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府办函〔2018〕2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加强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通知》(川府发〔2010〕26号)以及《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的实施意见》(广府发〔2011〕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加强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公租房分配管理是保障性安居工程的重要内容,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及时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公租房建设、分配、退出、租金收取和日常维护等环节存在的问题,并协调县级相关部门逐一解决。
二、严格分配程序。要严格按照《广元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有关意见的通知》(广住保办发〔2014〕17号)精神,科学合理制定申请、审核、公示、轮候、配租等工作程序,严格受理条件、材料内容、完成时限等工作标准,确保公租房分配公开、公正、公平,配租对象精准。
三、加强租赁管理。按照《旺苍县物价局关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旺价〔2015〕46号)和《旺苍县人民政府关于研究保障性安居工程审计问题整改工作的会议纪要》(旺府阅〔2017〕8号)精神,由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严格按照标准收取租金,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缴入县财政,并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公租房配建的营业用房,其租金按市场评估价格标准收取,收取的租金一并缴入县财政。
乡镇公租房物业管理由乡镇人民政府通过市场化方式选择物业服务企业,物业管理费收取标准不超过政府指导价。
乡镇公租房的使用维护,包括房屋主体及配套设施的维修、维护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所需费用由乡镇人民政府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在已收取的公租房及门面租金中解决。
四、实行动态跟踪管理。要加强对公租房使用情况的动态管理,坚决杜绝承租人擅自转租、出借、闲置、出售、改变房屋用途和房屋结构,损坏房屋设施、设备等行为,对已不符合条件的承租对象要及时清退。
五、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广元市保障性住房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广元市公共租赁住房申请、审核、配租等有关意见的通知》(广住保办发〔2014〕17号)规定或因公租房管理不到位而造成公租房闲置、损坏以及配租程序审核把关不严、租金收缴不及时等行为的,要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附件:《旺苍县物价局关于我县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的通知》(旺价〔2015〕46号)
旺苍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