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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解读三
发布时间:2018-10-15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量:3769 [ 字体: ] 打印 分享:

记者获悉,近日,四川省政府下发《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实施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救助。

《意见》规定救助对象为符合条件的0—6岁视力、听力、言语、肢体、智力等残疾儿童和孤独症儿童。其中,脑瘫儿童年龄放宽至12岁;在非特殊教育学校随班就读听障儿童申请人工耳蜗植入年龄放宽至12岁;肢体残疾儿童申请矫治手术年龄可放宽至14岁。救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具有四川省户籍;经济困难家庭;持有残疾人证,或县级以上残疾等级评定机构、三级以上资质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有康复需求,且经专业医疗康复机构明确诊断具有相应康复适应指征。

《意见》提出,救助内容包括以减轻功能障碍、改善功能状况、增强生活自理和社会参与能力为主要目的的手术、康复训练、辅助器具适配等。实施残疾儿童康复手术的,每名不超过3万元/年。开展康复训练的,每名不超过2万元/年。给予辅助器具适配的,基本辅助器具适配不超过0.5万元/人、人工耳蜗不超过6万元/人、助听器不超过1万元/人、普及型假肢安装每具不超过1万元/人,辅助器具适配后,两年内不得再救助同一类型辅助器具。

《意见》明确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实际,可拓展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精准服务项目内容,根据残疾儿童家庭贫困程度和实际康复需求,可适当提高救助标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据本地财力状况、保障对象数量、残疾类别等,分类确定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的经费保障标准,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意见》,凡符合救助条件的残疾儿童监护人可通过“开放量服”自助业务办理等方式向残疾儿童户籍所在地(居住证发放地)县级残联提出康复救助申请,经审核符合条件的,由残疾儿童监护人自主选择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 (记者 何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