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1.听取残疾人意见,反映残疾人需求,代表残疾人的共同利益,维护残疾人权益,为残疾人服务。 2.团结、教育残疾人遵守法律、履行应尽的义务,发扬乐观进取精神,自尊、自信、自强、自立,为社会主义建设贡献力量。 3.弘扬人道主义,宣传残疾人事业,沟通政府、社会与残疾人之间的联系,动员社会理解、尊重、关心、帮助残疾人。 4.开展残疾人康复、教育、就业、职业培训、扶贫、文化、体育、科研、用品供应、福利、社会服务、无障碍设施和残疾预防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和条件,扶助残疾人等参与社会生活。 5.协助政府研究、制定和实施残疾人事业的政策、法规和计划,对有关业务领域进行指导和管理。 6.协助县党委考察县残联领导班子和做好残联干部的管理工作,对全县残联系统干部进行培训。 7.承担县政府残疾人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做好综合、组织、协调和服务工作。 8.组织实施残疾人分散按比例就业工作,指导监督和宏观管理残联系统的残疾人福利企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监督实施残疾人社会福利生产的扶持保护政策。 9.负责对各类残疾人社会团体组织和经济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10.统筹开展为残疾人事业募捐活动。 11.开展残疾人事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 12.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生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3.承办县政府和市残联交办的其他工作。 |
职责边界 |
1、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2.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 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利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国务院《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3.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4.四川省人大新修订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 |
责任主体 |
旺苍县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告知当事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符合,出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4.送达责任:审核符合后出据。 5.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证明。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1076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权利项目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核发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二条 残疾人包括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多重残疾和其他残疾的人。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条 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八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章程或者接受政府委托,开展残疾人工作,动员社会力量,发展残疾人事业。 4.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是残疾人依法享受优惠政策和福利待遇的凭证。残疾人可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残疾人联合会提出申请办理残疾人证,县级残疾人联合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免费办理。 |
责任主体 |
旺苍县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告知当事人,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审核符合,残疾人证发放给申请人。 4.送达责任:审核符合后出据。 5.事后监管责任:伪造、假冒、转借、倒卖残疾人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根据行为、后果等情节依法给予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1076 |
表2-3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权利项目名称 |
用人单位按比例安置残疾人就业情况检查 |
实施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三十三条 国家实行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制度。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选择适当的工种和岗位。达不到规定比例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保障残疾人就业义务。国家鼓励用人单位超过规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 2.《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六条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依照法律、法规或者接受政府委托,负责残疾人就业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与监督。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残疾人就业工作。 3.《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并为其提供适当的工种、岗位。 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的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具体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规定。 用人单位跨地区招用残疾人的,应当计入所安排的残疾人职工人数之内。 4.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招用残疾人职工,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5. 《残疾人就业条例》第十三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残疾人职工提供适合其身体状况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不得在晋职、晋级、评定职称、报酬、社会保险、生活福利等方面歧视残疾人职工。 6. 四川省人大新修订颁布的《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等各类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履行安排残疾人就业的义务,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1.6%的比例安置有一定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就业。达不到规定比例的用人单位,应当按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专项用于发展残疾人事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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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旺苍县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检查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资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应告知理由。 2.处置责任:审核推荐意见和有关材料,告知当事人,提出审查意见。 3.移送责任:审核符合,出据《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 4.事后监管责任:对获得《用人单位安排残疾人就业情况审核确认书》,用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缴纳证明。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1076 |
表2-4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利项目名称 |
残疾人工作先进单位、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实施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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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主体 |
旺苍县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1076 |
表2-5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利项目名称 |
自强模范暨助残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实施依据 |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四十五条 政府和社会促进残疾人与其他公民之间的相互理解和交流,宣传残疾人事业和扶助残疾人的事迹,弘扬残疾人自强不息的精神,倡导团结、友爱、互助的社会风尚。 3.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实施办法(2012修订)第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事业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残疾人事业经费的投入,建立健全稳定增长的残疾人事业经费保障机制. |
责任主体 |
旺苍县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方案,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1076 |
表2-6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利项目名称 |
残疾人就业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评选表彰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十三条对在社会主义建设中做出显著成绩的残疾人,对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发展残疾人事业、为残疾人服务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
责任主体 |
旺苍县残疾人联合会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评选、表彰、奖励活动实施,并下发方案,在一定范围内组织实施环节责任。 2.组织推荐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者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3.审核公示责任:对上报材料等进行审查,必要的可通过实地考察走访等了解情况;提出拟表彰奖励名单。 4.表彰责任:按表彰奖励范围、层次等报有权机关审定,需要上报政府的,要经政府审定; 规定时间内,对表彰奖励决定予以公开、公示。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107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