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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地税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22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326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表1

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地方税收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对地方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章在执行过程中的一般性问题依法进行解释。

2.组织实施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地方税、共享税及国家和地方规定的基金、附加(费)的征收管理、税源管理、纳税评估、反避税和稽查工作,力争税款应收尽收;依法组织办理税收减免事项;负责普通发票和其他税收票证的管理工作。

3.根据本地经济发展规划,编报、分配和下达本区域地方税收收入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区域的税收会计、统计核算工作;开展税源调查和监测管理,加强地方税收收入的分析预测。

4.组织实施地方税收征收管理体制改革,贯彻执行税收业务、征收管理的规章制度,监督检查税收法律法规、政策的贯彻执行。

5.监督检查本区域税收执法活动和内部行政管理活动;负责税务行政处罚听证、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工作。

6.组织实施纳税服务体系建设,贯彻执行国家纳税服务管理制度和纳税人权益保障制度,规范纳税服务行为,组织实施税收宣传、税收政策咨询和辅导等纳税服务,参与注册税务师管理政策的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

7.组织实施对纳税人进行分类管理和专业化服务,组织实施对大型企业的纳税服务和税源管理。

8.组织实施本区域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贯彻执行本系统税收管理信息化制度和中长期规划;承担本区域信息化工程的推广和应用工作。

9.开展地方税收政策调查研究,参与研究地方经济发展战略和政策,提出运用税收手段进行宏观调控的建议。

10.按照授权或权限管理本区域的人事、劳动工资、机构编制和经费等工作。

11.承担上级和同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12、依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3.承办上级地方税务机关和同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1、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2、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者注销登记的;(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变更或注销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三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账簿或者保管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三)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将财务、会计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办法和会计核算软件报送税务机关备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将其全部银行账号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五)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税控装置,或者损毁或者擅自改动税控装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使用税务登记证件,或者转借、涂改、损毁、买卖、伪造税务登记证件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一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扣缴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设置、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或者保管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记账凭证及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者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扣缴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有关资料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偷税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偷税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扣缴义务人采取前款所列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编造虚假计税依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五条“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欠缴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税务机关追缴其所欠缴的税款、滞纳金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14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是抗税,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轻微,未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拒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15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的税款,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税务机关除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外,可以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在规定期限内不缴或者少缴应纳或者应解缴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扣缴义务人涉嫌应扣未扣、应收而不收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六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处罚:(一)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或者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二)拒绝或者阻止税务机关记录、录音、录像、照相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三)在检查期间,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隐匿、销毁有关资料的;(四)有不依法接受税务检查的其他情形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嫌逃避、拒绝或者以其他方式阻挠税务机关检查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18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印制发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印制发票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19

序号

1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三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由税务机关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拒绝接受税务机关依法检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存款账户,或者拒绝执行税务机关作出的冻结存款或者扣缴税款的决定,或者在接到税务机关的书面通知后帮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转移存款,造成税款流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20

序号

2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或者换证手续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21

序号

2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一条“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印制、转借、倒卖、变造或者伪造完税凭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22

序号

2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二条“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由税务机关责令其限期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涉嫌未依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在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中登录税务登记证件号码,或者未按规定在税务登记证件中登录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的账户账号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23

序号

2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三条“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没收其违法所得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未缴、少缴税款或者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24

序号

2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五条“税务机关依照税收征管法第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时,有关单位拒绝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关单位涉嫌拒绝税务机关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25

序号

2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九十八条“税务代理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除由纳税人缴纳或者补缴应纳税款、滞纳金外,对税务代理人处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50%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税务代理人涉嫌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造成纳税人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26

序号

2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罚

实施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四条“纳税人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纳税人涉嫌他违法行为的,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通过提供虚假的证明资料等手段,骗取税务登记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27

序号

2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处罚

实施依据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四十五条“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扣缴义务人涉嫌未按照规定办理扣缴税款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28

序号

2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八条“行政许可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许可申请人涉嫌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税务行政许可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对当事人予以警告。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29

序号

2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30

序号

3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31

序号

3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32

序号

3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拆本使用发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拆本使用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33

序号

3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34

序号

3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35

序号

3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36

序号

3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37

序号

3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应当开具而未开具发票,或者未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开具发票,或者未加盖发票专用章的;(二)使用税控装置开具发票,未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三)使用非税控电子器具开具发票,未将非税控电子器具使用的软件程序说明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或者未按照规定保存、报送开具发票的数据的;(四)拆本使用发票的;(五)扩大发票使用范围的;(六)以其他凭证代替发票使用的;(七)跨规定区域开具发票的;(八)未按照规定缴销发票的;(九)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按照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38

序号

3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39

序号

3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六条“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以及携带、邮寄或者运输空白发票出入境的,由税务机关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丢失发票或者擅自损毁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40

序号

4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虚开发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虚开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41

序号

4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代开发票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虚开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虚开金额在1万元以下的,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虚开金额超过1万元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非法代开发票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非法代开发票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42

序号

4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处罚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一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印制发票的,由税务机关销毁非法印制的发票,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八条“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销毁作案工具和非法物品,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印制发票的企业,可以并处吊销发票准印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前款规定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发票,非法制造发票防伪专用品,伪造发票监制章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43

序号

4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44

序号

4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税务机关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一)转借、转让、介绍他人转让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的;(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是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法取得或者废止的发票而受让、开具、存放、携带、邮寄、运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45

序号

4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处罚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四十一条“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46

序号

4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处罚

实施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涉嫌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47

序号

4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处罚

实施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一条“纳税人、纳税担保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属于经营行为的,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由税务机关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为纳税人、纳税担保人实施虚假纳税担保提供方便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48

序号

4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处罚

实施依据

《纳税担保试行办法》(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由税务机关按照《税收征管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提供担保,造成应缴税款损失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税务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或要求听证等权利。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等内容。

6.送达责任:依照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生效的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相应措施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49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冻结纳税人在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措施时,应当向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送达《冻结存款通知书》,冻结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缴税义务;符合条件的,及时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50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税收保全措施:(一)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冻结纳税人的金额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纳税人在前款规定的限期内缴纳税款的,税务机关必须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限期期满仍未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冻结的存款中扣缴税款,或者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税收保全措施的范围之内。”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采取查封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措施时,应当填写《查封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清单》,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采取扣押纳税人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政措施时,应当出具《扣押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专用收据》,由纳税人核对后签章。

4.事后监督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行政强制措施:(一)纳税人已按履行期限缴纳税款的;(二)税收保全措施被复议机关决定撤销的;(三)税收保全措施被人民法院裁决撤销的;(四)其他法定应当解除税收保全措施的。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51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加处罚款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行政机关依法作出金钱给付义务的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标准应当告知当事人。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过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依法执行加处罚款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建立健全制度,加强监督。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52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加收滞纳金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依法执行加处滞纳金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缴税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53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书面通知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七条“划拨存款、汇款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机关决定,并书面通知金融机构。金融机构接到行政机关依法作出划拨存款、汇款的决定后,应当立即划拨。”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依法执行划拨存款的决定,并书面通知有关金融机构。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缴税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54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权力项目名称

依法拍卖或者依法变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下列强制执行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六十九条“税务机关将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变价抵缴税款时,应当交由依法成立的拍卖机构拍卖;无法委托拍卖或者不适于拍卖的,可以交由当地商业企业代为销售,也可以责令纳税人限期处理;无法委托商业企业销售,纳税人也无法处理的,可以由税务机关变价处理,具体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规定。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商品,应当交由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催告责任:向到期不缴纳税款的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其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依法享有的权利。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报经批准作出行政强制决定,并送达行政强制决定书。根据有关规定,作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3.执行责任:依法执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务的决定。

4.事后监督责任:督促当事人履行缴税义务。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55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营业税的追征

实施依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6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营业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其他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的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56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资源税的征收

实施依据

《资源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9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本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以下简称开采或者生产应税产品)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资源税。”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资源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57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

实施依据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人。”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58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房产税的征收

实施依据

1.《房产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88号)第一条“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第二条:“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缴纳。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的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点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前款列举的产权所有人、经营管理单位、承典人、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通称为纳税义务人。”第四条:“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条“房产税按年征收,由纳税人于当年五月、十一月两次缴纳。纳税数额较小的,可于当年五月一次缴纳。具体纳税期限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确定。”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房产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59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印花税征收

实施依据

《印花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1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本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缴纳印花税。”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印花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当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60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

实施依据

《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9号)第二条“凡缴纳产品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城市维护建设税的纳税义务人,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城市维护建设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61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土地增值税征收

实施依据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62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契税征收

实施依据

1.《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契税。”

2.《四川省契税实施办法》第二条“在四川省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和本办法的规定缴纳契税。”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契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63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耕地占用税征收

实施依据

《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11号)第三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耕地占用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64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烟叶税征收

实施依据

《烟叶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64号)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购烟叶的单位为烟叶税的纳税人。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缴纳烟叶税。”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烟叶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65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车船税征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属于本法所附《车船税税目税额表》规定的车辆、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为车船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法缴纳车船税。”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车船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66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四条“企业所得税分月或者分季预缴。企业应当自月份或者季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预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预缴税款。企业应当自年度终了之日起五个月内,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汇算清缴,结清应缴应退税款。企业在报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按照规定附送财务报告和其他有关资料。”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67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个人所得税的征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自行申报纳税人每月应纳的税款,都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按月计征,由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特定行业的工资、薪金所得应纳的税款,可以实行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的方式计征,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分月预缴,由纳税义务人在次月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应纳的税款,按年计算,由纳税义务人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纳税义务人在一年内分次取得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的,应当在取得每次所得后的十五日内预缴,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从中国境外取得所得的纳税义务人,应当在年度终了后三十日内,将应纳的税款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个人所得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税款并开具完税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68

序号

14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教育费附加征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2.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教育费附加以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的税额为计征依据,附加率为3%,分别与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同时缴纳。”

3.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外资企业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103号)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统一内外资企业和个人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制度的通知(国发〔2010〕35号)决定,自2010年12月1日起,对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及外籍个人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教育费附加并开具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69

序号

15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地方教育费附加征收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七条“税务机关依法足额征收教育费附加,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可以决定开征用于教育的地方附加费,专款专用。”

2.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地方教育附加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府函〔2011〕68号)规定:“凡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地方教育费附加并开具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70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追征

实施依据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1997〕95号)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缴纳义务人(以下简称缴费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第三条“文化事业建设费的费率为3%。第四条: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缴费人应当缴纳娱乐业、广告业营业税的营业额和规定的费率计算应缴费额。”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文化事业建设费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文化事业建设费并开具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2-71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

实施依据

1.《残疾人就业条例》第九条“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其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比例的,应当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5]72号)第二条“保障金是为保障残疾人权益,由未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缴纳的资金”。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并开具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72

序号

18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权力项目名称

代征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

实施依据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营改增后,为方便纳税人,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地税局办理征缴、退库业务,使用地税局税收票证,并负责收入对账、会计核算、汇总上报工作。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机关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9号)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由地税机关继续受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的申报缴税和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以方便纳税人办税。”。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征收计算方式、减免税条件及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并按申请人要求进行相关解释说明。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作出征收决定,征收增值税并开具凭证。

4.事后监管责任:建立实施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制度,督促纳税人按时履行缴税义务,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7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税务登记(注销)的核准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五条“企业,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个体工商户和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报之日起三十日内审核并发给税务登记证件。”第十六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自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或者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之前,持有关证件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核准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当场打印发放《税务登记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正本)和《税务登记证》或者《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核准注销税务登记的,制作并发放《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核准通知);存在未尽事宜的,制发《税务事项通知书》(注销税务登记未尽事宜通知),通知纳税人及时办理。

5.事后监督责任:对通过税务登记核准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74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纳税担保的确认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八条“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第四十四条: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第八十八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纳税担保试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11号)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纳税担保,是指经税务机关同意或确认,纳税人或其他自然人、法人、经济组织以保证、抵押、质押的方式,为纳税人应当缴纳的税款及滞纳金提供担保的行为。”

3.《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第三十三条“申请人提供担保的方式包括保证、抵押和质押。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保证人的资格、资信进行审查,对不具备法律规定资格或者没有能力保证的,有权拒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税务机关应当对抵押人、出质人提供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进行审查,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抵押担保、质押担保,不予确认。”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通过确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审批终审后,对经纳税人、纳税保证人签字盖章并经税务机关签字盖章的《纳税担保书》进行发放处理。

5.事后监督责任:对通过纳税担保确认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7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实施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一条“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持税务登记证副本和所在地税务机关填开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营业地税务机关报验登记,接受税务管理。”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第三十二条“纳税人到外县(市)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应当在外出生产经营以前,持税务登记证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开具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4.送达责任:对受理外出经营证明申请的纳税人,发放《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5.事后监督责任:对通过行政确认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76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力项目名称

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认定

实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8〕829号)规定:“各地、市、州(含直辖市下辖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国际税收业务部门负责向本局所辖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相关企业和个人开具税收居民证明的工作。未设立国际税收业务部门的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指定部门负责此项工作,并将所指定部门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备案。证明申请人需填写并向具体负责开具证明的部门递交《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申请表,负责开具证明部门根据申请事项按照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税收协定有关居民的规定标准,在确定申请人符合中国税收居民身份条件的情况下,提出处理意见,并由局长签发。”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说明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作出通过确认的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通过确认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4.送达责任:通过确认的,由受理部门通知申请人领取《中国税收居民身份证明》。

5.事后监督责任:对通过行政确认的申请人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并根据检查情况,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77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税务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税务机关有权进行下列税务检查:(一)检查纳税人的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和有关资料,检查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账簿、记账凭证和有关资料;(二)到纳税人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货物存放地检查纳税人应纳税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检查扣缴义务人与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经营情况;(三)责成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提供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文件、证明材料和有关资料;(四)询问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纳税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有关的问题和情况;(五)到车站、码头、机场、邮政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检查纳税人托运、邮寄应纳税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的有关单据、凭证和有关资料;(六)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凭全国统一格式的检查存款账户许可证明,查询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账户。税务机关在调查税收违法案件时,经设区的市、自治州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可以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存款。税务机关查询所获得的资料,不得用于税收以外的用途。”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七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对纳税人开展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78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的奖励

实施依据

《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令第18号)第三条“对单位和个人实名向税务机关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并经查实的,税务机关根据其贡献大小依照本办法给予奖励。”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责任事项

1.制定方案责任:根据有关规定,建立对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的有关制度。

2.组织推荐责任:对检举人的检举事实进行核实,确定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

3.审核公示责任: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并按规定不予公开。

4.表彰责任: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到指定地点办理领奖手续。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79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多缴税款的抵退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一条“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实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提交材料存在疑点时,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调查。

3.决定责任:符合要求的,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在规定时限内办理退税手续。

4.事后监督责任:对纳税人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80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办理减免税核准或备案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纳税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书面申请减税、免税。减税、免税的申请须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减税、免税审查批准机关审批。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单位和个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擅自作出的减税、免税决定无效,税务机关不得执行,并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责任主体

综合税征股、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对纳税人提交材料存在疑点时,应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实。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减免税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减免税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纳税人申报的减免税情况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应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81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核定征收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擅自销毁账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二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五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六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八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九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一税务所、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十二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审查责任:发现纳税人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予以审查,并核定其年度应纳税额。

2.决定责任:按程序报批后,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并送达纳税人。

3.执行责任:按照核定的应纳税额征收税款。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



表2-82

序号

4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代开营改增后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发

实施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委托地税局代征税款和代开增值税发票的通知》(税总函〔2016〕145号)规定“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以下简称增值税发票)。对于具备增值税发票安全保管条件、可连通网络、地税局可有效监控代征税款及代开发票情况的政府部门等单位,县(区)以上地税局经评估后认为风险可控的,可以同意其代征税款并代开增值税发票。”

责任主体

四川省旺苍县地方税务局第三税务所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纳税人需补正的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2.审核责任:对纳税人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免税、减税情形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

3.决定责任:在规定时限内,对符合要求的,作出准予开具发票的书面决定;不符合要求的,作出不予开具发票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

4.事后监督责任:对代开发票岗代开发票信息与征收岗税款征收信息进行比对,发现问题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处理。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312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