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苍县财政局 旺苍县民政局
旺苍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旺苍县残疾人联合会
关于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
具体事项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为贯彻落实《中共四川省委关于集中力量打赢扶贫开发攻坚战确保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决定》关于“率先对残疾人扶贫对象实行生活费补贴,核定其年收入与国定贫困线标准差额,据实发放差额补助,使其年收入达到国定贫困线标准”的政策。按照广元市财政局、广元市民政局、广元市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广元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放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具体事项的通知》(广财社〔2016〕5号)文件要求, 根据2016年5月25日县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现就组织实施的若干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和标准
从2016年起,对持有第二代残疾人证旺苍户籍残疾人中的建档立卡扶贫对象,按政策核发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每个对象的发放标准,以国定贫困线与该对象年收入的差额为准(2015年底国定贫困线为3000元)。
对应发放扶贫生活费补贴的一、二级重度残疾人自身收入核定为1080元,扶贫生活费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60元,年补贴1920元;对应发放扶贫生活费补贴的三、四级中轻度残疾人自身收入核定为1800元,扶贫生活费补贴标准每人每月100元,年补贴1200元。
二、政策衔接
2016年我县直接涉及残疾人的政策性财政补贴共有五项,包括:机动轮椅燃油补贴、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最低生活保障补助、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以下分别简称“轮椅补贴”、“护理补贴”、“低保补助”、“困难补贴”、“扶贫补贴”)。在核定扶贫补贴数额时,要做好政策衔接。具体政策口径是:
1、“轮椅补贴”和“护理补贴”由县残联按现行政策组织单独发放,不计入补贴对象年收入,在核定其他三项补贴时不予冲抵。
2、残疾人是低保对象的,由县民政局按政策规定发放“低保补助”和“困难补贴”,两项补贴互不冲抵。按照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应保尽保”原则,各乡镇应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全面纳入低保制度。在发放“低保补助”和“困难补贴”后,残疾人扶贫对象年收入已超过国定贫困线的,不再核发“扶贫补贴”。
3、残疾人扶贫对象不是低保对象的(包括:自身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以及自身收入低于低保标准但因故实际未纳入低保制度的),由县残联根据规定核定其扶贫补贴标准,并组织发放。
4、如国定贫困线未作调整,则扶贫补贴标准一次核定,2016年-2020年五年有效。根据省委《决定》中关于“巩固扶贫成果”的精神,对通过自身增收提前实现“摘帽”的残疾人扶贫对象,在2020年底前保持扶贫补贴标准不减。但在此期间,如被纳入低保制度而相应领取低保补助和困难补贴的,则不再发放扶贫补贴。
三、补贴资金
发放扶贫补贴所需资金,纳入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省财政补助40%,县财政配套60%。省财政补助资金实行“当年预拨,次年结算”的管理办法。
四、组织实施
(一)职责分工。县扶贫移民局负责提供《全国扶贫开发信息系统业务管理系统》中与收入有关指标数据等相关资料。县残联负责残疾人扶贫对象补贴标准核定和发放工作。县民政局负责残疾人是否低保对象的身份认定工作。县财政局负责补贴资金安排和拨付工作。四部门务必密切协作,共享基础数据信息,确保享受对象和相关补贴不重、不漏、不乱。
(二)发放程序。发放扶贫补贴必须经过申请—审核—公示—审批的基本程序。具体程序和办法:
1、申请。残疾人扶贫补贴由残疾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残疾人的法定监护人,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所在村民委员会或其他委托人可以代为办理申请事宜。申请残疾人扶贫补贴应持有第二代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应提交申请材料:1、《申请审批表》;2、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退),没有办理身份证的,提交本人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退);3、本人第二代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原件验退);4、本人或家庭成员银行帐号(农村信用社)复印件。
2、审核。乡镇人民政府依托社会救助、社会服务“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受理扶贫补贴申请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般10个工作日内,在其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后,并将申请材料报送县残联组织审核;对初审不合格的,乡镇人民政府经办人员应当面告知申请人。初审内容及方式:一是审查申请材料是否齐全;二是审查《申请审批表》各项填写是否规范完整;三是所提供的证件等材料上与《申请审批表》中的信息进行比对是否正确;四是重点审查申请人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和补贴标准;五是将初审结果告知递交申请材料人。
3、公示。乡镇人民政府对初审合格的扶贫补贴发放对象及标准以乡镇为单位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
4、审批。乡镇人民政府将初审合格并经公示后的扶贫补贴发放名册以文件形式报县残联审批,县残联收到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的材料后,应及时审批。对申请材料属实的,县残联应自收到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补贴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并送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审批,对符合资格条件的,应纳入补贴对象范围发放扶贫补贴。
(三)发放方式。扶贫补贴通过金融机构“打卡”发放,每季度发放一次。
发放对象户口迁移县外或亡故的,停止发放补贴。发现申请材料弄虚作假套取补贴的,停止发放补贴,并追回被套取的资金。户口在县内迁移的,由迁入地实行属地管理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配合。发放扶贫补贴既是县委、县政府扶贫攻坚的重要举措,也是重大惠民政策。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健全“残联牵头,民政、财政、扶贫部门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确保政策不折不扣地落实到位。
(二)加强宣传。各乡镇要充分考虑残疾人扶贫对象的特殊情况,采用切实有效的方式,把具体政策宣讲到每一个残疾人扶贫对象,把每种具体补贴数额明确告知给每一个残疾人扶贫对象,并让村社群众广为知晓,充分发挥民主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
(三)加强监管。扶贫补贴财政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严禁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挤占挪用。各相关部门要加强日常监管,定期不定期开展自查和专项检查,及时纠正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扶贫补贴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接受审计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监督。对虚报冒领、套取骗取、挤占截留、贪污挪用等违规违纪违法问题,一经查实,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附件:1、旺苍县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申请审批表
2、旺苍县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信息统计表
旺苍县财政局 旺苍县民政局
旺苍县扶贫和移民工作局 旺苍县残疾人联合会
2016年5月25日
抄送:审计局、监察局
旺苍县财政局办公室 2016年5月25日 印
附件1:
旺苍县残疾人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申请审批表
申请人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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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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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生 年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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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类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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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 等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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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 人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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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民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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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代残 疾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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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经 济状况 |
低保对象□ 五保对象□ 三无人员□ 扶贫开发对象□ 一般收入家庭□ 小康家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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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人年自身 收入 |
元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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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户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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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卡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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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初审意见 |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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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审核意见和公示情况 |
年 月 日受理申请。经审核,申请人是扶贫对象且不是低保对象,核定年自身收入为 元,应给予扶贫生活费补贴,标准为 元/月,经公示无异议,符合条件,同意上报。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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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扶贫和移民局审定 |
经审定,申请人是扶贫对象。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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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残联审定 意见 |
年 月 日收到上报材料。经审定,申请人符合条件,同意从 年 月起发放扶贫对象生活费补贴,补贴标准为 元/月。
经办人: 年 月 日(盖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