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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碗厂河煤矿整合扩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第二次公示
发布时间:2018-04-18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10347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国务院令682号文《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发〔2006〕28号《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的要求,对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碗厂河煤矿整合扩能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信息公开如下:

1. 建设项目概要

项目名称: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碗厂河煤矿整合扩能建设项目

项目性质:改扩建

建设单位: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项目地址:旺苍县三江镇大旗村

项目概况:旺苍县碗厂河煤矿于2012年8月22日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换发采矿许可证,有效期限9年零8个月。开采标高+1200~+300m,扩建生产能力至15万t/a,采用平硐开拓。矿山设有+616.9m主平硐及地面工业场地;+807.8m 西进风平硐和+752.5m东进风平硐;+960m、+897m回风平硐等。矿井为原三江镇碗厂河煤矿整合原已经关闭的原旺苍县三江镇皂角溪煤矿、旺苍县三江镇大旗二组煤矿和旺苍县三江镇战旗煤矿后组建的煤矿。

2.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

(1)对周边生态环境产生影响,地表将产生沉陷,影响范围内的村庄、植被、耕地、地形地貌、景观、水体等受到不同程度破坏。

(2)对地表水环境的影响,当矿井水达标排放时,各指标的预测值均能达标。本项目达到生产规模后排放的废水对溪沟的水质影响不大。

(3)对地下水产生影响,包括煤矿开采对含水层的影响、地下水资源的影响以及对泉点的影响。

(4)设备运行噪声及交通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5)产生固体废物,主要是矿井排矸、生活垃圾、矿井水处理站煤泥、废铅蓄电池、废矿灯等对环境的影响。

3. 预防或减轻不良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要点

(1)生态环境保护措施

为防止采煤引起地表沉陷对环境造成影响,设计在重要建构筑物下留设了保护煤柱,对于井田内分布的民房,根据其所在位置及地表变形情况和破坏等级,采取相应的搬迁等措施,部分村寨按国家政策对搬迁户给予经济补偿;因沉陷造成的耕地损失将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进行补偿并通过复垦恢复其耕种功能,保证农民的生活不因采煤沉陷影响而降低。

(2)大气污染防治措施

环评要求井下采用防尘洒水措施,煤炭转载点粉尘、工业场地分散产尘点采用喷雾降尘措施,地面储煤场采用封闭式储煤场,大气污染物排放达到《煤炭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20426-2006)要求。

(3)水污染防治措施

生活污水经化粪池处理后用作;矿井水采用“调节+混凝沉淀+过滤”工艺处理后回用于井下防尘洒水、地面生产系统防尘洒水及道路防尘、绿化洒水等,剩余排放至碗厂河;堆场初期雨水采用沉淀处理后回用。

(4)噪声污染防治

工业场地泵类、压风机房、机修间、坑木加工场以及通风机等高噪声源主要采取隔声、消声和减振等综合降噪措施,使工业场地厂界噪声能满足《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2类区标准要求。

(5)固体废物污染防治

煤矸石在临时排矸场堆存,排矸场设计截排水沟、挡矸坝等措施。及时外运砖厂制砖,提高矸石综合利用率;生活垃圾收集后运至当地环卫部门指定地点集中处置;机修车间废蓄电池、废矿灯等设置危废暂存间暂存,定期由厂家回收。

4.环境影响评价结论要点

本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址合理可行;采取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可行,污染物能够实现达标排放,对周围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建设不会改变区域的环境功能;通过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及恢复措施,项目实施对生态环境的影响较小;项目风险水平可接受。因此,评价认为,在该项目建设及运营过程中严格落实本报告提出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风险防范措施及其它措施,并充分考虑环评提出的建议后,从环境保护角度分析,该项目的建设是可行的。

5. 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1)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项目所在地周边人群以及关心本项目的公众。

(2)征求公众意见的主要事项:从环保角度出发,您对本项目建设的态度和建议,并简要说明原因。

[注]:请公众在发表意见的同时尽量提供详尽的联系方式。

6. 公众意见反馈的主要方式

(1)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旺苍县碗厂河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联系人:何总    联系电话:18282506620

联系地址:旺苍县三江镇大旗村

(2)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评价单位:四川锦绣中华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联系人:钟工                 联系电话:028-86243567

邮箱:2422746011@qq.com     传真:028-86248567

地址:四川省凉山州西昌市喜德县光明大道430号

7. 环评报告相关信息获取方式及期限

对于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如果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问询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以便于在报告书编制过程、项目施工、营运期管理过程中进一步完善。

公众可以通过电话、信函、传真、电子邮件或者其他便利的方式,向建设单位或评价单位问询本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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