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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解读三
发布时间:2018-09-27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量:376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气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身体健康息息相关,是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热点问题。记者从省政府网获悉,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强化监督管理,推动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四川制定了《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考核暂行办法》(简称《办法》)。根据《办法》,将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对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州),约谈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

据悉,年度考核采用评分法。大气污染防治约束性指标完成满分60分,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完成情况满分40分,共计100分。考核结果分4个等级,评分结果90分及以上为优秀,70分(含)至90分为良好,60分(含)至70分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对于做得好的市(州),《办法》明确了加分项。当年空气质量新达标城市加5分;当年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改善幅度前五名分别加8分、5分、3分、2分、1分,当年单项大气污染物指标年均值新达标的加2分。此外,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获得省级及以上通报表扬的,按国家、省级每次分别加3分、1分;工作经验在省级及以上交流推广的,按国家、省级分别加3分、1分。

而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州),由省政府委托省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直有关部门,约谈市(州)政府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市(州),可以暂停该地区有关责任城市新增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民生、环保基础设施和节能减排项目除外)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

如果在考核中发现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的,其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纪依法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记者 何晓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