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办法》的法律依据
本《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四川省电梯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的具备较强的操作性。
二、《办法》出台的目的、意义
(一)目的。为进一步明确居民住宅电梯安全主体责任和监管责任,建立更加有效的居民住宅电梯安全责任体系,落实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经费保障、应急处置、社会监督机制,推进电梯安全管理专业化、信息化和社会化,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意义。电梯安全问题是重要的民生问题,民生问题是事关人民群众生存发展的根本问题。《办法》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对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重视和常抓不懈的决心,影响深远,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做好全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监管工作指明了方向,必将对促进电梯安全使用管理、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
三、《办法》的主要内容
《办法》制定前,居民住宅电梯安全工作的主要难点在于责任主体界定不够明晰、责任边界难以确定、管理责任难以落实、资金使用存在障碍等。《办法》针对以上制约电梯安全的因素,立足广元实际,对现行法律、法规、规章未明确或未涉及的内容进行了细化和补充,主要有以下五个方面。
(一)对如何确定电梯使用单位做了进一步的规定
《办法》规定,电梯使用单位主要有物业服务企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项目业主单位等。
《办法》尤为重视发挥物业服务企业在电梯管理中的作用,明确规定: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应当尽快确定物业服务企业,落实电梯使用单位。各县区政府和住建局房管部门应当积极推进住宅小区选聘和落实物业服务企业。
对不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办法》规定业主或实际管理人为电梯使用单位;对未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规定住宅小区的项目业主单位为电梯使用单位;对政府建设的集中居住小区,则要求各县区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办法明确电梯使用单位。
(二)明确了电梯安全主体责任
针对全市居民住宅电梯责任主体多元化、责任链条长的现状,《办法》明确了相关单位的主体责任,对物业服务企业、业主、电梯维保单位、电梯生产经营单位、建设单位、电梯检验检测机构等主体的责任做了明确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认真履行电梯使用单位的安全使用管理责任;业主对电梯享有共同使用的权利,依法承担电梯安全运行的责任和义务;电梯维保单位承担电梯维保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对其维保电梯的安全性能负责;电梯制造、安装、改造、修理单位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和安全技术规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配置电梯,电梯井道、机房、底坑等应当符合建筑工程设计规范;电梯检验检测机构应当认真履行检验责任。
(三)完善了经费保障机制
《办法》将电梯安全费用分为日常运行费用和修理、改造、更新费用两类,并分别对经费筹集来源、使用方式和使用原则进行了规定。特别明确了公共租赁住房、集中居住性质住宅小区的电梯修理、改造、更新费用的解决方式;着重优化了住宅小区电梯维修议事规则。
(四)强化了电梯安全监管责任
《办法》进一步强化了相关单位在电梯安全监管方面的责任,对县区政府、质监部门、建设部门、安监部门等单位的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做了详细的规定:县区政府应全面负责本辖区电梯安全综合管理工作;质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监察工作,依法履行监督检查、查处电梯违法违规行为等职责;住建局房管部门负责建立推进物业管理发展全覆盖制度,监督和指导物业服务企业依法依约履行电梯使用安全管理责任,并承担简化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等责任;安监部门负责电梯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工作,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电梯安全监管责任。其他相关职能部门根据相应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依法履行本行业、本部门电梯安全管理责任。
(五)建立综合防范体系
《办法》针对全市电梯数量多、监管人员少、人机严重不匹配的现状,从建立长效联动机制、依法实施行政强制、强化诚信体系建设、鼓励社会参与监督、加大指导宣传力度、探索电梯安全责任保险试点等方面,明确要求构建全市居民住宅电梯安全监管综合防范体系。重点提出了推行电梯安全应急平台建设、建立维保质量从业主体“黑名单”机制、建立电梯安全举报投诉奖励机制等监管举措。