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2016—2017年,全市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一批落后产能、过剩产能、“僵尸企业”关闭退出。目前,全市保留煤矿47处(其中:地方煤矿43处,广旺4处)、产能642万吨/年。但全市煤炭行业装备落后、生产效率低下的状况未得到根本性改变,生产及安全保障能力仍然较弱,改造提升势在必行,具备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煤矿,应采取政策支持和限制约束等手段,促使煤矿逐步实现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提高煤炭保供及煤矿本质安全水平。2018年3月12日,省政府副省长彭宇行在化解煤炭行业过剩产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会议上,要求省安全监管局牵头制定全省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意见,计划用三年时间(2018年至2020年),对全省具备机械化改造条件的煤矿全部实施机械化开采。2018年5月10日,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14部门印发了《关于开展煤矿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行动的实施意见》(川安监〔2018〕50号),明确要求各产煤市(州)要制定具体的实施方案,并明确相应的专项奖补资金标准和管理办法,按规定落实涉及职工的劳动关系、就业和社会保障政策。
二、主要内容
《实施方案》共分5部分。其中:
第一部分为工作目标。从2018年起,分3年时间(2018年—2020年)完成全市所有保留地方煤矿的机械化改造工作,除开采特殊、紧缺、重要煤种的矿井经批准采用柔性掩护支架外,2020年底前其它正常生产矿井全部实施机械化开采。其中:2018年机械化开采矿井和按机械化设计建设的煤矿占应实施机械化开采矿井的总量的50%,2019年底达到80%,2020年底达到100%。
第二部分为责任主体。企业实施机械化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制定改造规划、技术方案和资金投入。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区域煤矿机械化改造计划、政策措施的制定并督促企业落实,承担督促落实的主体责任。各级相关部门按照职能职责负责推进机械化改造的实施和过程监管。
第三部分为实施步骤。共分方案制定、组织实施和检查验收三个阶段。明确各产煤县(区)政府于2018年6月21日前,按照企业申请与技术论证相结合的原则,由各产煤县(区)人民政府组织各有关部门逐矿制定处置方案,明确实施机械化开采改造的方式及时间,报市政府批准实施。2018年6月30日前,市政府将批准的处置方案报省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煤矿企业兼并重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四部分为政策措施。主要从项目核准、资源管理、落后产能限制准入、生产能力管理、财政资金奖励、过程监管等6个方面对实施机械化改造矿井给予策支持,同时对不能实机械化开采矿井和不愿实施机械化改造矿井给予政策约束。
第五部分为保障措施。明确由市煤炭行业化解过剩产能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煤矿机械化改造攻坚行动工作。将机械化改造三年攻坚行动的推进情况列入年度安全生产专项考核和安全生产巡查的重要内容,对工作不力的地区进行通报或约谈。
三、工作要求
市级有关部门、各县(区)要加强组织领导,抓好工作落实。强化督促检查,严格考核评价。及时分析总结,注重示范推动。加强统筹协调,确保三年攻坚任务全面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