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旺苍县人民检察院2018年部门预算情况说明
发布时间:2018-02-28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16043 [ 字体: ] 打印 分享:

一、基本情况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旺苍县人民检察院属于一级行政单位,无下属二级单位。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现有政法专项编制45名;在职总数56人(划转到监察委的13名人员工资关系未转移,4名机关工勤人员没有编制),其中政法人员53名,工勤人员4名;退休人员24人。旺苍县人民检察院现有固定资产总额917.5万元。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按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15个工作机构。各部门主要职责如下:

(一)办公室

协助院领导处理检察政务,组织安排本院有关会议和全院性活动;负责文件起草、机要文电处理、保密、通讯、档案、综治、爱卫、计生、财会、保卫等工作;编发《检察工作简报》等;负责人民监督员和特约检察员的联系和管理工作;负责对外联络和接待工作;办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建议或提案。

负责行政装备工作,制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负责物资技术装备、交通工具、检察服装的统筹计划和管理;负责检察业务、基本建设、经费申请、核算和管理及各种装备物资的统一购置和分配;负责固定资产及环境秩序的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的规划、协调及机关绿化、交通安全等工作。

(二)控告申诉检察科、举报中心

负责受理报案、举报和控告,接受犯罪嫌疑人的自首;对报案、举报和控告进行分流,对检察机关管辖的性质不明、难以归口处理的举报线索进行初核;受理不服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及其他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不服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申诉;办理人民检察院负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等工作。

(三)侦查监督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逮捕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逮捕;对提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对侦查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不应当立案而立案进行监督,对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等工作。

(四)公诉科

负责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移送审查不起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决定是否提起公诉或不起诉;对侦查活动实行监督;审查办理第一审公诉案件;对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等工作。

(五)监所检察科

对看守所执行刑罚和监管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办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的案件的羁押期限和办案期限实行监督;对监所检察工作中发现的不需要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建议;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财产刑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公安机关、社区矫正机构管理监督监外执行罪犯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强制医疗执行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对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中的职务犯罪案件立案侦查,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对罪犯又犯罪案件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对立案、侦查和审判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受理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看守所阻碍行使诉讼权利的申诉、控告以及被监管人及其近亲属、法定代理人的控告、举报和申诉;承办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事项。  

(六)民事行政检察科

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进一步明确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地位。而作为人民检察院的内设机构,民事行政检察的主要工作职能是依照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和行政诉讼活动开展法律监督,其主要监督方式是依法对人民法院已经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提出抗诉或提出检察建议。同时,民事行政检察还承担着维护司法公正、化解矛盾纠纷、确保和谐稳定的社会职责。

(七)生态环境资源检察科

负责对全县破坏环境资源刑事案件的审查批捕、审查起诉工作;研究、分析破坏环境资源刑事犯罪总体形势,并提出对策建议。

(八)检察技术科

负责人民检察院有关业务部门送检案件的检验鉴定和文证审查工作;对有关案件的现场进行勘验,收集、固定和提取与案件有关的痕迹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承办人民检察院询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工作;负责人民检察院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工作;负责检察机关信息化工作的规划、指导与管理等工作。

(九)监察科

负责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检察人员利用职权进行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吃请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和控告,并进行查处;通过执法监察、巡视、检务督察、经济责任审计等形式,加强对检察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和执法办案活动的监督等工作。

(十)案件管理办公室

旺苍县人民检察院案件管理办公室在案件管理中主要承担管理、监督、服务、参谋职能,具体职责为:统一负责案件受理、流转;统一负责办案流程监控;统一负责扣押、冻结款物的监管;统一负责以本院名义制发的案件文书的监管;统一负责组织办案质量评查;统一负责业务统计、分析;配合政治部门开展执法考评;负责案件管理工作宏观指导;负责案件管理工作信息化平台建设;负责检察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一)政治处

负责本院党的建设和队伍建设工作,开展具有检察特色的思想政治工作;承担机构编制工作;负责干部教育培训工作;负责依照《检察官法》管理检察官队伍;按照管理权限承办本院干部任免、调配、奖励及工资福利考核、检(警)衔评定、晋升等有关工作;协助县主管部门和市检察院管理本院机构设置和人员编制;依法办理向县人大常委会提请任免副检察长、检察委员会委员、检察员的议案工作;负责退休人员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本院的检察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负责本院群团工作及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政治处是本院检察官考评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十二)司法警察大队

组织司法警察履行职责;落实司法警察工作的条例、规定及其他相关文件;制定本院司法警察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司法警察工作计划;组织司法警察进行训练;管理司法警察警用装备;完成检察长交办的其他任务。

(十三)法律政策研究室

负责调查研究国家颁布的与检察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向领导、领导机关和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意见、建议;承办授权范围内的法律政策意见的起草工作;研究全院执行法律政策的规范性意见,并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报告;对适用法律问题提出司法解释建议;对全院在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中的情况进行调研,提出意见;负责检察工作法制建设的调查研究;承担我院检察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四)派驻嘉川检察室职能

受理嘉川镇、张华镇、柳溪乡片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侦查;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十五)派驻木门检察室职能

受理木门镇、九龙乡、化龙乡、农建乡片区内公民的举报、控告和申诉,接受违法犯罪分子的自首;经检察长批准,对发生在本辖区内、属于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进行立案前调查、立案后侦查;对辖区内缓刑、假释、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和监外执行人员的管理教育工作进行检察,对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诉的人员进行帮教;结合检察业务工作,参加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开展法制宣传;办理检察长交办的工作。

二、预算情况说明

2018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数8493885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总数7965028元增加6.6%,2018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数8493885元,较2017年部门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总数7965028元增加6.6%。

其中:基本支出预算8046665元,其中:人员支出6501439元,公用支出1545226元。

专项项目支出预算447220元(明细项目见附表)。

政府采购预算0元。

因公出国(境)经费0万元,较2017年决算下降(上升)0元,我院无公务出国的需求;公务接待费预算172000元,较2017年决算下降(上升)0元,原因是我院公务接待与2016年相比无大的变化;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预算400000元,较2017年决算下降(上升)0%, 保有一般执法执勤用车8辆,原因是业务量无大的变化。公务用车购置费预算0元,较2017年决算下降(上升)0%,原因是无公务用车购置计划。

三、专用名词解释

1、基本支出:指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人员支出和公用支出。

2、专项项目支出:指在基本支出之外为完成相关行政任务和事业发展目标所发生的支出。

3、政府采购预算是指采购机关根据事业发展计划和行政任务编制的、并经过规定程序批准的年度政府采购计划。

4、“三公经费”:是指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住宿费、旅费、伙食补助费、杂费、培训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费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四、预算绩效情况说明

按照预算绩效管理要求,我单位将严格加强对财政各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专款专用,资金支付依据和开支标准合法合规,不出现截留和挤占挪作他用现象,并充分发挥各项资金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