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支持IPv6
当前位置:首页 责任清单 > 县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县司法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8-01-22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4605 [ 字体: ] 打印 分享: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及规章,制订司法行政规范性文件和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拟订全县普及法律常识规划、法治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各乡镇、各行业的法治宣传和依法治理工作。

(三)负责指导、监督全县律师工作、公证工作并承担相应责任,负责行政处罚工作。

(四)监督管理全县法律援助工作。

(五)指导、监督基层司法所建设和人民调解、医疗纠纷调解、社区矫正、基层法律服务、帮教安置工作。

(六)负责全县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负责仲裁机构、人员登记管理的初审工作。

(七)承担外来企业投诉工作。

(八)指导司法行政系统依法行政工作,监督管理所属社团组织。

(九)负责司法行政系统服装、警车等装备的管理工作。

(十)指导、监督司法行政系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警务管理和警务督察工作。

(十一)负责律师、律师事务所、公证员、公证机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考核及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注册的审查和上报工作。

(十二)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三)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十四)负责旺苍县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五)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责任边界

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二条“基层法律服务所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所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超越业务范围的;(二)违反业务收费管理规定,擅自提高收费标准,自立名目乱收费的;(三)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四)伪造、涂改、抵押、出租、出借本所执业证书的;(五)未经核准登记变更本所名称、法定代表人、执业场所和章程,擅自分立、合并或者设立业务接待站(点)的;(六)不按规定接受年度检查,采用弄虚作假手段骗取通过年度检查的;(七)违反财务管理规定,私分、挪用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处置本所资产的;(八)聘用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以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名义承办业务;(九)放纵、包庇本所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违法违纪行为的;(十)内部管理混乱,导致无法正常开展业务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

责任主体

法律服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03326 6203300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五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并由地级司法行政机关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罚款数额最高不得超过三万元:(一)以贬损他人、抬高自己、虚假承诺或者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争揽业务的;(二)曾担任法官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在离任不满二年内担任原任职法院审理的诉讼案件的代理人的;(三)冒用律师名义执业的;(四)同时在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或者公证机构执业,或者同时在两个以上基层法律服务所执业的;(五)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六)明知委托人的要求是非法的、欺诈性的,仍为其提供帮助的;(七)在代理活动中超越代理权限或者滥用代理权,侵犯被代理人合法利益的;(八)在同一诉讼、仲裁、行政裁决中,为双方当事人或者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代理的;(九)不遵守与当事人订立的委托合同,拒绝或者疏怠履行法律服务义务,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在调解、代理、法律顾问等执业活动中压制、侮辱、报复当事人,造成恶劣影响的;(十一)故意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十二)以影响案件审判、仲裁或者行政裁定结果为目的,违反规定会见有关司法、仲裁或者行政执法人员,或者向其请客送礼的;(十三)私自接受委托承办法律事务,或者私自收取费用,或者向委托人索要额外报酬的;(十四)在代理活动中收受对方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财物或者与其恶意串通,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的;(十五)违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有关制度规定,干扰或者阻碍司法、仲裁、行政执法工作正常进行的;(十六)泄露在执业中知悉的国家秘密的;(十七)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故意协助委托人伪造、隐匿、毁灭证据的;(十八)向有关司法人员、仲裁人员或者行政执法人员行贿,或者指使、诱导委托人向其行贿的;(十九)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予处罚的其他行为。司法行政机关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实施上述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责令其改正。”

责任主体

法律服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 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违法行为,进行初步调查,收集相关证据,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已经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行政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司法行政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03326 6203300


表2—3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违法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司法鉴定管理条例》(四川省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85号)第五条“县级以上司法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司法鉴定工作。”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5号)第三十三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所属司法鉴定人执业的情况;(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96号)第二十三条“司法鉴定人应当在所在司法鉴定机构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

《司法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就下列事项,对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一)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二)遵守司法鉴定程序、技术标准和技术操作规范的情况;(三)遵守职业规则、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的情况;(四)遵守所在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的情况;(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责任主体

法律服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按照统一部署,依法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进行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根据检查情况,依法依规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办法》《司法鉴定执业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03326 6203300



表2-4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公证机构、公证员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全国人大第十七次会议通过)第五条“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规定对公证机构、公证员和公证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1号)第二十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公证机构的组织建设、队伍建设、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公证机构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在每年的第一季度进行年度考核。年度考核,应当依照《公证法》的要求和本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监督事项,审查公证机构的年度工作报告,结合日常监督检查掌握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对公证机构的年度执业和管理情况作出综合评估。考核等次及其标准,由司法部制定。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02号)第二十一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建立健全行政监督管理制度,公证协会应当依据章程建立健全行业自律制度,加强对公证员执业活动的监督,依法维护公证员的执业权利。”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公证机构应当在每年的第一个月份对所属公证员上一年度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员,并报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况,由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并报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经年度考核,对公证员在执业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公证机构应当责令其改正;对公证机构的负责人在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改正。”

《公证员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司法行政机关实施监督检查,可以对公证员办理公证业务的情况进行检查,要求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说明有关情况,调阅相关材料和公证档案,向相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公证员及其所在公证机构不得拒绝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不得谎报、隐匿、伪造、销毁相关证据材料。”

责任主体

法律服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情况,对公证机构、公证员执业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发现公证机构、公证员有违反《公证法》或《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的突出问题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公证机构执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03326 6203300


表2—5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 第四条 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对律师、律师事务所和律师协会进行监督、指导。

第五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对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对检查发现的问题,责令改正;对当事人的投诉,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县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级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处罚建议。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第五条 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监督律师事务所在开展业务活动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况;
  (二)监督律师事务所执业和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三)监督律师事务所保持法定设立条件以及变更报批或者备案的执行情况;
  (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
  (五)监督律师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
  (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和投诉;
  (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八)司法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规定的其他职责。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在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过程中,对发现、查实的律师事务所在执业和内部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应当对律师事务所负责人或者有关律师进行警示谈话,责令改正,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监督;对律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向上一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认为需要给予行业惩戒的,移送律师协会处理。

第六十八条 律师事务所管理分所的情况,应当纳入司法行政机关对该所年度检查考核的内容;律师事务所对分所及其律师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由该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律师事务所分所及其律师,应当接受分所所在地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接受分所所在地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

责任主体

法律服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依法对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的执业活动、质量控制、内部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

2.处置责任:县级司法行政机关予以制止,并责令改正。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03326 6203300


表2—6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三十七条“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年度检查,由住所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其提交的文件进行初审,并在出具审查意见后报送地级司法行政机关。”

    《四川省基层法律服务工作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代会通过)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职责管理、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第二十条“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等制度,自觉接受政府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责任主体

法律服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所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发现基层法律服务所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的,进行调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03326 6203300


表2—7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工作者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三条“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日常执业活动和遵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情况,由所在地的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所在乡镇、街道司法所负责检查和监督。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和乡镇、街道司法所可以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执业情况进行检查或者发现问题随时进行检查,可以要求有关人员报告工作、说明情况、提交有关材料。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及其所在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得拒绝。”

责任主体

司法局局纪委、法律服务股

责任事项

 1.检查责任:根据工作情况,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

 2.处置责任: 发现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有违反《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第四十六条至第五十二条规定的,进行调查处理。

 3.信息公开责任: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信息公开事项。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的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03326 6203300


表2—8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所的奖励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59号)第四十一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工作成绩显著、队伍建设良好、管理制度完善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责任主体

政治部、法制股、法律服务股

责任事项

1.制定责任方案: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批准后进行表彰。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03326 6203300


表2—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奖励

权力项目名称

对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的奖励

实施依据

《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60号)第五十四条“各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有突出事迹或者显著贡献的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应当定期或者适时给予表彰奖励。对事迹特别突出的,应当依照规定程序,报请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或者司法部给予记功嘉奖。”

责任主体

政治部、法制股、法律服务股

责任事项

1.制定责任方案:科学制定表彰方案。

2.组织推荐责任:严格按照表彰方案规定的条件、程序,组织推荐工作,由县司法局进行初审。

3.审核公示责任:对推荐对象进行审核,并进行公示。

4.表彰责任:按照程序批准后进行表彰。

5. 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6203326 62033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