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政策文件 > 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时间:2017-07-04 来源:县以工代赈办 点击量:3196 [ 字体: ] 打印 分享:

第一章    


第一条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十三五”时期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方案的通知》(发改地区〔2015〕2769号)、《四川省支持易地扶贫搬迁的有关政策》(川发改赈〔2016〕200号)、《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使用规范>的通知》(川发改赈〔2016〕415 号)及广元市落实易地扶贫搬迁政策性指导意见的规定,为加强易地扶贫搬迁工程管理,规范有序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贯彻落实中央扶贫开发工作会议精神,通过实施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切实改变“移民搬迁安置一批”易地扶贫搬迁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努力实现搬迁群众“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的目标,打赢易地扶贫搬迁攻坚战,确保易地扶贫搬迁贫困群众2020年前实现脱贫。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导,群众自愿。坚持政府主导、群众主体,尊重群众意愿实施搬迁,通过政策导向、典型示范等方法,调动群众易地搬迁积极性,引导和动员群众自愿参与搬迁。

(二)量力而行,保障基本。严格控制搬迁住房建设面积,同步配套建设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保障搬迁对象生产生活基本需要,防止因建房负债导致难以脱贫。

(三)科学规划,突出重点。按照全县脱贫攻坚总体规划,根据项目区资源条件和环境承载能力,科学布局安置区域,合理确定安置方式和搬迁规模,重点做好搬迁对象“一户一宅”建房工作。

(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根据《旺苍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规划,结合安置区域经济社会发展、资源承载能力和环境条件等情况,在征求群众意愿的基础上,坚持集中与分散相结合,合理确定安置方式。

(五)合力攻坚,政策保障。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涉及经济、社会、户籍、土地、规划、产业发展等多方面的问题,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操作复杂。要在搬迁安置、土地调整、户籍迁移等方面统筹安排,制定优惠政策,切实减轻搬迁贫困群众负担,保障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顺利实施。

第四条 搬迁范围、对象与规模

(一)搬迁范围。涉及全县35个乡镇352个行政村。

(二)搬迁对象。已录入国务院扶贫办“移民搬迁安置一批”的有搬迁意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三)搬迁规模。全县锁定的“十三五”期间有易地扶贫搬迁意愿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13969人。

第五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认定。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主要是居住在深山、石山、高寒、石漠化、地方病多发等生存环境差、不具备基本发展条件和生态环境脆弱、限制或禁止开发地区;难以享受基本公共服务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搬迁对象必须通过贫困户申请、村评议公示、乡镇审查公示、县审批公告的程序进行确认,并录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库和省脱贫攻坚“六有”平台。

第六条  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住房建设时间认定。搬迁人员确认为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后,在规划搬迁年度内完成建设任务的,认定为符合住房建设时段要求。纳入“移民搬迁安置一批”的搬迁对象提前启动建房,2016年1月1日前完成住房建设任务的,可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补助,但必须由项目村召开群众会议评议,乡镇复核公示无异议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第七条  搬迁方式。根据搬迁地实际情况和群众意愿,各项目乡镇可采取整体搬迁或部分搬迁方式。

第八条  安置方式。各项目乡镇根据当地实际,统筹考虑水土资源承载条件、城镇化进程及搬迁对象意愿,可采取集中安置与分散安置相结合的安置方式。

(一)集中安置。采取统规统建、统规自建、统规联建等方式引导搬迁对象集中安置。主要包括行政村内就近安置、建设移民新村(聚居点)集中安置、依托小城镇或工农业园区安置、依托乡村旅游区安置等。靠近交通要道的中心村,可引导本行政村内的搬迁对象在行政村内就近集中安置;依托新开垦或调整使用的土地,可引导搬迁对象在规划的移民新村(聚居点)集中安置;依托县城区、小城镇或工农业园区,可引导周边有一定劳务技能和商贸经营基础的搬迁对象依托小城镇或工农业园区集中安置;依托旅游资源因地制宜打造乡村旅游重点村或旅游景区,可引导周边搬迁对象适度集中安置。要高度重视发展种养业、拓宽就业门路、推动搬迁户持续稳步增收,确保“搬得出、稳得住、逐步能致富”。

(二)分散安置。采取村组内自建房安置及插花安置、自购商品房安置、投亲靠友安置等方式。插花安置,依据安置区已有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以及土地、空置房等资源,由搬迁户自主购房、建房等方式安置部分搬迁对象。引导搬迁对象通过进城务工、投亲靠友等方式自行购房安置,除享受易地扶贫搬迁补助政策外,迁出地和迁入地政府应在户籍迁移、社会保障、就业培训、公共服务等方面给予支持。


第二章  计划管理


第九条  搬迁对象核实。各乡镇、村要按照国务院扶贫领导小组办公室贫困人口信息年度微调和中期调整的要求,结合《旺苍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规划的年度搬迁任务,对项目村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逐一核实。主要核实搬迁对象是否是建档立卡贫困户、是否纳入国务院扶贫办扶贫开发“移民搬迁安置一批”信息系统、是否愿意搬迁、家庭成员信息等。由村、乡镇逐级审核把关,乡镇主要领导签字确认,经县扶贫移民局核实并录入国家扶贫开发信息库和省脱贫攻坚“六有”平台后,报县以工代赈办纳入当年搬迁计划。核实年度易地扶贫搬迁对象需把握以下几点:

(一)2016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在搬迁年度内出生的新生儿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二)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家中新迁入的非贫困人口不给予易地扶贫搬迁补助。

(三)易地扶贫搬迁农户在新建住房动工前,家庭成员有死亡或迁出的,死亡或迁出的人员不再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搬迁农户在住房实质性启动建设后,在搬迁年度内,家庭成员有死亡或迁出的,按启动建设时的人口计算建房面积,并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建房补助。

(四)主动放弃易地搬迁的,完善手续后从搬迁对象中剔除,不再给予搬迁补助。

第十条  搬迁对象的调整和变更。

(一)核实年度搬迁对象时,因搬迁对象出生或死亡、户口迁移、自愿放弃等情况,导致搬迁对象有变化和调整的,原则上在村内调整,村内调整和变更有困难的可以在乡镇内调整,乡镇内调整和变更确有困难的,由县扶贫移民局、县以工代赈办协调在全县范围内调整和变更。搬迁对象调整和变更且年度搬迁任务无变化的,项目乡镇需报县扶贫移民局审定后,报县以工代赈办纳入年度规划。如调整后项目乡镇年度搬迁任务发生变化,有项目乡镇报县扶贫移民局审定后,报县以工代赈办在全县范围内调整目标任务。

(二)因特殊原因放弃搬迁的,乡镇须留存搬迁对象自愿放弃搬迁的相关资料。

(三)调整新增的搬迁对象必须是建档立卡贫困人口。

第十一条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核实。在核实搬迁对象的同时,同步启动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根据申报村易地扶贫搬迁对象人口数,按照人均3.2万元的资金规模,规划建设必要的水、电、路、电信网络及垃圾、污水处理设施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配套建设教育、卫生、文化体育、农村能源等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及投资额度,经县以工代赈办核实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

安置区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由县以工代赈办进行统筹规划指导,按照缺啥补啥的原则规划建设内容。

第十二条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调整和变更。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内容、规模和投资额度不得随意调整和变更,确因特殊情况需变更的,由项目乡镇人民政府完善相关手续后报县以工代赈办审批。

第十三条  计划下达。上级下达年度搬迁计划后,由县以工代赈办将省、市审定的年度搬迁规模、资金计划和建设内容,及时下达到项目乡镇、村。项目乡镇要及时组织启动项目,确保规划年度内完成建设任务,建设期限为一年。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项目实施主体。旺苍县兴旺国有资产投资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县级项目实施公司,各项目乡镇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实施主体和责任主体,县以工代赈办是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县级业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  实施方案的编制。根据年度计划目标及要求,各项目乡镇负责编制本乡镇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县易地扶贫搬迁指挥部组织评审后,由县以工代赈办批复实施。实施方案内容包括搬迁规模(搬迁农户基本信息)、建设内容、建设方式、资金筹措、建设工期、建设管理、保障措施、效益分析等。

第十六条  建设内容。

(一)住房建设:按照“保障基本”的原则,要严格按照控制标准建设住房。

(二)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安置区的路、水、电等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路包括乡村公路、村组道路、联网路、入户路;水包括供水工程和人饮管网、小型农田水利建设。

(三)公共服务建设:配套安置区的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电信网络、农村能源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主要是依托县城区、集镇及集中安置点建设的村级活动阵地、村卫生室、文化健身场地、垃圾仓、垃圾屋等。

(四)旧宅基地复垦及迁出区生态修复。

(五)集中安置点地质灾害治理及必要的设施建设。

第十七条   住房建设标准、选址、建设方式。

(一)建设标准。在满足最基本的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要严格按照人均不超过25平方米的标准控制住房建设面积。可以采取在宅基地预留续建空间的办法,待2020年以后自身经济条件改善和实际能力提升,由农户自主决定是否扩建。

(二)建设选址。建房选址要避开地质灾害区、行洪区和严重缺水区。集中安置点建设前,由项目实施单位确定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行洪论证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地质灾害评估、行洪论证和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存在地质灾害隐患未治理的,不得批准用地和建设。

(三)建设方式。引导搬迁群众发扬自力更生的精神,严格按照住宅建设设计规范修建,建成安全适用住房。搬迁户建房户型由县城乡建设住房局根据搬迁户的家庭人口统一设计,提供多套房屋户型设计样图供搬迁对象自主选择。

集中安置点建设务必尊重搬迁群众意愿,进行适度集中,要充分考虑环境资源承载能力和后续生计等问题,规划和建设要尊重群众生活习俗及生产实际,按照“科学布局、功能完善、特色鲜明”的要求,通过搬迁对象“一事一议”方式,自主决定选择统规自建、统规统建或委托代建等方式。

第十八条  申报程序、补助标准及方式

(一)申报手续和程序。

1.户主书面申请搬迁安置,经迁出、安置村、乡镇审批备案后,与安置村签订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协议书。搬迁安置协议书内容:搬迁户承诺人均住房建设面积不超过25平方米,拆除旧房进行宅基地复垦或退耕还林,补助资金兑付等。

2.搬迁农户书面申请时要提供家庭基本情况,户主或家庭主要成员在原住房和新建住房前的合影照片资料。

3.对通过购买商品房和农村空置房、投亲靠友方式安置的搬迁农户除具备1—2项申报手续外,应分项提供以下资料:

1)购买城镇商品房须具备购房合同、购房资金支付回执单和发票、旧房拆除照片、房产证和土地使用证(不动产权登记证)、乡镇及村的审查认定资料等。

2)购买农村空置房须具备空置房买卖合同或协议、购房资金支付回执单及收据、旧房拆除照片、所购房屋照片及认证资料、乡镇及村的审查认定资料等。

3)投亲靠友须具备搬迁户书面申请、户籍迁移资料(跨村安置户)、与接收方签订《接收协议》、接收认证资料、旧房拆除照片、迁出乡镇及村的审查认定资料等。

4.住房验收。各项目乡镇应及时掌握本辖区内易地搬迁群众建房进展,根据启动建设、主体完工、拆旧住新(纳入传统村落保护的旧房除外)三个阶段完成情况,向县以工代赈办提交自验资料及县级验收申请,县以工代赈办负责协调县级部门对搬迁对象实行验收。搬迁建房验收表须信息完备(包括户主姓名、家庭人口、房屋结构、住房面积、建房时间、户主或家庭成员银行卡号、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验收结论、验收时间、参加验收人员签字等),作为兑现建房补助资金的依据。

(二)补助标准。对完成搬迁建(购)房任务并验收合格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按人均2.5万元的标准给予搬迁补助(含按人均0.5万元标准给予拆除旧房的补助奖励)。

(三)补助方式。补助资金通过一折(卡)通账号转账兑付,不得发放现金。自主建房的,按照开工启动、主体完工、搬迁入住、拆旧复垦或退耕还林等四个环节进度,分别兑现补助资金总额2.5万元的“30%、30%、20%、20%”。购买房屋或投亲靠友安置的搬迁对象,入住新房、拆除旧房复垦或退耕还林并验收合格后可按人均2.5万元标准一次性兑现补助资金。建(购)房情况均需村、乡镇审查认定,并提供建(购)房现场图片等全套档案资料。

(四)以下情况不兑现易地扶贫搬迁补助资金,各级各部门有权依法追回已经拨付的补助资金。

1.未拆除旧房完成宅基地复垦或进行退耕还林的(纳入传统村落保护的住房除外)。

2.已经另有1处及以上居住条件较好的住房,不符合“一户一宅”政策规定的。

3.国家出台住房建设面积控制标准到县(2016年1月1日)后,搬迁户建设住房面积超过人均25平方米的。

第十九条  同步搬迁

(一)搬迁对象认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纳入同步搬迁:

1.未纳入“移民搬迁安置一批”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中,新增有易地搬迁建房意愿的。

2.房管部门或专业机构鉴定的d级危房户中,有易地搬迁建房意愿的农村人口。

3.受泥石流、滑坡、不稳定斜坡和岩体崩塌等地质灾害威胁需进行易地搬迁建房的农户。

4.居住在生态保护区和水源保护区需易地安置的农户。

5.因重大项目用地等情况,经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并报县人民政府审定,需易地搬迁安置的农户。

(二)认定程序:户申请,村组审查,群众会议评议,乡镇人民政府核实,县以工代赈办确认,县人民政府审定。

(三)同步搬迁建房优惠政策。同步搬迁人员在享受安置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同时,建房验收合格后,可享受农业发展银行易地扶贫搬迁贷款项目中一定数额的搬迁贷款,其中建档立卡贫困户贷款额度为人均1.5万元,非贫困户贷款额度为人均1万元,家庭人口原则上以户口簿为准。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用地。

(一)分散安置的农户,主要由搬迁农户自主协商宅基地和生产用地,乡镇和村组负责协调。

(二)集中安置区宅基地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占地,由项目乡镇根据各地“十三五”期间建设的需要,主动衔接县国土资源局落实项目用地,完善规划报批手续。

(三)集中安置点的宅基地,优先满足建档立卡贫困户建房需求,宅基地划分严格执行四川省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四)对非“移民搬迁安置一批”的同步搬迁的其他农户,原则上在集中安置点不无偿划分宅基地。

第二十一条  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预算评审。项目实施单位应比照年度资金计划编制项目实施年度规划和工程预算,报县财政局进行评审,以财政评审价作为工程招标控制价。

第二十二条  配套基础设施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66条、《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的规定,可大力推行以工代赈方式,优先组织项目区村民进行自建。招标建设的项目,乡镇人民政府要督促施工单位优先安排当地群众,特别是建档立卡贫困户参与项目建设。

第二十三条  公共工程验收。

(一)阶段性验收。隐蔽工程、基础工程、主体工程由项目乡镇进行阶段性验收。阶段性验收的跟踪记录作为项目阶段性建设资金拨付和项目竣工结算审计的重要依据。

(二)竣工验收。工程完工后,项目村、乡镇要及时进行自验,自验合格后报请项目主管部门开展县级验收。

(三)项目验收应提供项目实施和监管的资料。村民自建项目,应提供项目理事会的项目实施资料、项目监事会监管资料。招标工程应提供承建单位施工资料、项目监事会监管资料(有监理单位还需提供监理单位监理资料)。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资金构成。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含中央预算内资金(0.8万元/人)、省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0.918万元/人)、国家专项建设基金(0.5万元/人)、省级专项融资长期低息贷款(3.5万元/人)和群众自筹。中央预算内投资和省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用于“移民搬迁安置一批”易地扶贫搬迁的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住房建设。

同步搬迁对象的建房贷款从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项目一期(农业发展银行贷款项目)资金中兑付。

第二十五条  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严格执行《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遵循“专款专用、封闭运行、上下联动、协同监管”的原则,严格用于易地扶贫搬迁建设。国投公司承担的易地扶贫搬迁业务应与其他业务物理隔离、独立封闭运行。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局负责管理和使用易地扶贫搬迁工程中央预算内投资。国投公司负责承接、使用和管理省国农公司划拨的省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省级专项融资长期低息贷款资金。  

第二十七条  资金使用范围。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主要用于搬迁对象在安置地的基本生产生活设施建设,包括住房及乡村道路、农田水利、农村能源、以及教育、卫生、文化体育等配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不得用于机械设备、运输工具购置,生产、加工和流通等经营性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资金监管。国投公司要对省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分别建立台账,实行专户专账管理,严格专款专用,确保安全合规。国投公司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易地扶贫搬迁建设规模和内容组织实施、使用资金,不得截留、挤占、转移和挪用资金;国投公司、县财政局、县以工代赈办及项目乡镇要共同签订资金监管协议,按协议约定履行各自监管职责;实行定期统计报告制,国投公司应当在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发改、以工代赈部门和省国农公司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建立资金使用情况监测、检查和评估制度,各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一旦发现截留、挤占、挪用资金等情况,将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二十九条  资金报账。易地扶贫搬迁资金属于扶贫资金,参照国家《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1〕412号)、《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川财农〔2012〕70号)、《四川省易地扶贫搬迁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四川省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实施办法》(川财农〔2012〕471号)规定,严格实行县级报账制,按照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和程序报账。

(一)搬迁补助资金兑现。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建(购)房补助资金通过一折(卡)通账号转账直发,不得以现金形式发放。中央预算内投资由县财政局报账兑付,省级地方政府债务资金和其余资金由国投公司报账兑付。

(二)安置区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建设资金报账。由项目实施单位提供项目建设资料,国投公司按工程建设进度报账并拨付建设资金。

1.村民自建项目:项目启动建设时拨付协议资金的30%,项目完工时拨付到协议资金的70%,项目竣工县级验收合格审计后拨付到审定资金的95%,下余审定资金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招投标项目:项目工程量完成50%时拨付合同金额的30%;项目完工时拨付到合同金额的70%;项目竣工验收、审计后拨付到审定金额的95%;下余审定金额的5%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项目交付使用一年复验合格后,拨付工程质量保证金。

支付工程款时,项目实施单位填报《旺苍县易地扶贫搬迁工程建设项目拨款审批表》,经项目村、乡镇、业务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审核。支付序列上必须优先保障农民工工资、运输费用和材料款兑现。

第三十条  结算审计。

(一)村民自建项目。项目完工后,由项目乡镇组织项目理事会、项目监事会进行自验,然后依据现场收方验收的工程量编制工程决算。县级部门验收时进行复核。

(二)招标项目。按照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和以工代赈项目管理相关规定,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建设单位进行自验后报请复验,然后依据复验现场收方的工程量编制工程决算。县级部门验收复核后,由建设单位申请结算审计。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一条  组织保障。为确保易地扶贫搬迁工程规范有序实施,成立由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任组长,县委、县政府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县委农工委、县发展改革局、县扶贫移民局、县以工代赈办、县城乡建设住房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交通运输局、县水务局、县农业局、县经济商务信息化局、县环保局、县公安局、县林业园林局、县国资局、国投公司等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以工代赈办,由县以工代赈办主任负责日常工作。同时,各乡镇要成立项目指挥部,由乡镇党政主要领导任指挥长,相关人员为指挥部成员,做到明确分工、职责到人。

第三十二条  配套政策。

1.按照《旺苍县“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实施方案》,规划实施年度的易地扶贫搬迁对象可以提前启动实施住房建设,实行先建后补。待国家项目资金计划下达后再验收兑付住房建设补助资金,但必须纳入乡镇、村规划,建房面积必须符合建设规模控制要求,户自筹资金不得超过1万元(且人均自筹资金不超过0.25万元)。

2.易地扶贫搬迁建房,一律实行“零收费”。

3.凡涉及易地扶贫搬迁建档贫困户建房的行政性审批事项,一律从简,减少审批环节,简化报批材料,各职能部门要主动服务,依法依规从快办理。

4.凡符合易地扶贫搬迁政策、不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及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涉及农用地转用的,可以边建设边报批,坚决禁止占用基本农田搬迁建房。

5.后续产业发展优惠政策。鼓励搬迁安置的建档贫困立卡户积极发展种养业和休闲农业、乡村旅游、民俗文化等现代服务业。采取“就业培训+公益岗位”方式,安排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搬迁人员进行培训后就近从事环卫、物业管理工作;依托场镇的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点,可规划建市场摊位、柜台、停车场等营利性物业,并将经营权优先配置给建档立卡贫困人员,增加搬迁对象资产性收入。

6.整合土地整理、农田建设、小农水项目资金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集中安置点改土、造地、修水,为无土地的安置户解决一定的土地。建设内容由乡镇根据实际规划建设。

第三十三条  宣传发动。各级各相关部门要通过政府网站、广播电视等多种管道,采用政务栏目、广告标语、座谈交流等多种形式,深入宣讲国家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充分调动贫困群众迁建热情,形成全社会参与支持的良好氛围。

第三十四条  逗硬考核。县委、县政府将易地扶贫搬迁任务纳入乡镇和部门脱贫攻坚工作目标统一考核,县目督办将建立定期工作通报和年终考核奖惩机制,与县级部门帮扶和驻村第一书记工作挂钩考核。

第三十五条  职责分工。

县以工代赈办牵头承担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申报;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工作的统筹协调及实施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参与项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指导编制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实施方案和编制县级规划,指导并督促项目实施;参与汇总同步搬迁对象名单并提请县人民政府审定并公告;组织协调县级部门对住房、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实行县级验收。

扶贫移民部门负责按照精准扶贫要求,核准并提供易地扶贫搬迁对象详细名单,参与汇总同步搬迁对象名单并提请县人民政府组织审定并公告;按相关规定对搬迁对象实施动态管理;对搬迁后的脱贫情况进行考核、销号。

财政部门负责做好中央预算内资金的拨付、监管工作;统筹各项涉农资金和地方可支配财力,支持建档立卡贫困户发展致富产业、改善基础设施;依据有关规定,筹措各类资金,用于承担县级财政偿还专项建设资金和长期低息贷款;审核并及时解决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必须的前期工作经费及各单位抽派人员到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办公的必须经费。

国投公司负责省国农公司平台易地扶贫搬迁资金承接、使用和管理工作;分别建立省级政府债务资金、国家专项建设基金、长期政策性贷款资金和贷款贴息资金台账;审核工程进度报告和工程结算、审计等相关工作;督促乡镇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接受县扶贫移民局、县以工代赈办、县财政局的工作指导,搞好项目实施管理;做好项目资金定期统计报告工作,每季度终了后5个工作日内,向财政、发改、以工代赈部门和省国农公司上报项目进度及各类资金使用情况;做好其他相关工作。

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督促乡镇开展集中安置点的地质安全评估,组织地质灾害治理工程验收;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建设用地保障的土地调规、土地整治等工作,确保易地扶贫搬迁用地需求;研究、制定或争取支持农村宅基地退出政策、土地增减挂钩政策;负责土地指标交易变现。

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安置点选址与规划,提供住房建设户型图集,加强住房质量监管,负责农房达标验收、论证,并参与集中安置点项目竣工验收。

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道路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参与项目竣工验收等工作。

水务部门负责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饮水工程建设的设计审查、质量监督和参与竣工验收等工作。

农业部门负责安置户产业发展、宅基地复垦及验收等工作。

林业园林部门负责旧宅基地生态修复工作,落实25度以上坡耕地退耕还林政策;负责林业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及时办理搬迁群众林权交易手续;发展林业产业,帮助搬迁群众就业增收。

公安部门负责做好搬迁群众易地搬迁户籍迁移等工作。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搞好搬迁群众技能培训和就业培训,并做好就业扶持和社会保障。

卫生计生部门负责落实好搬迁群众医疗、新农合等工作。

民政部门负责落实搬迁群众中鳏、寡、孤、独、“五保”等人员的低保兜底政策。

教育部门负责搬迁户子女入学和农民综合素质教育工作。

旅游部门负责安置区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实施工作。

文化广电部门负责安置点公共文化服务体系规划和建设工作。

环保部门负责指导做好安置点环评等工作。

供电部门负责协调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安置区供电工程。

县目督办负责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建设情况进行督查和年度考核工作,督查项目实施单位和职能部门工作开展情况。

信访部门、项目乡镇负责做好因易地扶贫搬迁产生的信访维稳工作。

其余相关的县级职能部门要积极参与易地扶贫搬迁工作,帮助安置区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及时完成易地扶贫搬迁领导小组指挥部下达的各项任务。

乡镇人民政府为项目实施主体,要积极加强政策宣传,搞好项目实施监管,协调相关行业部门做好验收、报账、资料归集工作,搞好群众矛盾调解和维稳等工作。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公示公告。上级计划下达到县7个工作日内,县以工代赈办要在县政府门户网站进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不少于7天;乡镇、村接到计划通知10日内,分别在乡镇和村政务公开栏里公示公告,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少于7天。公示公告内容:项目名称、搬迁人数及对象、项目总投资、建设内容、建设期限、项目实施单位等。如发生项目调整,要及时更新公示公告内容。项目竣工后,在项目实施地建立公告碑或公示牌,向社会公布工程概况、投资规模、工程进度、受益对象、补助标准等。

第三十七条  监督检查。由县监察局牵头组织扶贫、发改、以工代赈、财政、审计、城乡建设、国土资源、交通运输、农业、水务等部门对项目招投标、实施、质量监管、资金使用等进行定期监督检查,确保项目建设规范有序推进。

第三十八条  档案管理。

(一)搬迁对象建房档案归档立卷。包括搬迁对象确认、建房管理、阶段验收及资金拨付、竣工验收及资金兑现、旧房拆除、建(购)房验收表等资料。由项目乡镇收集整理,报县以工代赈办和国投公司审核后装订成册。

(二)公共部分基础设施建设及公共服务设施建设的资料,包括计划下达、群众意见征求、建设队伍确定、工程施工及监管、项目验收、产权移交和管护责任落实,由项目乡镇收集整理,报县以工代赈办审核,报国投公司备案。确保一个项目一套档案资料。

第三十九条  责任追究。在项目实施中,各级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搬迁对象有违反程序、玩忽职守、弄虚作假、套取项目资金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严肃追究当事人及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第四十条  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如遇中央及省、市相关政策调整,按照调整后政策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县以工代赈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