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教科函〔2018〕76号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旺苍县民政局
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旺苍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关于印发《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县级相关部门:
现将《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执法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旺 苍 县 民 政 局
旺苍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旺苍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
2018年7月2日
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执法
行 动 方 案
为切实解决当前校外培训机构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确保中小学生健康快乐成长。根据教育部和省、市、县相关文件精神要求,经研究,决定对我县校外培训机构开展专项治理联合执法检查,特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组织机构
成立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联合执法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 长:向荣贵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局长
朱思全 县民政局局长
刘 雄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
徐斌德 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局长
成 员:蒋 飞 县公安局副局长
文丕军 县民政局副局长
李 涛 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
张 军 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副局长
向明华 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正科级干部
张文明 县消防大队大队长
陈 军 县城市执法大队大队长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出所、学校主要负责同志。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县教育科技局,由向明华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办公室工作人员由县级相关部门、各乡镇(街道)及中心小学工作人员组成,负责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的联合检查工作。
二、检查治理对象、内容、时间及方式
(一)检查治理对象:全县范围内面向中小学生举办文化艺体类非学历教育培训的培训机构(以下简称校外培训机构)。
(二)检查治理内容:检查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的办学资质、办学条件、课程设置、招生宣传、竞赛(考级)组织、教学管理、安全管理等,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即查即治,对非法办学行为进行打击及分类处置。
(三)检查治理时间:2018年7月—10月。
(四)检查治理方式:联合执法检查。
三、工作分组及安排
为加快工作进展,确保工作实效,本次专项治理成立四个工作组,分别由县教育科技局、县民政局、县食品药品工商质监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分管领导担任组长,分片区同时开展联合执法检查工作。
四、工作程序和内容
(一)认真核查情况,准确掌握信息。通过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座谈走访等形式,核实信息,详细填写《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调查表》(附件1);对未摸排在册的培训机构,现场立查立改并增加填写《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情况统计表》(附件4)。
(二)查实问题,现场取证。各工作组要现场排查培训机构是否存在全隐患,检查办学条件是否符合相关管理规定,对存在问题或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现场取证并确认保存。(证照、场所、检查现场相关照片要与整改意见内容相匹配),联合执法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1.依法办学情况。检查是否证照齐全,同时持有办学许可证(教育行政部门核发的办学许可证)和登记证(营利性持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非营利性持有民政局核发的民办非企业登记证);是否“亮证”办学,在其注册办学场所显著位置悬挂《办学许可证》;是否存在办学行为与办学许可证核准事项不符合的行为,擅自变更办学地点、办学内容、办学层次、招生对象、业务范围等;是否坚持“一证一校一址”,是否擅自增设教学点等;是否有规范的章程、发展规划、各类管理制度;招生简章和广告是否在主管部门备案,是否备发一致;是否按要求公示了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退费制度;举办者、校长、决策机构成员及教师财务管理人员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具备相关资质;是否建立学生台账,是否与学生签订了有效的培训合同;是否与所聘用人员依法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是否存在宣传举办(或变相举办)、承办、协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是否在广告宣传、接受咨询、提供服务承诺时违规出现“聘请中小学在职教师任教”等类似表述;是否存在虚假许诺的内容,是否有夸大其词,作欺骗性的误导宣传的行为等。
2.办学条件。检查是否有相对稳定、集中的安全办学场地和教学用房,办学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是否具备相关合法手续,符合消防、卫生、房屋安全、室内环境质量等有关规定。
3.安全管理。检查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对存在的重大安全隐患即查即治;是否违规使用简易建筑、居民住宅、危房、地下室和其它不适于教育培训活动的房屋作为校舍,是否远离高噪音、高污染区域;检查安全教育是否到位,安全责任是否落实,是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是否落实人防、技防、物防的相关要求,各类应急预案、记录是否符合要求等。
4.教育教学管理。检查是否按照国家、省、市、县的相关规定设置专业、开设课程;是否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违规招生”的行为;开展学科类培训的班次、内容、招生对象、上课时间是否提交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是否具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基本稳定的专职教职工队伍;是否签订规范的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是否建立教师名册,任课教师的基本信息是否在办学场所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是否存在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的行为。
5.检查是否存在其它违法违规行为。
(三)分类处置,提出整改意见。针对检查中存在的问题要根据行业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给出整改意见,详细填写《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意见书》(附件2)并由组员签字确认,并根据现场检查情况,分别提出整改意见:
1.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已取得办学资质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并可通过整改达标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校外培训机构依法予以取缔;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非法校外培训机构由教育、建住、公安、消防、市场监督管理、城市执法等部门责令立即停办,依法可以临时查封的,及时予以查封。
2.证照齐全但存在问题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存在安全隐患和办学行为不规范的,责令限期整改。
3.有照无证的校外培训机构。对已取得了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超范围从事教育培训的教育咨询(服务、科技等)类机构,不具备办理办学许可证条件的由登记机关责令其在经营(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不得再举办面向中小学生的培训;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取得证照后方可办学。
4.无证无照的校外培训机构。对未取得证照但具备办理证照条件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指导其依法依规办理相关证照,依法取得证照后方可办学;对不具备办理办学许可证条件,一律责令停办。
5.对存在“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违规招生”、“非零起点教学”的和存在举办(或变相举办)、承办、协办与中小学入学挂钩的考试、测试、竞赛或排位赛等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对校外培训机构违规聘用中小学在职教师兼职的,要求其立即整改并依法依规追究培训机构和相关人员责任。
6.私自开设课后辅导班或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培训的中小学教师,一经查实,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在执法过程中如遇妨碍执行公务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对经责令拒不整改的社会组织或个人,由教育部门会同公安、民政和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处理,并将其违法举办校外培训机构的行为,推送到征信部门,由征信部门依照《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国务院令第684号)计入信用记录。
(四)汇总检查情况,及时分析上报。10月底前各工作小组将检查情况详细汇总,认真填写《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表》(附件3),并根据各组整治情况及材料,提出标本兼治的意见,形成书面总结,汇同佐证材料(附件1、2、3、4)交县教育科技局,同时将电子档(总结、附件3及现场检查照片)发送至邮箱:853610516@qq.com;联系人:向长清,联系电话:4203773。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对促进全县社会和谐稳定和民办教育健康发展意义重大,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街道)要高度重视,周密部署,不搞形式,不走过场,确保实效。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按照联席会议要求,本次治理工作由县教育科技局牵头,县级相关部门及各乡镇(街道)、学校要积极参与,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相互支持,齐抓共管,形成联合执法的强大合力。
(三)规范执法程序,严格依法行政。在整治工作中,要严格执法程序,落实执法工作制度,做到事实清楚,处理恰当,程序合法。
(四)广泛宣传,营造氛围。利用多种途径,加大治理联合执法行动的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与支持。
(五)总结提高,构建长效管理机制。各乡镇(街道)及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全县规范校外培训等机构审批和监管的新要求,明确主体责任、细化监管责任,大力宣传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管理,坚决杜绝各种安全隐患。要将规范校外培训机构管理作为创新社会、社区管理的工作重要内容,积极号召广大群众,本着对孩子负责的态度,对教育负责的热心,积极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的监管工作。
附件:
1.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调查表
2.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意见书
3.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专项治理行动情况统计
4.旺苍县校外培训机构排查情况统计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