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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旺苍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06-05 来源:县政府办 点击量:25277 [ 字体: ] 打印 分享:


旺财教〔20171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旺苍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

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管理办,县级有关部门,各中小学校、幼儿园:

现将《旺苍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你们,请加强宣传,认真贯彻执行。

旺苍县财政局           旺苍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765

 



 

旺苍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帮助建档立卡农村贫困家庭缓解子女就学方面的特殊困难,切实加强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管理,根据《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教育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教育扶贫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办〔201722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教育基金是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的公益性、救助性专项资金,用于农村贫困家庭子女在享受现有普惠性教育资助政策之后,仍面临的与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救助,避免贫困家庭子女因经济原因辍学。

第三条 教育基金坚持开放原则,资金来源稳定、可持续;教育基金救助遵循“应助尽助”的原则,实行差别化救助政策;教育基金管理公开透明、安全规范。

 

第二章 基金设立

第四条  旺苍县教育扶救助基金首次设立规模大致为300万元,由省、县两级财政各补助50万元垫底,其余部分通过接受企业、个体工商户、爱心人士及社会捐赠进行筹集。

第五条  县财政和教育部门是教育基金筹集主体,要保持基金合理规模,基金余额要确保能及时满足救助需求。当基金余额低于50万元时,要在30日内进行设法补充。

第六条 积极宣传教育救助基金的性质、作用、救助效益等,并通过以下主要渠道努力壮大基金规模:

1、争取各级财政每年预算安排资金。

2、争取社会捐赠资金。

3、争取对口帮扶资金

第七条 在确保基金安全性、流动性的前提下,教育基金按《管理办法》可以开展保值增值,与开户银行协商将基金帐户结余资金转为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合理确定存款组合和期限结构。

第八条  旺苍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由旺苍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管理。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使用坚持“量入为出、公开透明、突出重点、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三章 精准救助

第九条  贫困人口多,贫困程度深,教育救助需求大与教育基金数额小是我县较为突出矛盾,各村社、乡镇以及主管部门要精准识别救助对象。按《管理办法》申请教育基金救助对象为农村建档立卡贫困户在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就读的子女,其家庭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户籍在旺苍县区域内。

2、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

3、在享受现有教育保障制度和助学帮扶政策(含免学杂费、助学金、生活补助、扶贫资助、助学贷款等)基础上,仍存在与子女就学直接相关的特殊困难。

第十条 我县按照“校内生活”和“教辅校服学具等购买”两个项目,分学前教育、小学、初中、普高、职中、大学六个档次,给予不同的救助标准。救助额度一般控制在每户每年5005000元之间,对确需超过救助标准上限的,报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救助。

标准         学段

(/期·人)

项目

学前

教育

校内伙食补助

500

500

625

800

500

1000

购买教辅校服学具等

 

300

300

400

400

 

 

第四章 申报程序

第十一条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原则,教育救助基金申领程序遵循“个人申请→村级初审→乡镇复审→县级教育部门审定→ 村上公示→ 拨付发放”的基本管理程序。

(一)个人申请:每年春季学期325日前、秋季学期925日前,由符合申请条件的学生本人或家长如实填写《旺苍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申请表》,连同以下资料①学生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②拟受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12项验原件、交复印件);③家庭贫困证明等资料提交户籍所在地村社(居)委会。

(二)村级初审:学生(或监护人)将申请表和身份证、户口簿交由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初审,重点核实学生的家庭实际困难情况。对通过的申请资料于每年春季学期330日前、秋季学期930日前提交乡镇。

(三)乡镇复审:乡镇接收村社初审通过的申请资料后,对符合申请条件、填报如实的人员进行汇总复审,复审通过的申请将以下纸质资料:1.汇总复审表(还需报excel电子表);2.本人申请表;3.学生身份证或家庭户口簿复印件;4.拟受款人身份证及银行卡复印件;5.家庭贫困证明等资料于每年春季学期45日前、秋季学期105日前报送县教科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联系人王婧老师,电话0839-4209921),逾期未申请或未报送视为放弃。

(四)县级教育部门审定:县学生资助中心于每年春季学期415日前、秋季学期1015日前完成资料汇总,核实学生就读信息是否真实,并根据基金支付能力和救助申请情况审定。

(五)公示:县教育科技局审定的资助名单在学生资助公示栏公示,并通过微信、qq群等网络发往乡镇村社公示5个工作日以上。公示内容包括:救助对象姓名、家庭住址、就读学校、救助金额等信息。

第十二条 经公示(举报电话0839-42099210839-4202287)无异议后,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按学期发放。县学生资助中心于春季学期425日前、秋季学期1025日前将救助资金打卡发放到申请人提供的银行账户。

第十三条 对因突发事故造成学生无资助已无法上学的临时急需救助的学生,经村社、乡镇确认上报,教育科技局审核同意,可不受申报时间限制,应及时给予救助。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受理结果、资金发放等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各乡镇、学校也要建立旺苍县教育扶贫救助基金救助学生资料档案。

第十五条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工作情况,要按省、市相关部门要求,及时上报基金筹集、使用发放情况。

第十六条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不得用于风险性投资、偿还债务、办公及人员经费等支出,以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实行专户存储,单独核算,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接受审计、财政部门和社会监督;县审计、财政部门加强对教育扶贫救助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县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定期向社会公示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

第十九条  严禁截留、挪用、挤占或拖延支付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对在教育扶贫救助基金实施过程中违规违纪行为给予严肃查处,对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脱贫攻坚期间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由县财政局、县教科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