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加强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切实保障资金安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6〕102 号)、《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川发改赈〔2016〕200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规范>的通知》(川发改赈〔2016〕415 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修订<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规范>的通知》(川发改赈〔2017〕570 号)以及《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修订)》(旺府办函〔2016〕24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指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按易地扶贫搬迁有关政策从四川省国农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省国农公司)承接的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国家安排的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以及县财政管理的中央预算内资金。
第三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下联动、协同监管”的原则,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
第四条 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易地扶贫搬迁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安置住房建设、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建设、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第五条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资金,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国投公司负责管理省国农公司承接的省级财政筹集的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国家安排的专项建设基金、长期贷款,实行县级报账。
第六条 部门职责。
(一)县以工代赈办是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 全面负责项目的规划建设工作,参与项目资金的监督、使用和管理工作,统一印制验收、报账等环节所需填报的各种表册;督促乡镇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根据乡镇提供的搬迁对象建(购)房验收依据、资金兑付分户花名册或基础建设配套公共设施建设工程进度验收依据,对项目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进行审核确认;组织协调县级相关部门对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行县级验收,确认项目拨款额度。
(二)县财政局依据县以工代赈办审核确认的报账额度,负责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报账和资金兑付。
(三)国投公司负责承接的省国农公司易地扶贫搬迁资金使用和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建账核算;负责协调和督促经办银行资金调度和兑付工作。
(四)乡镇是实施项目的责任主体,严格按照项目实施的相关政策要求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及时做好乡(镇)、村级验收,申请县级验收;按要求向县以工代赈办提供申报资金兑付的相关资料,对提供的资金兑付花名册的身份证号码、户名、账号、金额进行认真核实,确保真实、准确,配合做好资金兑付工作;做好项目档案资料收集、整理、装订和归档工作。
(五)县审计局负责项目的审计工作。
(六)县监察局负责项目实施过程的监督工作。
第七条 资金报账。
(一)搬迁补助资金兑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建(购)房补助资金通过一折(卡)通账号转账直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搬迁建房的,按照基础完工、主体完工、搬迁入住、拆旧复垦或退耕还林等四个环节进度,分别兑现补助资金总额的30%、30%、20%、20%。购买房屋或投亲靠友安置的搬迁对象,入住新房、拆除旧房复垦或退耕还林并验收合格后可按人均 2.5 万元的标准一次性兑现建房补助资金。
兑现补助资金时,搬迁农户填写《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农户资金申请表》,村两委、乡镇人民政府对申请内容签署审核意见,乡(镇)人民政府填报《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建(购)农户补助资金拨款审批表》、《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建(购)补助资金分户明细表》,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双签字后报经县以工代赈办、县财政局或国投公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按要求提供报账所需资料。
(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资金报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建设资料,经乡(镇)人民政府阶段性验收后,报县以工代赈办审核,县财政局或国投公司按县以工代赈办审核的依据报账并拨付建设资金。
1.村民自建项目:在工程项目实质性动工后,可预拨该项目不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报账所需资料在下次申报资金时一并补齐,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工程人员工资、材料款和运输费用等,项目完工后累计拨付到项目预算资金的70%,项目竣工县级验收合格审计后拨付到审定资金的97%,下余审定资金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2.统规统建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在工程项目实质性动工后,可预拨该项目不高于项目资金总额的30%作为启动资金,报账所需资料在下次申报资金时一并补齐,启动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工程人员工资、材料款和运输费用等,项目完工时累计拨付到合同金额的70%,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后累计拨付到项目审定金额的97%,下余项目审定金额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使用质保期到期后,无质量问题方可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支付工程款时,项目实施单位填报《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拨款审批表》,乡(镇)党委政府主要领导双签字后报经县以工代赈办、县财政局或国投公司、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并按要求提供报账所需资料。
第八条 建立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检查、绩效评价和公示制度。县监察局、县财政局、县扶贫移民局、县审计局、县以工代赈办等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工作职责,监督相关单位按规定用途使用项目资金。对项目资金使用过程中发生的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等违规违纪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九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