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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若干规定的通知》解读一
发布时间:2018-05-02 来源:四川省人民政府网 点击量:11847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一切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正在代理的,必须依法纠正。省政府日前印发《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监管和执行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推进依法采购和依法监管。

《规定》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严格践行法治采购、强化优化监督管理三方面对政府采购工作作了规定。

在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方面,要科学合理确定政府采购范围,主要通过增强小额零星采购的便利性和灵活性,合理确定集中采购目录,提高政府采购效率;严禁实行差别或者歧视待遇,规定不得将供应商的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将国务院明令取消或下放至行业协会的资质认证,政府部门已经禁止或停止进行的称号、排序、奖项等内容,作为资格要求或者符合性审查事项;规范采购保证金收取及退还,鼓励供应商以保函代替保证金,减少资金占用,降低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成本。这些举措,提高政府采购效能,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促进“放管服”改革部署落到实处。

在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方面,《规定》明确严格政府采购预算编制,严禁无预算和超预算采购行为,实现采购行为前提合法;规范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一切非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代理政府采购事宜,正在代理的,必须依法纠正。针对深化政府采购履约验收,则明确中标、成交金额1000万元以上的、或者复杂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邀请依法取得资质认定的检验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解决我省履约验收工作中存在的瓶颈性问题。

同时,《规定》还从实施“互联网+政府采购”、全面公开政府采购信息、保障评审专家执业规范、加强政府采购供应商管理、推进跨部门监管整体联动等五方面,强化优化我省政府采购领域监督管理工作。(记者 李梓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