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实施国家体育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县体育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体育发展战略,拟订全县体育事业发展规划,负责推动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 (三)统筹规划全县群众体育发展,负责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制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的建设,负责对公共体育设施的监督管理。 (四)统筹规划全县竞技体育发展,指导体育训练、体育竞赛和运动队伍建设,组织和统筹参加上级综合运动会,负责组织协调县级综合性运动会的竞赛工作。 (五)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体育工作。 (六)拟订全县体育产业发展政策,规划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监督管理全市体育彩票销售工作。 (七)管理体育外事有关工作,组织开展与县外的体育交流与合作。 (八)分类体育科研、技术攻关和成果推广工作。 (九)承担由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设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
职责边界 |
(一)环境保护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违规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①开展与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②违反本条例规定出租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 |
责任主体 |
社体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公共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开展与公共体育设施功能、用途不相适应的服务活动的;或者违反《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规定出租公共体育设施的(或者下级体育行政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5000元以下的,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650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体育场所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七)体育部门负责对公共体育场馆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2.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 3.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一)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二)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社体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体育场馆未设置吸烟区(室)或者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者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发现个人在体育场馆吸烟的 (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体育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发现体育场馆未设置吸烟区(室)或者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者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由体育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发现个人在体育场馆吸烟的,由体育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650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规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者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全民健身条例》第三十六条“未经批准,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经营者取得许可证后,不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仍经营该体育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体育主管部门吊销许可证。” |
责任主体 |
社体股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的违法行为(或者下级体育主管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体育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或者没有违法所得的,并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3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650 |
表2-4
序 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 名 称 |
四川省体育系统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评选表彰 |
实施依据 |
《全民健身条例》第七条 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
责任主体 |
旺苍县体育局 |
责任事项 |
1.制定方案责任:制定对在发展全民健身事业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的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按照规定的条件、程序开展组织推荐工作,对推荐对象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符合条件的推荐对象进行审核,报经批准后予以公示。评审实行回避制度。 4.表彰责任: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给予表彰和奖励。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四川省全民健身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22650 |
表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