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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民政局行政权力责任清单
发布时间:2016-11-22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3584 [ 字体: ] 打印 分享:

表1

主体责任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起草民政工作地方规范性文件,拟订全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承担依法对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

(三)负责各类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负责烈士褒扬工作,组织和指导全县拥军优属工作,承担全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四)拟订退役士兵、复员干部、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军队离退休干部和军队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安置政策及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退役士兵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工作。

(五)拟订救灾工作政策,负责组织、协调救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组织核查并统一发布灾情,管理、分配中央、省、市和县救灾款物并监督使用,组织、指导救灾捐赠,承担县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六)牵头拟订全县社会救助规划、政策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和生活无着人员救助工作。

(七)拟订全县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全县乡镇以上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以及地名命名、更名的审核报批工作。组织、指导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调处行政区域边界争议,发布标准地名,规范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

(八)拟订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社区建设政策并指导实施,指导社区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工作,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

(九)拟订全县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标准,拟订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并指导实施,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拟订促进慈善事业的政策,负责福利彩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指导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负责假肢行业管理。

(十)拟订婚姻、殡葬和儿童收养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婚姻、殡葬、救助服务机构管理工作,负责全县收养登记工作。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十二)指导、监督民政事业经费的使用和管理,负责民政统计管理工作。

(十三)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十四)承担经县人民政府批准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

(十五)负责旺苍县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旺苍县减灾委员会办公室、旺苍县老龄委员会办公室、旺苍县地名勘界办公室日常工作。

(十六)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职责边界

(一)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表2-1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条“……社会团体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社会团体的资产来源必须合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者挪用社会团体的资产。”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拒不执行的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2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收缴社会组织登记证书(含正本、副本)和印章。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3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等情形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社会组织拒不缴回或者无法缴回的,登记管理机关可以公告作废。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4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等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国家关于老年人、残疾人和孤儿权益保护的法律法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 “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后仍不合格的;……” 《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进行非法集资的;……”《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七条“社会福利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民政部门根据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直至建议登记管理机关取缔或者撤销登记,并按管理权限对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未办理变更手续,其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的;……”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社会福利机构侵害服务对象合法权益,未取得《社会福利机构

设置批准证书》擅自执业,年检不合格限期整改仍不合格,进行非法集资,未办理变更手续,活动超出许可范围等情形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5

序号

5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
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等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的;……”《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第二十六条“养老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许可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的……”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养老机构未依法履行变更、终止手续,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设立许可证等情形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6

序号

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处罚,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等情形的处罚

实施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养老机构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歧视、侮辱、虐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应当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处罚事项、采信证据、当事人陈述或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7

序号

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兴建殡葬设施。”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八条“未经批准,擅自兴建殡葬设施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建设、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殡葬管理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未经批准、擅自建设殡葬设施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8

序号

8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墓穴占地面积超标准的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九条“墓穴占地面积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的,由民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埋葬骨灰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1平方米,埋葬遗体的墓位用地面积不得超过3平方米。”

责任主体

殡葬管理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公墓占地面积超标准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9

序号

9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十条“遗体的运送、防腐、整容、冷藏及火化应由殡仪馆、火葬场、殡葬服务站承办,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经营性的殡葬服务业务。”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由县(市、区)以上民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

责任主体

殡葬管理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非法从事经营性殡葬服务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10

序号

10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处罚

实施依据

《四川省公墓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社会公共墓地管理组织及任何个人,不能炒买炒卖墓位、墓穴,除一方已入墓的夫妻合墓外,不能预售墓位、墓穴。”

责任主体

殡葬管理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炒买炒卖或预售墓位、墓穴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11

序号

11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火化机、运尸车、尸体冷藏柜等殡葬设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禁止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制造、销售,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殡葬管理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制造、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标准的殡葬设备的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12

序号

12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利项目名称

对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处罚

实施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款“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的,由民政部门会同工商行政部门予以没收,可以并处制造、销售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四川省殡葬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禁止生产、销售丧葬迷信用品。”

责任主体

殡葬管理所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制造、销售封建迷信殡葬用品违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或其它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适用法律、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辩解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予以取缔,责令恢复原状,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它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殡葬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13

序号

13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处罚

实施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五十条“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当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企业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一)拒绝或者无故拖延执行人民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二)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的;(三)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的。”

责任主体

优抚安置双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企业未按规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经责令限期改正,仍拒不改正的予以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14

序号

14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实施依据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社会事务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检查中发现、接到举报投诉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取证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诉。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诉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诉权、申辩权和听证权。

5.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15日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没有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15

序号

15

权利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经责令限期履行优待义务逾期仍不履行的处罚

实施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八条“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不履行优待义务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履行义务;逾期仍未履行的,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因不履行优待义务使抚恤优待对象受到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主体

优抚安置双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发现负有军人优待义务的单位有违法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单位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单位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单位代理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单位,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单位代理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单位。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责令整改或赔偿。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16

序号

16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处罚

实施依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四十九条“抚恤优待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二)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的;(三)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的。”

责任主体

优抚安置双拥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抚恤优待对象冒领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虚报病情骗取医药费,出具假证明、伪造证件、印章骗取抚恤金、优待金、补助金等行为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市级民政部门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限期退回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停止其享受的抚恤、优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相关工作人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17

序号

17

权力类型

行政处罚

权力项目名称

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处罚

实施依据

《社会救助暂行办法》第六十八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由有关部门决定停止社会救助,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社会救助中心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对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社会救助资金、物资或者服务的行为(或者下级民政部门上报或其他机关移送的违法案件等),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退回非法获取的救助资金、物资,可以处非法获取的救助款额或者物资价值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18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涉密事项,不予公布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19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涉密事项,不予公布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20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涉密事项,不予公布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21

序号

4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权利项目名称

涉密事项,不予公布

实施依据


责任主体


责任事项


追责情形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22

序号

1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

(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社会团体实施年度检查和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的,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资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作出发放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23

序号

2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力项目名称

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
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

㈡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民办非企业单位年度检查和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行为的监督检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资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作出发放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24

序号

3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权利项目名称

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

实施依据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民政部令第49号,2013年7月1日实施)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民政部令第48号,2013年7月1日实施)第十二条 许可机关依法对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服务范围等设立许可证载明事项的变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养老机构应当接受和配合监督检查。  

责任主体

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股

责任事项

1.受理责任:对养老机构的监督检查,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履行一次性告知义务。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决定责任:对资料齐全符合发放条件的,作出发放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解释说明其原因。                                                                          

4.事后监管责任: 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做好适时更新、动态管理工作。

5.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25

序号

1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利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社会团体

实施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取缔非法社会团体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5.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26

序号

2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

实施依据

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

责任主体

基层政权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取缔非法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审理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公告责任:作出取缔决定后,予以公告。

5.执行责任:非法民间组织被取缔后,登记管理机关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所有款项全部上缴国库。

6.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取缔非法民间组织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




表2-27

序号

3

权力类型

其他行政权力

权力项目名称

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行为,责令责任人退还所用、所得款物

实施依据

《救灾捐赠管理办法》(2008年民政部令第35号)
第三十四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对直接责任人,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主体

救灾股

责任事项

1.立案责任:通过举报、巡查发现有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取证责任:民政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通过搜集证据、现场了解核实情况等进行调查,并制作笔录。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认定并告知违法事实,说明处罚依据。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审查案件调查报告,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的方式补充调查)。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执行。
8.监管责任:对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救灾捐赠款物等违反自然灾害条例的处罚情况的监督检查。
9.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追责情形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监督电话

0839-42023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