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无线电管理和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县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县商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推进全县工业结构调整。 (二)负责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不含能源,下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拟订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县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拟订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负责县级医药储备的监督管理,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发布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全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县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县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制定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八)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负责全县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县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推进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对全县工业各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十)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负责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三)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县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间和市际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经营、境外投资及兼并重组。 (十五)按要求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十六)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编制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十七)承担牵头协调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十九)拟订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措施,指导对外贸易行业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和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二十)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二十一)拟订应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的对策措施,加强与自由贸易区、港澳台地区的商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设驻县商务代表机构的管理。 (二十二)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牵头开展对外贸易调查、产业损害调查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和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二十三)指导全县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县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县内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我县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县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二十五)管理我县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积极参与以广元市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二十六)规划全县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二十七)承办县政府决定的全县对内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协作,组织和参与我县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评估、推介、洽谈、跟踪和服务等工作。加强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提出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方向、重点和年度目标建议;协调各部门抓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承办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八)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县区域经济协作,协调实施陕甘川宁四省十六方经联会等区域经济协作组织确定的经济协作有关事项。加强与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广元市招商分局的联系联络工作。参与研究提出加强我县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以及布局调整意见。承办外地政府在旺苍设置办事机构的呈报、联络、服务工作;调查研究、搜集信息,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供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协作的决策依据;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协作、招商引资信息网络、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县内外相关信息的交流,掌握招商引资动态,为县委县政府提供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的决策依据;会同相关部门编报全县招商引资的统计资料。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旺苍环境建设和对内对外开放的宣传。把握国家宏观产业导向,提出、研究、筛选和包装招商引资项目。 (二十九)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十)负责县直属企业工委的日常工作。 (三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1.关于电力职责分工。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全县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 2.关于电力“上大压小”、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上大压小”的统筹协调及项目申报和管理;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小火电机组关停的实施方案、年度关停计划并督促落实,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各方共同参与。 3.关于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等问题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旺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等问题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旺编办发〔2011〕6号)执行。 4.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旺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旺编办发〔2011〕9号)执行。 5.关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旺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旺编办发〔2011〕17号)执行。 6.关于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涉及药品流通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变。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药品流通管理工作。 7.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8.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9.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 10.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局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11.关于农产品加工职责分工。县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产地农户或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工作,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产品加工工业相关工作。 12.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3.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与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一)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
责任主体 |
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处罚条款:第六十八至八十六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处罚条款: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 |
责任主体 |
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一)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三)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八)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一)电力设施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 (二)供电秩序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7.《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供电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用电秩序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6.《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返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八)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单位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1.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2.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涉嫌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各级商务 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美容美发经营者嫌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涉嫌不依法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 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欠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获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中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影响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中止兑付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制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涉嫌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涉嫌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第7号令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涉嫌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反违反经营规范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第11号令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帐,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相关情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6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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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8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档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9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0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1
序号 |
3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2
序号 |
3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上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三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3
序号 |
3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4
序号 |
3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5
序号 |
3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6
序号 |
3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 年第 4 号《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涉嫌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7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 第三十二条“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方涉嫌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8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实施依据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五条“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核查责任:组织对服务网点进行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 2.报备公布责任: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结果报商务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9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40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实施依据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以上的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监督责任:对同意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41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实施依据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1)。(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到企业实地查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4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新增) |
实施依据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七条 |
责任主体 |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1
主体责任 |
(一)贯彻实施国家有关工业经济、信息化、无线电管理和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以及国际经济合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及实施细则;组织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等有关工业经济的政策措施;拟订全县工业经济、信息化和无线电管理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全县国内外贸易、外商投资和对外经济合作的政策措施,制定全县商务发展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本系统、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组织推动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工业化与城镇化联动,负责推进全县工业结构调整。 (二)负责拟订全县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工业强县战略。参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工业(不含能源,下同)、信息化相关行业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产业政策,拟订行业技术规范与行业标准并组织实施,指导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经济运行态势和质量,建立全县工业经济运行预警机制,拟订中、近期经济运行目标、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经济运行中的重大问题;负责电力、成品油、天然气等重要物资综合调控、紧急调度和交通运输协调工作,负责县级医药储备的监督管理,承办年度工业经济目标责任考核。 (四)负责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推进工作,组织制定并实施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规划和政策,制定并发布全县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引导目录。提出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意见,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备案规划内全县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组织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申报国家、省、市有关专项计划并组织实施。 (五)负责全县企业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制定鼓励企业技术创新的政策措施;指导企业技术创新、技术引进、重大装备国产化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制,编制下达全县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并组织实施,按照规定程序会同有关部门组织企业技术中心申报、认定和建设管理工作。 (六)负责全县工业和信息化领域的节能降耗、清洁生产和资源节约与综合利用工作,协调推进工业化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相关重大示范项目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 (七)负责制定工业发展资金等财政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负责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生产运行等涉及财政、信贷、税收、保险等方面问题的协调,指导工业企业直接融资工作,负责企业上市培育工作。 (八)对国家重大工业经济政策实施情况进行督查,指导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改组改造、兼并重组,负责全县企业治乱减负工作,指导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培训,负责全县大企业大集团和龙头骨干企业的培育工作,负责全县中小企业发展的指导推进工作,综合协调有关部门拟订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负责推进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九)负责对全县工业各行业实施行业管理,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政策措施,拟订新材料、节能环保、生物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拟订加快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参与推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建设,参与推进农业现代化和新农村建设。指导工业、信息化和无线电领域的社会中介组织发展。 (十)统筹推进全县信息化工作,制定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电子政务、企业信息化、电子商务和互联网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面向社会服务网络的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 (十一)负责全县信息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管理,组织相关部门制定通信管线规划并承担相应的管理工作,协调电信市场涉及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事项。 (十二)组织协调全县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指导和监督政府部门、重点行业的重要信息系统与信息网络的安全保障工作,指导信息安全防范工作,参与处理网络与信息安全重大事件。 (十三)统一配置和管理全县无线电频谱资源,依法监督管理无线电台(站),负责无线电电磁环境保护工作;负责无线电监测、检测和干扰查处,协调军地间和市际间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维护空中电波秩序,依法组织实施无线电管制。 (十四)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工业和信息化领域对外开放和利用外资的政策建议,参与区域经济合作和承接产业转移工作。指导工业和信息化企业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国际化经营、境外投资及兼并重组。 (十五)按要求承担全县服务业发展工作中组织实施的协调职责,推进流通产业结构调整,加快第三方物流发展,指导流通企业改革、商贸服务业和社区商业发展,提出促进商贸企业发展的政策建议,推动流通标准化和连锁经营、商业特许经营、物流配送、电子商务等现代流通方式的发展。 (十六)研究提出引导国内外资金投向市场体系建设的政策,编制大宗产品批发市场规划,指导城市商业网点规划和商业体系建设工作,推进农村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工程,促进城乡市场一体化发展。 (十七)承担牵头协调全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责任,拟订规范市场运行和流通秩序的政策,推动商务领域信用建设,指导商业信用销售,建立市场诚信公共服务平台,按有关规定对特殊流通行业进行监督管理。 (十八)承担组织实施重要消费品市场调控和重要生产资料流通管理的责任,负责建立健全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机制,监测分析市场运行、商品供求状况,调查分析商品价格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按分工负责重要消费品储备管理和市场调控工作。 (十九)拟订促进转变外贸增长方式的政策措施,指导对外贸易行业执行国家进出口商品、加工贸易管理办法和进出口管理商品、技术目录,组织实施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进出口总量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协调大宗进出口商品和出口加工区的业务工作,指导贸易促进活动和外贸促进体系建设。 (二十)依法监督技术引进、设备进口、国家限制出口技术的工作,推进进出口贸易标准化工作,牵头负责发展服务贸易的相关工作,推动服务外包平台建设。 (二十一)拟订应对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合作的对策措施,加强与自由贸易区、港澳台地区的商贸合作,推进贸易和投资便利化,负责外国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地区常设驻县商务代表机构的管理。 (二十二)承担组织协调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和技术性贸易壁垒等与进出口公平贸易相关工作的责任,建立进出口公平贸易预警机制,牵头开展对外贸易调查、产业损害调查和对经营者集中行为的反垄断审查,指导协调产业安全应对、企业在国外的反垄断应诉工作和国外对我县出口商品的反倾销、反补贴、保障措施的应诉工作。 (二十三)指导全县外商投资促进和管理工作,参与制定外商投资政策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统计分析全县外商投资情况,依法监督检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合同、章程的情况并协调解决有关问题,协调县内国家和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有关工作。 (二十四)负责全县对外经济合作工作,拟订并执行对外经济合作政策,依法管理和监督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和出境就业等,承担境外投资管理的责任,牵头负责外派劳务和赴境外就业人员的权益保护工作,组织管理我县承担的国家对外援助任务,管理多双边对我县的无偿援助和赠款(不含财政合作项目下外国政府及国际金融组织对我县赠款)等发展合作业务。 (二十五)管理我县赴境外举办的各种商品交易和经贸推介活动,积极参与以广元市名义在境内举办的各种商贸交易会、展览会、展销会等活动。 (二十六)规划全县商务系统电子政务、公共商务信息服务体系建设并组织实施,推动电子商务发展。 (二十七)承办县政府决定的全县对内对外开放、招商引资和区域经济协作,组织和参与我县经济技术合作,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的评估、推介、洽谈、跟踪和服务等工作。加强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统筹协调,提出全县招商引资工作的方向、重点和年度目标建议;协调各部门抓好重大招商引资项目的落实。承办县招商引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县优化投资环境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做好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 (二十八)指导、组织和协调全县区域经济协作,协调实施陕甘川宁四省十六方经联会等区域经济协作组织确定的经济协作有关事项。加强与县政府驻外办事机构和广元市招商分局的联系联络工作。参与研究提出加强我县驻外办事机构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办法以及布局调整意见。承办外地政府在旺苍设置办事机构的呈报、联络、服务工作;调查研究、搜集信息,及时向县委、县政府提供招商引资、区域经济协作的决策依据;负责全县招商引资项目库的建立、维护和管理;建立和完善区域经济协作、招商引资信息网络、提供相关的咨询服务;加强与国内外、县内外相关信息的交流,掌握招商引资动态,为县委县政府提供招商引资和经济协作的决策依据;会同相关部门编报全县招商引资的统计资料。配合相关部门,搞好旺苍环境建设和对内对外开放的宣传。把握国家宏观产业导向,提出、研究、筛选和包装招商引资项目。 (二十九)承担县政府公布的有关行政审批事项。 (三十)负责县直属企业工委的日常工作。 (三十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三十二)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
职责边界 |
1.关于电力职责分工。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电力运行调度管理工作,起草电力运行调度管理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运行中的重大问题。县发展和改革局承担全县能源行业规划职责,重点负责拟订全县能源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负责能源发展总量平衡。 2.关于电力“上大压小”、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上大压小”的统筹协调及项目申报和管理;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小火电机组关停的实施方案、年度关停计划并督促落实,牵头组织节能发电调度和直购电试点工作,有关各方共同参与。 3.关于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等问题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旺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明确电动汽车及充电设施管理等问题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旺编办发〔2011〕6号)执行。 4.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按照旺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建筑垃圾资源化再利用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旺编办发〔2011〕9号)执行。 5.关于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按照旺苍县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转发省委编委〈关于明确清洁生产促进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的通知》(旺编办发〔2011〕17号)执行。 6.关于药品流通管理职责分工。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食品工业(含酒类)发展规划、计划及相关政策的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拟订药品流通、促进餐饮服务和酒类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县食品药品和工商质监局负责药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和酒类流通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配合执行药品流通发展规划和政策。涉及药品流通管理工作的其他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不变。各部门要按照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药品流通管理工作。 7.关于重要商品进出口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负责编制重要工业品、原材料和重要农产品的进出口总量计划。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在县发展和改革局确定的总量计划内组织实施。 8.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会同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等部门拟订上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的调整意见。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合同、章程等进行核准。 9.关于境外投资管理。县发展和改革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境外投资项目进行核准。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按规定权限负责对国内企业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进行核准。 10.关于并购安全审查。县发展和改革局、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按照各自职责,分别配合市发展改革委和市商务局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市内企业安全审查的相关工作。 11.关于农产品加工职责分工。县农业局负责农产品产地农户或农民合作社等农业生产主体对农产品的初级加工工作,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负责农产品加工工业相关工作。 12.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环境保护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环境保护工作职责。 13.安全生产监管职责。对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履行安全生产行业监督管理职责和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
表2-1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作为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的商务主管部门或者上一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依据职权,应当撤销成品油经营许可决定:(一)对不具备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三)成品油经营企业不再具备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相应规定条件的;(四)未参加或未通过年检的;(五)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经营许可的;(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经营活动真实材料的;(七)依法应当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2.《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三条“成品油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法律、法规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如法律、法规未做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视情节依法给予警告、责令停业整顿、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或30000元以下罚款处罚:(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的;(二)成品油专项用户违反规定,擅自将专项用油对系统外销售的;(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未经许可擅自新建、迁建和扩建加油站或油库的;(四)采取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等手段销售成品油,或者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成品油的;(五)销售走私成品油的;(六)擅自改动加油机或利用其他手段克扣油量的;(七)成品油批发企业向不具有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销售用于经营用途成品油的;(八)成品油零售企业从不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九)超越经营范围进行经营活动的;(十)违反有关技术规范要求的;(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3.《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2006年商务部令第23号)第四十四条“企业申请从事成品油经营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给与警告;申请人在一年内不得为同一事项再次申请成品油经营许可。(一)隐瞒真实情况的;(二)提供虚假材料的;(三)违反有关政策和申请程序,情节严重的。” |
责任主体 |
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进行处罚。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节约能源管理有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管理工作。” 处罚条款:第六十八至八十六条。 2.《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实施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和信息化、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商务等有关部门以及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别负责相关领域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节能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节能监督检查工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节能监督检查工作。” 处罚条款:第四十一至四十三条。 3.《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0号《民用建筑节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1号《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川府发[2007]8号) |
责任主体 |
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一)立案责任:发现涉嫌违反《节约能源法》及相关条例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二)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三)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四)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五)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六)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七)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实施处罚,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八)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一)电力设施保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条规定,未经批准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电力设施周围或者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作业、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2.《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二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危害发电设施、变电设施和电力线路设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下列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一)损坏使用中的杆塔基础的;(二)损坏、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塔材、导线等电力设施的;(三)拆卸、盗窃使用中或备用变压器等电力设备的。” 4.《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四十九条“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至第十项规定,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5.《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一条“电力设施产权人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一)未制定电力设施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二)未按规定对电力设施进行维护、检修而造成事故的。” (二)供电秩序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2.《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未经许可,从事供电或者变更供电营业区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二)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三)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6.《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规定,拒绝供电或者中断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7.《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供电人中止供电不符合法定情形或者中止供电未按要求履行公告义务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8.《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四条“供电人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不按时恢复供电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三)用电秩序维护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危害供电、用电安全或者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二条“用户用电不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的,供电企业有权制止。” 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4.《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追缴电费并处应交电费5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禁止窃电行为。窃电行为包括: (一)在供电企业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二)绕越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三)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或者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四)故意损坏供电企业用电计量装置; (五)故意使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计量不准或者失效; (六)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6.《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五十二条“违返本条例规定,盗窃电能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应交电费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责任主体 |
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发现涉嫌违反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八)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4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未以主办单位名义发布招展信息或者承办单位擅自发布招展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发布招展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5
序号 |
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省政府令2011年第252号)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举办会展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备案;逾期不备案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单位涉嫌办展未按规定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法定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加强管理服务促进会展业发展的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6
序号 |
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四川省人民政府令第251号)第三十九条“公共场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者,处2万元以下罚款:1.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公共场所未设置吸烟区(室)的;2.禁止吸烟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禁烟标识或违反规定设置吸烟器具的。个人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由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第二十二条“相关行政部门按照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负责下列公共场所控制吸烟的监督管理工作。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商务部门负责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的控烟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一)幼儿园、中小学校、青少年宫;(二)中小学校以外的其他学校室内区域;(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四)其他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五)图书馆、影剧院、音乐厅、展览馆、美术馆、博物馆、体育馆等室内区域;(六)国家机关提供公共服务的办事场所室内区域;(七)商场、书店、营业厅等场所室内区域;(八)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车辆、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九)国家规定的其他公共场所。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应当确定禁止吸烟区(室)和吸烟区(室),室内吸烟区应当设有通排风设施。任何人不得在禁止吸烟场所、区(室)吸烟。”第二十五条“禁止吸烟公共场所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建立禁烟管理制度,做好禁烟宣传教育工作;(二)在醒目位置设置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管部门电话;(三)不得设置与吸烟有关的器具;(四)采取有效措施阻止吸烟者吸烟或者劝其离开该场所。对不听劝阻的吸烟行为可以采取合法方式进行取证,并及时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对商场、超市等公共场所涉嫌不采取有效禁烟措施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7
序号 |
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2004年第19号)第十八条“各级商务 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美容美发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令其限期改正;必要时,可以向社会公告。”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美容美发经营者嫌违法经营美容美发业务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美容美发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8
序号 |
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不依法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8号)第七条“从事再生资源回收经营活动,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30日内,按属地管理原则,向登记注册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同级商务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备案。备案事项发生变更时,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由商务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可视情节轻重,对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涉嫌不依法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它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9
序号 |
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第5号)第三条“商务部对全国洗染行业进行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地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洗染行业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第二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工商、环保部门依据本法第三条规定的职能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违反洗染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洗染业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0
序号 |
1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7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向社会公告。”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或者供应商违反公平交易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零售商供应商公平交易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1
序号 |
1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七条“未依法取得对外劳务合作经营资格证 书并办理登记,不得从事对外劳务合作。”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涉嫌擅自从事或不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从事对外劳务经营活动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对外承包工程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2
序号 |
1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卡企业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第三十六条“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涉嫌未按规定办理备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3
序号 |
1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十四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公示或向购卡人提供单用途卡章程,并应购卡人要求签订购卡协议。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履行提示告知义务,确保购卡人知晓并认可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内容。单用途卡章程和购卡协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一)单用途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二)单用途卡购买、充值、使用、退卡方式,记名卡还应包括挂失、转让方式;(三)收费项目和标准;(四)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五)纠纷处理原则和违约责任;(六)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个人或单位购买(含充值,下同)记名卡的,或一次性购买1万元(含)以上不记名卡的,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购卡人及其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有效身份证件号码和联系方式。”第十六条“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保存购卡人的登记信息5年以上。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对购卡人及其代理人的身份信息和交易信息保密,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第十七条“单位一次性购买单用途卡金额达5000元(含)以上或个人一次性购卡金额达5万元(含)以上的,以及单位或个人采用非现场方式购卡的,应通过银行转账,不得使用现金,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对转出、转入账户名称、账号、金额等进行逐笔登记。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具发票。”第十八条“单张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卡限额不得超过1000元。单张单用途卡充值后资金余额不得超过欠款规定的限额。”第十九条“记名卡不得设有效期;不记名卡有效期不得少于3年。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对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不记名卡应提供激活、换卡等配套服务。”第二十条“使用单用途卡购买商品后需要退货的,发卡企业获受理企业应将资金退至原卡。原单用途卡不存在或退货后卡内资金余额超过单用途卡限额的,应退回至持卡人在同一发卡企业的同类单用途卡内。退货金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一条“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依单用途卡章程或协议约定,提供退卡服务。办理退卡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要求退卡人出示有效身份证件,并留存退卡人姓名、有效身份证件号码、退卡卡号、金额等信息。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应将资金退至与退卡人同名的银行账户内,并留存银行账户信息。卡内资金余额不足100元(含)的,可支付现金。”第二十二条“发卡企业中止兑付未到期单用途卡的,发卡企业和售卡企业影响持卡人提供免费退卡服务,并在中止兑付前至少30日在备案机关制定的媒体上进行公示。”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至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或售卡企业涉嫌违反发行与服务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4
序号 |
1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发卡企业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第9号)第二十四条“发卡企业应对预收资金进行严格管理。预收资金只能用于发卡企业主营业务,不得用于不动产、股权、证券等投资及借贷。”第二十五条“主营业务为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的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40%;主营业务为居民服务业的发卡企业的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注册资本的2倍。集团发卡企业预收资金余额不得超过其上一会计年度本集团营业收入的30%。本办法所称预收资金是指发卡企业通过发行单用途卡所预收的资金总额,预收资金余额是指预收资金扣减已兑付商品或服务价款后的余额。”第二十六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实行资金存管制度。规模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20%;集团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30%;品牌发卡企业存管资金比例不低于上一季度预收资金余额的40%。”第二十七条“规模发卡企业、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确定一个商业银行账户作为资金存管账户,并与存管银行签订资金存管协议。”第三十一条“规模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15个工作日内,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应于每季度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登录商务部‘单用途商业预付卡业务信息系统’,填报上一季度单用途卡业务情况。其他发卡企业应于每年1月31日前填报《发卡企业单用途卡业务报告表》。发卡企业填报的信息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故意隐瞒或虚报。”第三十七条第二款“发卡企业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至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由备案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发卡企业涉嫌违反资金管理及业务报告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5
序号 |
1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2012年第7号令第十四条“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对于违反本办法的家电维修经营者可以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向社会公告;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情节严重的,可处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应予以处罚的,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电维修经营者涉嫌违反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阶段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商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电维修服务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6
序号 |
1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违反经营规范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令第11号)第三十五条“家庭服务机构有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行为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属于商务主管部门职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属于其他部门职责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提请有关主管部门处理。”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违反违反经营规范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7
序号 |
1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商务部2012年第11号)第三十六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的,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由商务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3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按要求订立家庭服务合同、拒绝家庭服务员获取家庭服务合同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8
序号 |
1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第11号令第十条“家庭服务机构须建立家庭服务员工作档案,接受并协调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投诉,建立家庭服务员服务质量跟踪管理制度。第三十三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对消费者和家庭服务员之间的投诉不予妥善处理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2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按要求建立工作档案、跟踪管理制度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19
序号 |
1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四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十六条规定,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按要求提供信息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0
序号 |
2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家庭服务机构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2012年第11号令第三十二条“家庭服务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九条规定,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处5000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家庭服务机构涉嫌未公开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投诉监督电话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家庭服务业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1
序号 |
21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四条“禁止经营者销售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丧失全部使用功能或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条件的;(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等强制性标准要求的;(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销售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销售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2
序号 |
22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 2013年第1号第十条“禁止经营者收购下列旧电器电子产品:(一)依法查封、扣押的;(二)明知是通过盗窃、抢劫、诈骗、走私或其他违法犯罪手段获得的;(三)不能说明合法来源的;(四)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收购的。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收购禁止流通的旧电器电子产品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3
序号 |
23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实际,建立定期检查及不定期抽查制度,及时发现和处理有关问题。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信息和材料。”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和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不配合商务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4
序号 |
24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帐,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三条“经营者应当向购买者出具销售凭证或发票,并应当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免费包修服务,交易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旧电器电子产品仍在三包有效期内的,经营者应依法履行三包责任。经营者应当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设立销售台账,对销售情况进行如实、准确记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5
序号 |
25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相关情况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二条“经营者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严禁经营者以翻新产品冒充新产品出售。”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涉嫌销售旧电器电子产品时,未向购买者明示产品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维修、翻新等有关情况的,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6
序号 |
26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一条“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应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待售的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在显著位置标识为旧货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7
序号 |
2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九条“经营者不得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八条规定的,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部门依法处理;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将在流通过程中获得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人信息用于与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活动无关的领域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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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8
序号 |
28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档案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十五条“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如实记录市场内经营者身份信息和信用信息。”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旧电器电子产品市场未建立旧电器电子经营者档案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29
序号 |
29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八条“经营者应当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档案资料应当包括产品的收购登记信息,质量性能状况、主要部件的维修、翻新情况和后配件的商标、生产者信息等情况。”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未建立旧电器电子产品档案资料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0
序号 |
30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13年第1号)第七条“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时应当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登记信息应包括旧电器电子产品的品名、商标、型号、出售人原始购买凭证或者出售人身份信息等。”第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经营者收购旧电器电子产品未对收购产品进行登记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的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及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旧电器电子产品流通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1
序号 |
31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未按规定为劳务人员购买在国外工作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未按规定安排随行管理人员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十二条“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安排劳务人员接受赴国外工作所需的职业技能、安全防范知识、外语以及用工项目所在国家或者地区相关法律、宗教信仰、风俗习惯等知识的培训;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未安排劳务人员接受培训、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2
序号 |
32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依法订立劳务合作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及在国外发生突发事件时不及时处理、停止开展对外劳务合作,未对其派出的上在国外工作的劳务人员作出安排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20号第二十三条“除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对外劳务合作企业应当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未与劳务人员订立书面服务合同的,不得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劳务合作合同中与劳务人员权益保障相关的事项,以及服务项目、服务费及其收取方式、违约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对外劳务合作企业涉嫌未按规定与劳务人员订立服务合同或者劳动合同,组织劳务人员赴国外工作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3
序号 |
33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4年第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于餐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及规章有规定的,商务主管部门可提请有关部门依法处罚;没有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其中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万元以下罚款;对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餐饮经营者涉嫌违反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餐饮业经营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4
序号 |
34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零售商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商务部、发展改革委、公安部、税务总局、工商总局令2006年第18号)第二十三条“零售商违反本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一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予以公告。”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零售商涉嫌促销行为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5
序号 |
35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市场经营者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13第3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市场经营者违反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商务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市场经营者涉嫌违反商品现货市场经营规范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商务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商品现货市场交易特别规定(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6
序号 |
36 |
权利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利项目名称 |
对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令2011 年第 4 号《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商务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其主要负责人建议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建议依法给予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八条“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情节,依法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罚款、警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生活必需品销售和储运单位及其人员涉嫌违反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相关规定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生活必需品市场供应应急管理办法》、《商务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7
序号 |
37 |
权力类型 |
行政处罚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主办方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处罚 |
实施依据 |
《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版权局、国家知识产权局令2006年第1号 第三十二条“主办方对展会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展会管理部门应对主办方给予警告,并视情节依法对其再次举办相关展会的申请不予批准。”《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 第二十四条“对涉嫌侵犯知识产权的投诉,地方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认定侵权成立的,应会同会展管理部门依法对参展方进行处理。”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立案责任:发现主办方涉嫌展会期间的知识产权保护不力的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询问或者检查应当制作笔录,允许当事人辩解。 3.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制作《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告知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并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并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方式和时限,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执行。 8.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展会知识产权保护办法》、《商务行政处罚规定》、《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8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 |
实施依据 |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五条“依法取得直销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应当于批准文件下发之日起6个月内按其上报并经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的设立。6个月内未能按商务部核准的服务网点方案完成服务网点设立的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服务网点方案的地区从事直销业务,该企业若要在上述地区开展直销业务,应按《条例》规定另行申报。”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六条“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服务网点所在地的区/县级以上(含县级)商务主管部门,根据《条例》及有关规定对直销企业在该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已设立的服务网点进行核查,并将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核查结果一次性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可从事直销业务的地区及服务网点。直销企业不得在未完成核查和备案前开展直销活动。” 《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0号)第七条“直销企业可根据业务发展需要增加服务网点,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不需要报批,但应当将增设方案通过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报商务部备案。商务部备案后通过直销行业管理网站公布直销企业在已批准从事直销的地区增加的服务网点。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可根据《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要求直销企业在本地区增加服务网点,但应说明理由。直销企业调整服务网点方案,减少服务网点应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并按规定备案。”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核查责任:组织对服务网点进行书面审查及实地核查。 2.报备公布责任:将直销企业服务网点核查结果报商务部备案,并按规定向社会公布。 3.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直销行业服务网点设立管理办法》、《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39
序号 |
2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发卡企业备案 |
实施依据 |
《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商务部令2012年第9号)第七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单用途卡业务之日起30日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备案:(一)集团发卡企业和品牌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二)规模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三)其他发卡企业向其工商登记注册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提交的备案材料进行审查。 3.决定责任:对符合条件的集团发卡企业、品牌发卡企业予以备案、编号及公告。 4.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依法采取相关处置措施。 5.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40
序号 |
3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零售商促销备案 |
实施依据 |
《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二十条“单店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以上的零售商开展促销活动,应当在促销活动结束后15内,将其明示的促销内容,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商务主管部门备案。”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 2. 审查责任: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提出审查意见。 3.监督责任:对同意备案的,出具备案证明。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41
序号 |
4 |
权力类型 |
其他行政权力 |
权力项目名称 |
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 |
实施依据 |
《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经营企业申请开展加工贸易业务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材料:(一)经营企业出具的书面申请报告及加盖经营企业公章的《加工贸易业务申请表》(格式见附1)。(二)经营企业进出口经营权批准文件(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加工企业注册地县级以上外经贸主管部门出具的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正本(格式见附3),加工企业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四)经营企业对外签定的进出口合同(正本)。(五)经营企业与加工企业签定的加工协议(合同)正本。(六)审批机关认为需要出具的其它证明文件和材料。” |
责任主体 |
县商务局 |
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的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对申请的材料进行审查到企业实地查证。 3.决定责任: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书面说明理由。 4.其他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加工贸易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
表2-42
序号 |
1 |
权力类型 |
行政奖励 |
权力项目名称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新增) |
实施依据 |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国务院第239号)第二十五条:《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第七条 |
责任主体 |
县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 |
责任事项 |
对维护电力设施安全和反窃电行为的奖励 |
追责情形 |
对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四川省行政审批违法违纪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四川省电力设施保护和供用电秩序维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应的责任。 |
监督电话 |
0839-420236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