命线,不断提高脱贫攻坚的精准度、有效性和可持续性。做到帮扶对象精准、项目安排精准、措施到户精准、资金使用精准、脱贫成效精准。
(四)坚持注重实效。以受扶建档立卡贫困村、贫困户减贫效果作为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的主要依据。坚持立足实际、突出重点、注重实效,全面完成扶贫协作项目下所带动的贫困人口脱贫目标。
(五)坚持奖优罚劣。充分发挥目标考评的激励导向作用,强化结果运用,加大奖优、治庸、罚劣力度,促使相关乡(镇)、县级部门切实落实工作责任。
三、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24个项目乡镇和16个县级行业部门两部分。
(一)24个项目乡镇
东河镇、白水镇、尚武镇、木门镇、三江镇、五权镇、高阳镇、双汇镇、英萃镇、国华镇、龙凤镇、九龙镇、化龙乡、农建乡、枣林乡、麻英乡、燕子乡、正源乡、米仓山镇、盐河乡、万家乡、天星乡、水磨乡、大两乡。
(二)30个县级行业部门
县委组织部、县农工委、县发展改革局、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教育科学技术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县环保局、县建住局、县交通局、县水务局、县经开区、县农业局、县林业园林局、县扶贫移民局、县卫生计生局、县民政局、县文广新局、县商务局、县旅游局、县投资促进局、县体育局、县总工会、县残联、县妇联、县团委、县工商联、县红十字会、县茶叶产业发展服务中心。
四、考核组织领导
考核由旺苍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委目督办、县扶贫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具体实施。
五、考核内容及评价标准
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办法(试行)》中规定的西部地区6项考核内容,对东部地区考核中明确由西部地区配合提供数据的5项考核内容,以及其它内容。
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实行100分制,对乡镇和县级行业部门分别进行考核。
(一)乡镇
1.组织领导,基本分值10分。
一是建立健全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机构,健全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5分。
二是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动各项工作,2分。
三是会议记录详实、影像资料齐全,2分。
四是东河镇、东河镇红垭村、国华镇、国华镇山坪村要与仙居县结对街道健全互访机制,每年开展对接互访不少于1次,1分。(其余项目乡镇该项分值计入第一项)
2.项目实施,基本分值60分。
一是详细制定针对性、操作性强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建立工作责任制清单,实行“台账式”管理,10分。
二是大力推进项目实施,按项目实施阶段计分,按时、按质、按量完成目标任务,30分。
三是项目实施整体成效好,项目与贫困群众利益联结机制完善,10分。
四是按时、按要求上报各类项目资料,5分。
五是项目实施过程中,严格执行扶贫项目资金公示公告等管理办法,5分。
如乡镇实施多个项目,取所有项目得分总和的平均值。
3.资金使用,基本分值15分。
一是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专帐,5分
二是严格执行县级部门报账制管理,5分
三是报帐及时、准确,3分
四是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告,2分。
4.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基本分值5分。
一是按要求建立项目工程档案专卷、过程记录清晰,2分。
二是按要求建立项目资金档案专卷、帐务清晰、规范,3分。
5.宣传工作,基本分值10分。
一是政策宣传,项目实施区群众对东西部扶贫协作政策知晓率达100%,4分。
二是强化工作成效对外宣传,每月向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动态、工作信息不少于1条,6分。
(二)县级行业部门
1.组织领导,基本分值10分。
一是建立健全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机构,健全完善责任落实机制,明确分管领导和专职工作人员,2分。
二是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推动各项工作,每季度不少于1次,5分。
三是各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到仙居县调研学习对接不少于1次,3分。
2.项目实施,基本分值50分。
一是制定出台本行业年度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10分。
二是在省、市、县下达年度目标任务的1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年度目标任务,5分。
三是每月开展项目实施指导、进度督查,20分。
四是每月5日前要将上月工作开展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5分。
五是科学谋划并指导项目实施乡镇开展下年度项目规划,并做好项目实施前期准备工作,10分。
3.资金管理,基本分值15分。
一是建立东西部扶贫协作资金专帐,5分
二是严格执行县级部门报账制管理,5分
三是报帐及时、准确,3分
四是及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公示公告,2分。
4.项目档案资料管理,基本分值10分。
按照浙江省、四川省考核指标提供各自承担工作的相应支撑档案资料,10分。
5.宣传工作,基本分值15分。
强化工作成效宣传,每月向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上报工作动态、工作信息不少于1条,15分。
六、考核程序
(一)自查总结
每年 12月30日前,各项目乡镇、相关县级部门要按照本办法,就工作开展情况和取得的成效形成总结报告,报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县级考核
12月初,由县发展改革局会同县目督办、县扶贫移民局组织相关部门考核。
(三)综合评价
12月20日前,在综合自查总结和县级考核的基础上形成考评结果,报县东西部扶贫协作领导小组审定。
七、加分、扣分项
(一)加分项
一是获得表彰奖励加分,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5、3、2分。
二是获得领导肯定性批示、通报表扬的,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分别加5、3、2分。
三是单项创新工作获得国家、省、市肯定性通报或领导批示的,分别加5、3、2分。
四是承办东西部扶贫协作会议和提供现场,按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分别加5、3、2、1分。
五是在国家、省、市、县党报党刊、媒体网站发表新闻或信息的分别加5、3、2、1分(同一事项获得多层次表彰奖励以最高奖励为准,不累计记分)。
(二)扣分项
一是因工作失职失误,被国家、省、市、县通报或造成重大影响的,分别扣5、3、2、1分。
二是因项目资金监管不到位,被国家、省、市、县审计发现问题的,每件次扣5分。
三是因项目资金监管不到位,出现贪污腐败问题,受到国家、省、市、县相关职能部门督查督办的,每件次扣5分。
四是接受国家级、省级各类督查检查,出现重大问题、影响全县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质效的分别扣5、3分。
五是未按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的,每次扣1分。
八、结果应用
综合考评于12月底前进行,考核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档,分别对应90分以上、80—89分、70—79分、70分以下,在东西部扶贫协作工作中出现重大违纪违规问题的,年度考核结果不得确定为“较好”以上档次。
东西部扶贫协作考核结果在全县通报,并由县委目督办纳入年度综合目标绩效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