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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解读四
发布时间:2018-09-27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量:406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记者获悉,日前,四川印发《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兴办教育的积极性,促进民办教育持续健康发展。

《意见》提出,要落实分类管理制度,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不得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举办者不取得办学收益,办学结余全部用于办学。

同时,放宽办学准入条件。社会力量投入教育,只要是不属于法律法规禁止进入以及不损害第三方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安全的领域,政府不得限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重新梳理民办学校准入条件和程序,制定准入负面清单,列出禁止和限制的办学行为,进一步简政放权,吸引更多的社会资源进入教育领域。

也要扩大办学准入范围,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前教育领域,举办优质普惠性幼儿园;鼓励社会力量进入学历教育领域,着力打造一批特色鲜明、教育教学质量高、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的民办学历教育学校;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培训领域;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在职人员职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转岗培训、劳动技能培训等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鼓励社会力量进入教育服务领域,合作开展职业院校实习实训基地建设、重点实验室建设、大中专学生创新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及提供青少年校外社会实践服务等。

《意见》指出,要健全扶持制度。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设立专项资金,用于扶持民办学校发展。创新财政扶持方式,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及绩效评价制度,制定向民办学校购买就读学位、课程教材、科研成果、职业培训、政策咨询等教育服务的政策措施。可按照国家关于基金管理的规定设立民办教育发展基金,实施基金激励奖补。

《意见》强调,要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民办学校要诚实守信、规范办学。办学条件应符合规定的设置标准和有关要求,在校生数要控制在审批机关核定的办学规模内,幼儿园、中小学班额应控制在规定标准内。学校新征地建设校区应依法报审批机关批准。民办学校要按照规定开展招生和宣传工作,招生简章和广告须经审批机关备案,严禁虚假宣传、严禁有偿招生。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不得组织或者变相组织入学考试或者测试进行招生。

此外,《意见》在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提高管理服务水平等方面机制。 (记者 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