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发〔2018〕17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修订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意见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
为适应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需要,进一步规范退耕还林补助经费使用,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2015年8月28日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意见》(旺府办发〔2015〕47号)进行修订,修订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行,原文件同时废止。现将修订后的《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9月26日
新一轮退耕还林的实施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的意见》(川办发〔2015〕4号)精神,切实做好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扎实推进我县生态文明建设,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我县新一轮退耕还林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推进川东北生态发展功能区域生态文明建设为总目标,以改善生态环境、改善民生为总任务,加强统筹规划和政策导向,完善管理机制,发展特色产业,增加森林资源,提高生态质量,有效治理水土流失,为保护县域生态安全和全面建成长江流域重要生态屏障作出更大贡献。
(二)基本原则
1.农民自愿,政府引导。充分尊重农民意愿,退不退耕,还林种什么,由农民自己决定。各乡镇要加强政策宣传、规划引导,把退耕还林与推进农民增收相结合,在保护中发展,在发展中保护。
2.尊重规律,因地制宜。根据不同地理、气候和立地条件,结合农业产业布局,宜乔则乔,宜灌则灌,宜草则草,不限定生态林与经济林比例,重在发展特色经济林木。
3.严格范围,稳步推进。退耕还林全省第二次土地资源调查及2013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严格限定在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后方可纳入。不得将基本农田、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耕地、坡改梯耕地、上一轮退耕还林已退耕地纳入退耕范围,不得将已经实施其他林业工程的坡耕地纳入本次退耕范围。要结合乡镇特点,合理安排规模和进度。
4.加强监管,确保质量。建立健全退耕还林检查监督机制,对工程实施的全过程实行有效监管。加强建档建制等基础工作,提高规范化管理水平。
(三)总体目标
到2020年,按照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下达的实施规模,规划实施好2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重要水源地15-25度非基本农田坡耕地退耕还林。
二、完善政策
(一)补助政策
退耕还林补助标准按照国家退耕还林政策实行动态管理,若有变动以新的政策规定为准。
1.种苗造林(种草)费。2017年起,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第一年每亩种苗造林费400元,实行县内包干使用,用于造林和补植的种苗费开支,节余部分必须用于造林补助、封育管护和提质增效。
2.现金补助。中央财政对退耕还林每亩补助1200元,省财政分三次下达,第一年每亩补助500元、第三年每亩补助300元、第五年每亩补助年400元。
3.工作经费。退耕还林有关政策宣传、作业设计、技术指导、检查验收、补助兑现、确权发证、档案管理等工作所需经费,从县级财政资金中按10元每亩每年予以配套。
(二)配套政策
1.完善还林补偿政策。对符合公益林界定标准的退耕还林地,分别纳入中央、地方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范围。未划入公益林的,允许合理经营和依法采伐。对补助期满且符合抚育间伐条件的退耕还林地,纳入森林抚育补贴范围。
2.大力发展后续产业。在不影响林木生长、不造成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的前提下,科学发展林下种养业。鼓励在退耕地上间种牧草、豆类、中药材、菌类、森林蔬菜等植物,实行以短养长、长短结合,增加退耕收入,但间种要注意“三个严禁”:一是严禁种植玉米、油菜等高杆农作物;二是严禁采取全垦的方式进行翻挖动土;三是严禁满种,必须留足距离林木50厘米以上的生长空间。
3.放活承包经营权。本着公平原则,退耕土地可以流转,但需要签订一个协议和一个合同,即《流转经营主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协议》和《退耕还林合同书》。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支持采取转包、转让、互换、出租、入股等形式,将退耕还林转向专业大户、家庭林场、龙头企业、专业合作社、股份制林场等新型经营主体流转,并通过签订协议,约定政策兑现、利益分配、风险承担、成果巩固等事项。流转协议必须由乡镇人民政府监督管理,县级相关部门加强指导和监督。经营主体与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定协议后,要与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退耕还林合同书》。
4.统筹整合项目资金。统筹整合专项扶贫、易地扶贫搬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农业综合开发、现代林业产业发展等资金,大力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巩固工程建设成果。
三、组织实施
(一)加强计划管理
1.编制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县林业园林局会同县国土资源局依据省级年度任务,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报市林业和园林局备案。
2.乡镇编制退耕还林年度实施方案。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乡镇林业站会同乡镇国土所依据县级下达的年度任务,编制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县退耕还林办公室批准后,组织村社和退耕农户实施。
(二)加强建设管理
1.签订退耕还林合同。由县人民政府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合同范本,与退耕还林户签订合同,明确退耕范围、面积、树种、初植密度、补助标准和金额,以及完成时间、质量要求、检查验收与资金兑付时间和管护责任等。
2.加强种苗经营管理。县林业园林局要做好种苗建设规划,抓好种苗和采种基地建设,大力培育良种壮苗。退耕地造林时应当使用良种,良种不足的应当选择优良的本地品种。结合精准扶贫和成果巩固的要求,可重点发展木本油料林、木本药材、特色金果林等树(品)种。退耕还林所需种苗,可由退耕农户自行采购,也可采取政府集中采购的方式提供,所用种苗质量应当达到国家或省有关标准,具备种苗标签、质量检验证和检疫证。
3.搞好工程检查验收。县林业园林局、国土资源局要牵头组织开展好检查验收工作。验收结果依程序公开,并作为调整退耕还林任务、兑现补助资金、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的重要依据。将造林成活率、保存率等检查验收结果与政策补助直接挂钩,落实管护主体和管护责任,确保各项管护措施落到实处。
4.建立健全村级退耕还林公示制度。对退耕户的退耕面积、退耕地点、树种以及质量要求、验收结果、补助资金兑现等情况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5.严格资金管理。退耕还林工程建设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克扣、挤占、截留、挪用,严禁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补助资金。县财政局、县审计局等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财政资金足额用于退耕还林还草。
6.严格确权发证。退耕还林后,由县人民政府依法确权变更登记。
7.强化工程档案管理。县级有关部门、各乡镇要建立健全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利用等管理制度,将退耕还林工程档案管理工作纳入工程建设全过程,实行规范化管理。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新一轮退耕还林还草实行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要落实新一轮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目标和责任,实行“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制度。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广泛宣传发动,层层落实责任,认真组织实施,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二)加强部门协作。县发展改革局负责新一轮退耕还林工作的综合协调,负责年度计划任务的综合平衡。县财政局负责中央、省级财政补助资金的下达和县级配套落实,加强资金监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县林业园林局负责退耕还林项目县级年度实施方案的编制,对工程建设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县国土资源局负责提供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中使用的15度以上非基本农田坡耕地基础资料,按程序调整对已划入基本农田的25度以上坡耕地,在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前提下,依法定程序调整为非基本农田,配合县林业园林局开展监督检查。
(三)加强科技支撑。县林业园林局科技推广机构要结合退耕还林实际,加强先进适用技术的集成优化与示范、应用、技术培训等工作。广大退耕业主应当积极推广使用良种良法,努力提升退耕还林建设质量和水平,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县林业园林局要加强退耕还林效益监测及结果应用工作,为工程建设的不断完善和质量效益提高提供科学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