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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3-30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10362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府办函〔2018〕17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的

通   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级有关部门,有关保险经办机构:

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林业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关于调整农业保险部分保费补贴品种保险费率的通知》(川财金〔2017〕1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做好我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通知如下:

一、调整完善农业保险政策

(一)加大对三大粮食作物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的支持。为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速发展,给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更好的风险保障,对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投保水稻、玉米、小麦(简称“三大粮食作物”)增设一档单位保险金额和费率,供其自主选择,即投保的水稻和玉米单位保险金额700元/亩,费率4%,单位保费28元/亩;小麦单位保险金额600元/亩,费率由3%调整为2.4%,单位保费14.4元/亩。

本政策所称“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以《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四川省调整完善农业三项补贴政策实施方案>的通知》(川农业〔2015〕50号)规定的补贴对象为认定标准。

(二)调整马铃薯、小麦、森林保险单位保险金额和费率。按照中央对农业保险保障金额原则上应覆盖其直接物化成本的要求,自2018年起,将马铃薯单位保额由550元/亩提高至650元/亩,保险费率由3.5%下调为3%,每亩保费相应调整为19.5元。小麦保险费率由3.4%下调为2.72%,每亩保险金额维持300元不变。森林保险中的公益林费率由0.13%调整为0.118%,每亩保险金额由500元提高到550元;商品林费率由0.16%下调为0.15%,每亩保险金额由750元提高到800元,每亩保费维持1.2元不变。

(三)鼓励降低育肥猪保险投保门槛。为提高育肥猪生产风险保障水平,进一步满足规模化养殖户的保险需求,鼓励保险机构对规模化养殖户取消“育肥猪的体重在20公斤(含)以上”的保险标的限制,降低育肥猪投保门槛,保险费率和保险金额维持不变。

“规模化养殖户”是指投保时存栏数达到50头以上(含)的养殖户(场),独立法人或实体的养殖小区和专合组织。

二、继续推进农业保险创新

2018年继续加大特色农业保险支持力度,除中央、省补贴品种外,我县继续开展烟叶、魔芋、肉羊、中药材等特色种养殖业保险,以提高特色农业产业风险保障水平,促进农业产业结构升级和现代农业发展。

三、强化农业保险管理工作

(一)逗硬考核,确保目标任务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乡镇、县级有关部门和保险经营机构要按照各自职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确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真正把事关农民切身利益的好事办好,实事办实。县农业局要做好三大粮食作物适度规模生产经营者的认定工作,积极配合乡镇搞好蔬菜、育肥猪、能繁母猪及肉羊的保险;县林业园林局要协助乡镇、保险经营机构完成森林保险;县烟草局要和乡镇一道完成烟叶保险任务;有关保险经营机构要主动作为,加强与乡镇部门的沟通衔接,及时报送反馈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开展情况,确保如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各乡镇要按照中共旺苍县委办公室、旺苍县政府办公室《关于将政策性农业保险工作纳入全县“以事论官,选贤任能”公共目标考评的通知》(旺委办〔2010〕244号)精神,按时完成政策性农业保险续保和新品种保险的签单工作。

(二)加强农业保险工作绩效考评。县级相关部门和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落实《四川省财政厅关于建立和完善农业保险保费补贴资金绩效评价制度的通知》(川财金〔2014〕58号)精神,做好农业保险绩效评价相关工作,以优异的成绩迎接上级财政绩效考评工作。


附件:旺苍县2018年政策性农业保险任务分解表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3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