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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详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8-09-14 来源:中国政府网 点击量:3810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新华社北京9月13日电 题:用铁纪维护考试公平公正——司法部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详解《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

新华社记者王茜、熊丰

司法部13日公布《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违纪行为处理办法》。应试人员在考试报名环节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如违纪行为将会有哪些处理措施?司法部考试管理机构负责人对该办法进行了详解。

问:该办法对应试人员在考试报名环节的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答:为加强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诚信管理,该办法规定,不具备考试报名条件的人员通过隐瞒个人信息、虚假承诺等方式取得报名资格的,由考区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作出报名无效的处理。对通过提供伪造、变造的学历学位证书及证明书、法律工作经历、身份及户籍信息等骗取报名或者通过贿赂、胁迫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报名资格的,不仅报名无效,而且要给予两年内禁考的处理。对于已经参加考试的,给予考试成绩无效的处理;已经取得法律职业资格的,由司法部作出撤销授予法律职业资格的决定,并注销其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记者:考试过程中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出现违纪行为,该办法有哪些处理措施?

答:处理办法重点对考试过程中的违纪作弊行为进行规定,并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分别规定取消本场考试成绩、取消所有场次考试成绩并两年禁考,取消所有场次考试成绩并终身禁考三种处理,做到违纪行为轻重与处理结果相适应。

一是规定了9类考场的一般违纪行为。该办法规定,应试人员在考试开始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后继续答题,将试题或者本人答题信息记录并带出考场等9类考场违纪行为的,由监考人员给予口头警告,责令改正;经口头警告仍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要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并给予取消本场考试成绩的处理。

二是规定两年内禁考的违纪行为处理。该办法规定,考试开始后被查出携带作弊器材、机考中安装作弊工具或作弊程序,抄袭他人答案或者同意、协助他人抄袭答案等5类考试作弊行为,要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并处以当年考试成绩无效、两年内不得报考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这里的“两年”不包括本年度,即禁止其参加第二年和第三年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

三是规定终身禁考的6类严重违纪作弊行为。该办法明确,对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准考证以及其他证明材料参加考试,非法侵入计算机化考试系统或者非法获取、删除、修改、增加考试信息系统数据,破坏计算机考试系统正常运行,实施组织作弊,或者为他人组织作弊提供作弊器材、程序或者其他帮助,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非法获取考试试题、答案或者向他人非法出售、提供考试试题、答案以及替考等涉嫌构成犯罪的6类严重作弊行为,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决定给予当年考试成绩无效、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当场发现的,终止其本场考试、责令离开考场。

需要说明的是,对于应试人员实施考试作弊以外的其他行为构成故意犯罪的,根据《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规定,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对此类人员,司法行政机关无需对其作出终身不得报名参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处理。

问:该办法对考试工作人员违纪行为如何处理?

答:一是规定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工作各环节的违纪行为处理,明确从事命题、阅卷、保密、监考等工作人员违反回避规定,本人或者近亲属报名参加当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属于违纪行为,并规定10类考场违纪行为,要给予停止继续从事本年度及下一年度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处理。对造成报名人员信息数据、考试试题、试卷、答案、评分标准及考试数据丢失、损毁、泄露,或者使应试人员答卷在保密期限内发生重大事故等10类严重违纪行为,要给予其禁止再从事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工作。

二是加强对考试工作人员兼职行为的约束监管。该办法规定,从事命题管理等考试工作人员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社会培训机构兼职的属于违纪行为,要由司法行政机关停止其继续从事考试工作,并根据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或者建议相关单位给予相应处理。此外,该办法还规定发生重大考试责任事故或者出现大规模作弊情况等事故的考区责任和领导主体责任。

问:该办法在规范违纪行为处理,保障被处理人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切实保障被处理人权益,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对违纪行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享有陈述、申辩或者要求听证的权利。作出两年内或者终身不得报名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处理决定的,当事人有权在被告知后五个工作日内要求举行听证;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并于举行听证前七个工作日通知当事人。该办法还规定,报名、应试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对违纪处理决定不服的,有权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考试工作人员对违纪行为处理不服,可以依法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